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軀或物品霸佔停車格 或被罰款2千或坐牢6個月!

(吉隆坡20日訊) 以身軀或物品霸佔停車格是否觸法?警方如今為民解惑指霸位者,或將面臨罰款2000令吉或6個月的牢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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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皇家警察面書專頁是在今日發布一則帖文,指以身軀霸佔停車格的情況並不單單出現在大馬國內,在國外亦會發生類似事件。

相關帖文表示,好不容易在兜兜轉轉後找到停車格,卻突然有人、小孩抑或是物品霸佔著相關停車格,而相關舉止無可否認為一項不負責任且令人感到懊惱的行為,更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帖文亦指出,相關行為將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50(3)條文,並可在119條文下罰款200令吉或6個月監禁,重犯者將再加重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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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早前報導,一名華裔女子就曾以身軀霸佔一個位於隆市谷中城購物中心停車格,並與期間與一名欲泊車的男性車主發生口角,而全程皆被人以手機錄下,並上傳至面書,引起網民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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