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史冊以球員名字命名的6大條款,隆多條款最尷尬

6 伯德條款

在伯德條款存在之前,聯盟不允許球隊超過工資帽簽下自由球員,而伯德是第一個允許超過工資帽簽約的自由球員,所以稱為伯德條款。該是為了解決夠資格的老球員特例超工資帽的條款。

5 阿裡納斯條款

第二輪新秀阿裡納斯在勇士的第二個賽季突飛猛進,不滿伯德條款,奇才便以高價挖走了他。阿裡納斯條款規定,其他球隊無法對簽了兩年新秀合同的二輪新秀開出比母隊更高的報價,以保護母隊的權益。

4 佩頓條款

凱爾特人球員佩頓在休賽季被交易到老鷹後馬上與老鷹解約,然後再與凱爾特人重新簽約。為了這樣的交易套路聯盟便出台了佩頓條款,規定賽季中轉會的球員必須要在30天之後,休賽季轉會的球員要在20天之後才可與原隊簽約。

3 休斯頓條款

這是由尼克斯球員休斯頓引起的,他由於膝蓋傷病退役,讓原本的天價合同變成了巨額垃圾合同,為了球隊能減輕奢侈稅壓力,聯盟便頒發休斯頓條款,指的是球隊可以裁掉因傷病在合同期退役的球員,並且該球員的工資不算在球隊工資帽中。

2 羅斯條款

羅斯條款是聯盟對球隊做出重大貢獻的天才年輕球員一種激勵,羅斯在第三年成為史上最年輕的MVP。聯盟執行羅斯條款,讓在新秀合同期內拿到MVP或者兩次進入全明星首發的新秀則可以拿到大合同。

1 隆多條款

隆多條款的出現是為了彌補聯盟數據統計的不足,12-13賽季隆多僅出場38場便拿到當賽季助攻王,對別的球員不公平。條款規定球員必須參加賽季70%的場次,如果場數不足那麼必須將整體數據除以70%來排名。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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