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有變須更新 否則車主可被視違法
(吉隆坡6日訊)陸路交通局(JPJ)指示,所有車主或駕照持有人必須向當局更新其最新住址。
陸路交通局週三發出文告指出,根據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58A(1)條文,任何車主或駕照持有人的地址有變,必須在兩個月內通知當局。
若民眾沒有通知當局,或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確的地址,可被視為違法。
文告表示,民眾可前往各州陸路交通局辦公室、分行或全國城市轉型中心(UTC),免費更新地址。
此外,任何人若持有mySIKAP系統的賬戶,可直接登入系統,線上更新地址,無需前往當局辦公室。
因此,當局鼓勵民眾在mySIKAP系統創建或登記用戶,方便民眾處理各種與陸路交通局有關的事務。
交通部長陸兆福宣布,該部會在陸路公共交通委員會(SPAD)解散後,成立一個陸路公共交通機構(Agensi Pengangkutan Awam Darat,簡稱APAD),以負責規劃及發展國內陸路交通。
他說,原屬SPAD的執法及發出執照事務,將由陸路交通局(JPJ)全權負責。
他表示,該部將與公共服務局商討陸路公共交通機構的結構及職位,而該機構是負責規劃及發展陸路交通,尤其是捷運、輕快鐵、鐵路交通及巴士等。
「換言之,除了執法,目前由陸路公共交通委員會負責的事務,將由陸路公共交通機構管理。」
他指出,該部對SPAD進行重組後,該委員會與陸路交通局不再有分開櫃檯,僅有陸路交通局的服務櫃檯。
「任何的執照申請、繳付執照費、私人交通或商用車,都會在陸路交通局的服務櫃檯辦理,不會再有陸路交通委員會的櫃檯。」
陸兆福今日在交通部召開記者會時,如是指出。出席者包括交通部秘書長沙裡布丁及陸路交通委員會首席執行員阿扎魯丁。
陸兆福解釋,該機構並不是委員會,因此並不會有新的委員會主席及成員,而只有總監一職。
另外,他宣布,隨著SPAD解散,委員會相關的3個法令也將被廢除或修正,這包括了廢除2010年陸路交通法令第714條文、修正2010年陸路公共交通法令第715條文,以賦予交通部、陸路公共交通機構及陸路交通局權力,以及修正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333條文,以賦予陸路交通局權力。
「我們已經有了(SPAD解散後)重組的方向,交通部正更深入地進行上述事宜。」
他指出,目前該部也成立了4人小型委員會以進行上述的重組事宜,並由沙裡布丁監督,以希望能順利進行重組。
針對許多人誤以為該部已解散SPAD,因此該委員會沒有執法權力及無需繳付該委員會所發出的罰單,陸兆福表示,這是不准確的,因為該委員會目前仍存在,直到國會在7月份開會,該委員會法令才在國會提呈並尋求通過解散。
「因此,在國會通過解散SPAD前,委員會仍存在,且可以執法,執照方面的事宜仍是通過該委員會辦理,該委員會的事務一切如常進行。」
「重組之後,陸路公共交通機構也會涉及商用車執照發出事宜,只是服務櫃檯是在陸路交通局旗下,但(執照)是否獲得批准,則是陸路公共交通機構的權力。」
陸兆福指出,今日的內閣會議也通過,將之前由首相署管轄的東馬商用車輛執照局(LPKP)也交由交通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