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華裔女郎結婚不到10天,速速離婚!!大喊:我果度好痛呀!

(新山27日訊)女子嫁錯郎,在微信結識一名男子不到一周就閃電結婚,結果注冊不到10天,丈夫每次行房都使用暴力!女子不堪遭丈夫毆打而離家,並申請離婚。

來自吉打的33歲女子黃芬怡離鄉背井到新山工作,在微信結識一名來自彭亨州的男子不到6天就閃電結婚,結婚後男子性情大變,向女子要錢不果,甚至出拳毆打,讓女子飽受皮肉和心靈之痛。

與外甥女有瓜葛

女事主黃芬怡周三在馬華新山區會政府事務協調主任鄭志文陪同下在記者會上說,她離開後,丈夫不堪分手打擊,不時騷擾她,她也在對方臉書上發現,對方不但欠了大筆債務,連自己的外甥女也與對方有瓜葛。

她說,自己大部分時間都在新山工作,去年6月4日通過微信結識這名比她小半年的尤姓男子,結識後一天就與對方約會,對方在認識第三天就向她求婚。

她坦言,由於覺得不妥,她並未馬上答應對方求婚,但對方卻以自殺威脅她,並表示是不是要看到他死在面前才甘願答應他的求婚。

認識6天便注冊

她說,為避免發生不愉快事件,加上對方溫柔及關心她,因此一時心軟答應求婚,在認識第六天,即去年6月10日,便和對方回彭亨州注冊。

了解你和1994年家暴法案關系

隨著女權意識抬頭,各國制定一套家庭暴力法令保障女性在家庭的安全。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家庭暴力法令已不單只是保護家中女性的法案,更是延伸至家庭中所有的成員。

周本興律師提到,馬來西亞的家庭法力法令於1994年在國會中通過,當時的家庭暴力行為還非常粗淺,沒有很全面性,直到2012年才做出修訂。

他說,根據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對家暴的行為形容為,蓄意或嘗試導致受害者生活在肉體受到傷害;加害者在知道其行為,會帶來受害者傷害並導致受害者受傷;強迫受害者進行性行為或其他行為;違反受害者的意願而禁錮對方;或蓄意毀壞財物干擾受害者的生活。

惟,他指出,當時的法令,還沒有包括對受害者的心靈創傷。

他表示,雖然1994年家暴法令出現,但法律是隨著時代不斷改變,因此在2012年,又有女性組織站出來說除了肉體上的傷害,也應該將心靈虐待歸納家庭暴力。

「大馬政府在聽取了政府的建議後,因此在2012年憲報頒布了家庭暴力的修訂案。除了肉體上的傷害,這次也增加了導致心靈虐待,即情緒受到的傷害。」

他提到,肉體上的傷害最起碼會體現出來,如瘀傷和傷口等,但要如何去區別心靈傷害呢?這樣的情況很容易被濫用。

周本興說,目前法令並沒有特別闡明如何界定,也未有案例可做參考。但他本身認為,心靈傷害是加害者做出導致受害者非常害怕,或讓他們產生恐懼感,又或者導致其心靈疾病的傷害。

他指出,心靈傷害並非自己說了算,受害者為了鑑定本身說法的真偽,必須通過政府任何的醫藥鑑定師,獲得認證書證明本身長期在因為某種行為,心靈受到莫大的傷害。

他表示,家暴法令其實非常廣泛,未必只是保護女性,更是保護所有的家庭成員,如爸爸、媽媽、孩子、兄弟姐妹,以及住在那間家裡所有的人,包括公公婆婆、叔叔阿姨等,都有權在家庭暴力法令下,受到一定的保障。

周本興提到,當警方接到受害者的家暴投訴時,而案件又正在調查過程中,受害者都可以要求申請暫時保護令。

任何人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可致電婦女援助中心(03-79563488),以獲得必要的幫助。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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