17歲少女遭性侵 被告判無罪 因為她穿了「蕾絲丁字褲」!

愛爾蘭一名17歲少女

早前控告一名27歲的男子性侵,

案件在科克中央刑事法庭(Cork Central Criminal Court)審理。

被告的律師指案發當日

少女穿著「蕾絲丁字內褲」,

認為這是女事主引誘並且暗示對方可以發生性行為。

沒想到這個「荒唐」的論點竟被陪審團接納,

最後判決男子無罪。

這樣的審判結果,

隨即引起輿論譁然。 

愛爾蘭一名17歲少女早前控告一名27歲的男子性侵,案件在科克中央刑事法庭審理。(網上圖片)

根據報道,

被告的律師歐康諾(Elizabeth O'Connell SC)在庭上稱:

「必須看看她(女事主)的穿著,

她當時穿著蕾絲花邊丁字褲」。

歐康諾說,

女事主的穿著很明顯存在性暗示,

顯示她

「歡迎與某人約會,

然後和某人在一起。」

女事主嚴正駁斥歐康諾的說法,

強調自己遭到侵犯已立即斥責對方

「你性侵我!」;

被告則辯稱雙方同意性交,

聲稱「我們只是在做」。

由8男4女組成的陪審團商議一個半小時後,

判決男被告無罪。

得知判決結果後,

被告當場喜極而泣,

然而女事主則崩潰大哭。

網民紛紛對裁決表示不滿,有人提出「我們應該問為什麼男方沒有獲得熱情地同意,而不是問女方為什麼她穿著蕾絲花邊丁字褲。」

輿論紛表不滿 

「性侵就是性侵」

對於判決結果,

都柏林性侵危機中心(Dublin Rape Crisis Centre)的負責人布萊克韋爾(Noeline Blackwell)表示不感意外,

事關以往都有案例針對女性的衣著去引導陪審團,

認定是受害人引誘被告並藉此脫罪。

愛爾蘭的網民對判決結果非常憤怒,

有人提出

「我很好奇男人穿甚麼內褲便代表他歡迎性行為,

有沒有法律專家可以解答我的問題」,

「性侵就是性侵,

不能因為她穿著怎樣的內衣褲便可以免除罪行」,

「我不能相信今時今日這些法官竟然在討論被害人的內褲,

她穿甚麼內褲跟她被性侵根本沒有一點關係」。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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