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8億!范冰冰逃稅被重罰,據爆料除此之外還有四大新聞!

剛剛,娛樂圈中的“女王”,有“範爺”之稱的範冰冰,終於迎來偷逃稅款的“實鎚”!曾因舉報而被傳得沸沸揚揚的“陰陽合同”,已被稅務部門查實。求鎚得鎚,“No zuo no die”。行法外之事的“霸氣”,終究是色厲內荏,任誰都不會例外。新華社報導,範冰冰通過電影《大轟炸》獲得3000萬片酬。而她通過拆分合同偷逃稅款730萬元,另外,她擔任法人代表的企業欠繳稅款2.48億元,偷逃稅款1.34億元。9月30日,稅務部門向其發出巨額罰單。

小編在第一時間梳理了這篇報導的乾貨:

一是, 範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

二是, 範冰冰所受到的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並沒有構成犯罪。

三是, 範冰冰的經紀人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四是, 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開始問責程式,追究稅務機關相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責任。

五是, 稅務部門已部署開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年底前主動補繳稅款的免於行政處罰,拒不糾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從網路爆料而起,一輪“論戰”讓網友選邊站隊,“陰陽合同”撲朔迷離。

今天,對偷稅者的行政處罰大白天下,丁是丁卯是卯,拔出蘿蔔帶出泥,範冰冰不僅因“陰陽合同”攤上了事,其他偷逃稅款的違法問題一併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亮出劍芒,明是非,定曲直,一切疑問都有了結論——

第一,8億是天價,但相對“範爺”片酬,這罰得算多算少? 演員天價片酬已經不是新鮮事,合理與否另當別論。但 範冰冰通過“陰陽合同”偷逃片酬的稅款,名下的企業偷稅漏稅,挑戰的是國家法律,應依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憲法雖然幾經修改,但這條從未改變。消息一出,長安君迅速查閱了《稅收征管法》,上面對偷稅漏稅的後果寫得清楚明白——追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8億在網友們看來的確是稱的上是“天價”,但都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計算得出,效果不外乎有三:一是讓違法者覺得“痛徹心扉”不敢再犯,二是讓觀望者“不寒而慄”不敢心存僥倖,三是慰藉廣大圍觀群眾的良知—— 法治社會裡利劍高懸,“為富不仁”或許能暗地猖獗一時,但見光必“亡”。

第二,涉嫌違法的金額這麼多,為什麼只罰不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逃稅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長安君發現這一法律條文同時還規定——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簡而言之,偷逃稅款初犯之人只要態度良好繳稅認罰,就可不必坐牢。 範冰冰偷逃稅款數億元,罰款是依法,不判刑也是依法。

范冰冰的成長史時常見諸網路,客觀說,一個小女孩能在千軍萬馬通過獨木橋的娛樂圈闖出一番名堂,褪去“花瓶”的標籤被同行尊一聲“範爺”,實屬不易。範冰冰在國內外屢獲大獎,當影後做慈善開企業,若是能接受教訓,從此依法行事,以法立身,於法於情於國於民都不是一件壞事—— 但法律對事不對人,無論是籍籍無名的nobody,還是蜚聲海內外的somebody,錯就是錯對就是對,該處罰的處罰,該給機會的,也均一律平等相待。

寬嚴相濟顯示的是決心。 作為中國影視圈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範爺”不是個例。寬嚴相濟依法處理範冰冰偷逃稅款,絕不僅僅是針對範冰冰一個人,而是針對其背後的亂象。

習近平總書記曾經告誡文藝工作者:不為一時之利而動搖、不為一時之譽而急躁,不當市場的奴隸,敢於向炫富競奢的浮誇說“不”,向低俗媚俗的炒作說“不”,向見利忘義的陋行說“不”。

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款,反映的是娛樂圈裡赤裸裸的拜金之風,藝術、德行、操守甚至法律都可全然不顧,網友一言以蔽之:“貴圈真亂”。

當自律無法緩解亂象,法律的強制力必當出手。

法律的利劍先斬明知故犯者。 根據新華社報導,範冰冰的經紀人因為在稅務機關調查期間為了隱匿證據,故意銷毀公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已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另外,稅務部門已經部署開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2018年12月31日前主動補繳稅款的免於行政處罰,拒不糾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法律的利劍還揮向怠於履職者。 範冰冰這樣的明星,一舉一動都在“狗仔”的鏡頭裡和公眾的注視下,而她名下的“明星企業”,竟然在職能部門的鼻子下麵偷逃稅款數以億計,執法者怠於履職顯而易見。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開始了問責程式,相關責任人被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範冰冰受罰的意義不單在警示教育,而是吹響了依法整治行業亂象的號角。 我們期待看到“範爺”除了補交稅款、罰款,還能有深刻的反思,更期待看到從她的案件開始,能帶來娛樂圈守規矩、立德行的一派天正風清。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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