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大男嬰遭虐死 身上布滿瘀青菸疤
台南一名28歲的高姓男子,4年前因不滿2個月大的兒子哭鬧,竟毆打小孩頭部、抓起劇烈搖晃、菸燙腳底板等方式虐兒,男嬰於2個月內3度送醫,第3次不治身亡,高男被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身體致人於死罪,判刑9年定讞,傷害罪部分,因程序瑕疵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依兩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身體罪,判處高男有期徒刑8月、7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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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大的男嬰遭父親虐死(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了解,高男擔任科技廠作業員,2011年與妻子奉子成婚,兒子2012年4月早產,住院月餘穩定後才出院,白天高男父母照顧,晚上由高與妻子照顧。高男因不滿兒子哭鬧,竟抓住兒子胸廓或肩膀、膝蓋附近位置反覆劇烈搖晃,並徒手或使用條狀物毆打、菸燙,導致2個月大的兒子身體多處受傷。男嬰於2012年6月第一次送醫,醫護人員通報社會局,社工認定為高風險家庭並前往訪視。
不料,高男並未就此罷手,又以掌擊或拳毆方式虐兒,男嬰半個月後再因急性支氣管炎送醫,醫護人員檢查,發現男嬰臀部、左眼都瘀青。男嬰出院後,高又因不耐兒子哭鬧,抓著他猛力甩搖,隔月28日,男嬰第三度就醫,因腦水腫、雙眼視網膜出血、四肢骨折,陷深度昏迷住院,3個月後因頭部外傷導致腦部缺氧,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高男經警方勸說之後,才終於坦承虐嬰,南檢依過失傷害致死罪嫌將他起訴,台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身體致死罪,判高12年徒刑;台南高分院改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身體罪處高有期徒刑1年,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身體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高男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台南高分院變更高的罪名,卻未告知高並為辯論,程序於法有瑕疵,將傷害罪部分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認為,高男於2012年6月間2度虐兒,應分論兩罪,考量他對不滿2個月大的稚兒施暴不輟,置人倫於不顧,情節嚴重可議,但他坦承部分犯行、表示應為兒子的死負責,家屬也不提告追究,因此依兩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身體罪,判高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