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男女同居10餘年,結婚4年後離婚,卻入稟法庭爭奪6000萬令吉資產!
導語:這對怨偶中,男方是一名商人,今年70歲,女方今年51歲。男方有兩段婚姻、4個孩子,在1996年認識女方。男方也曾有一段婚姻及3個孩子。
濱海舫(檔案照)
翠城新景(The Interlace)(檔案照)
(新加坡10日訊)同居10多年的男女,選擇在2009年9月9日共結連理,希望婚姻長長久久。豈料,兩人的婚姻4年後觸礁,還入稟法庭爭奪2000萬元(約6000萬令吉)的婚姻資產。
妻子聲稱15個房地產,是她用34萬元(約102萬令吉)博彩獎金和畢生積蓄購買的,要求分得95%。
這對怨偶中,男方是一名商人,今年70歲,女方今年51歲。男方有兩段婚姻、4個孩子,在1996年認識女方。男方也曾有一段婚姻及3個孩子。兩人在1998年左右開始同居,2009年9月9日成為合法夫妻。不過,結婚不到4年,女方就申請離婚。
如今,這對怨偶在爭奪婚姻資產案中,對誰累積房地產、打理生意等各執一詞。
根據高庭判詞,女方指出,她有一定儲蓄,在認識男方時已累積30萬元,另有博彩獎金34萬7973元。這些讓她於婚前及婚後都有經濟能力購買15個房地產,部分是與朋友一起投資。
15個房地產,其中8個是女方在婚前購置的,另外7個是在婚後購置,所有的房產都放在女方的名下。因此,女方要求高庭判她得到15個房地產和婚姻住所的95%。
這些房產包括排屋、高檔公寓濱海舫的3個單位、柏景苑的公寓單位、水映軒公寓等等。
男方指女方沒提供可信的證據,證明她有能力買房地產,女方購置房地產的資金來自他的生意,房地產之後出租的租金用來付房貸。至於大部分房地產在女方名下,因為她的信貸評級較高。
他估計婚姻資產總值1858萬元,不包括已出售而淨得184萬元(約552萬令吉)的婚姻住所。他認為,法庭應判70%婚姻資產給他,婚姻住所則為59.5%。
女方則指出,即使男方有證據證明購買房地產的資金來自他的生意,她認為這些應視為贈禮,所以仍算是她的錢。
高庭法官在發表判詞說,相信大部分婚姻資產,是用男方的生意所賺取的資金購買的。雖兩人在婚前同居期間已購置房地產,但法律只承認在婚期間的資產,之前購買的資產則只計算在婚期間價值增加了多少。
因此,法官計算出這對男女的婚姻資產總值約1122萬元(約3366萬令吉),裁定男女分享婚姻資產的比率為六四,男方分得673萬元(約2019萬令吉),女方則得448萬元(約1344萬令吉)。
女方也要求每月5000元(約1萬5000令吉)生活費,但法官駁回訴求,因為她房地產的租金可作生活費,而且這段婚姻短暫,女方也比男方來得年輕許多。
女方家貧,9歲就踏入社會大學,當過清潔工、工廠女工、裁縫、保姆、侍應生和收銀員,之後做也從事花店意。
為證明她有積蓄,女方自揭貧寒的背景,9歲開始打工,有清潔、工廠、縫紉、照顧小孩、端盤子和收錢。在1995年,她更身兼多職,月入有三四千元。隔年,她日當美容師,晚上在KTV酒廊工作,也當啤酒推銷員,當時已月入6000元(約1萬8000令吉)。
法官指出,他相信女方有一定的生意頭腦,也從她的花店生意賺到錢,但認為買房地產的資金不單來自她。
女方要求男方付租金,男方則指女方拖欠他薪水。
兩人在2012年12月分居後,男方住在其中一個房地產,女方要法官下令他支付拖欠的月租8000元,即至今40萬4000元。
男方不甘示弱,稱女方從生意戶頭扣除3000元作他的薪水,但他稱薪水從沒到他手,如今促法官指示女方付他拖欠的11萬3000元薪水。
法官兩者都不判,因為男方有權在他擁有權益的房地產居住,而男方則沒證明女方拖欠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