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人行道  罰款RM500調至5萬

(吉隆坡15日訊) 非法佔用人行道(pavement)最低罰款調高至5萬令吉。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長祖萊達今日在下議院提呈《2018年道路、溝渠及建築物修正法案》一讀,提高任何人在沒有獲得當局的批准下,佔用人行道的罰款。

法案建議修改第39條文的刑罰,即任何人在沒有獲得當局的批准下,若佔用人行道或街道,一旦罪成,最低罰款將從現有的500令吉,提高至5萬令吉。

至於涉及破壞、導致損壞任何屬於地方政府擁有或公共道路、人行道、走廊、工程或資產的人士,法案建議將最低罰款從現有的1000令吉,提高至10萬令吉。

法案也建議新增第39(3)和39(4)條文,即地方政府有權指示任何人,在破壞公路、行人道、五腳基、工程和產業後,並移走或修復所破壞的地方。

若有關人士不聽取指示,地方政府有權自行展開工程,並向涉及破壞的人士索取費用。

確保斜坡建築安全

另外,《2018年道路、溝渠及建築物修正法案》也將更有效的管制在斜坡興建建築物,避免發生人為災難事件。

法案也建議新增70(2)(c)條文,即任何在斜度超過25度,以及高度超過10公尺地區的建築物,必須提供由已向大馬工程師局登記、符合資格的檢查員,所核實的地質技術學報告,以確保建築物建構安全。

法案建議,允許地方政府對位於斜坡的建築物和場所,進行定期的監管,即任何位於斜坡的建築物和場所在竣工後的第10年和每10年,以及擁有斜坡土地的第5年開始和每5年,需要進行監管。

法案說,在新增的85A(6)(d)(ii)和(iia)條文下,地方政府可以要求一名工程師就興建在斜坡的建築物,展開構造檢查。

副首相拿督斯裡旺阿茲莎早前指出,1974年道路、溝渠及建築物法令(133號法令)2018年修正案,將允許地方政府對位於斜坡的建築物和場所,進行定期的控管。

她當時對現有法令不允許地方政府就建築物和場所進行檢查,感到驚訝。

「法令在修改後,地方政府可檢查所有產業,包括私人產業。」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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