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條款上路 朱成志:軋空新武器

每年可望配發多次現金股息的「大立光條款」,昨(1)日正式上路,證交所指出,有意一年配發多次股息的公司,須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於章程明訂未來採「每季」或「每半年」發放股利,若維持一年一次則不須修改公司章程。

證交所配合新修正完成的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240條修訂,公司得於每季或每半年度盈餘分派,且得由章程授權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已完成相關辦法修訂,並自11月1日起實施。這被市場視為「大立光條款」或「股王條款」。

「大立光條款」的立法用意,在於台股有不少高股息公司,如股王大立光、權值王台積電等績優、高成長公司,都是外資及法人是高持股投資者,期望能一年多次配息。

法人表示,未來多次配發股利,可讓投資人早日落袋為安、資金運用具靈活,有助提升長期投資人買盤進駐,有助提升績優公司價值。

證交所表示,相關辦法發布後,未來仍需要公司提報於股東會或股東臨會修改公司章程,明訂未來改成每季或每半年配發股利,投資人才能一年拿到2次或4次股利。若未修改公司章程仍依目前一年配發1次股利。

針對未來公司可一年多次配息,萬寶投顧董事長朱成志表示,未來不只大立光可以這樣做,連今年獲利優異的國巨,都可以擁有這樣的「武器」,可以多次配息多次軋空,成為有效的軋空題材。

朱成志說,若公司一年多次發放股利,會讓放空者感覺「處處是地雷」,空頭只能自己看著辦,不過,對於長期投資者則可以穩定收到股息。

證交所分析,今年底前公司要召開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修改公司章程,時間可能會來不及了,也就是說,明年應該還沒有公司可以一年多次發放股息。

但預計明年4~6月股東常會,有意多次發股息的公司就可以提出,並且完成修改公司章程,最快後(109)年就可以看到有公司一年多次發放股息了。

法人認為,一年每股稅後盈餘(EPS)接近或超過10元,以及外資法人高持股比率的公司,都可望成為未來潛在可能一年多次配發股息,值得密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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