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租屋 南市政府包(代)租代管由大晟資產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執行
目前中央推動社會住宅政策20萬戶目標(12萬戶興建,8萬戶包租代管),臺南市獲分配1200戶(包租包管600件、代租代管600件)由大晟資產管理顧問協助辦理。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台南專業出租管理的免費服務
包租代管計畫主要是藉由政府補助,吸引民間的閒置住宅出租作為社會住宅,以達到活化民間空閒住宅的目的。
106年度臺南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委託服務案,市府於107年1月12日與「大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業者)簽約,由業者協助辦理包租代管,提供1,200戶專業出租管理的免費服務名額,歡迎有興趣參與的所有權人踴躍申請。
參與計畫之所有權人依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享有稅賦減徵(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將於『臺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草案)通過後,確定減徵範圍並追溯至106年1月13日(住宅法修正公布實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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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107年1月21日啟動儀式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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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107年1月21日啟動儀式記者會)
參、辦理方式
- 一、包租包管:由業者開發一定租金以下之民間空閒住宅與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房東)簽訂3年租賃契約,再以二房東身份出租予與符合本案規定承租資格者(以下簡稱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業者應辦理租賃契約管理、租屋糾紛協助處理及其他租屋相關服務。
- 二、代租代管:由業者協助媒合租屋市場上房東及房客,並協助雙方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期限至少1年,業者得視房東及房客需求,分別簽訂代管契約,租賃期間業者應辦理租賃契約管理、租屋糾紛協助處理及租屋相關服務。
- 三、擔任弱勢房客代理人,視個案情況協助生活陷於緊急危難之弱勢房客申請相關社福資源,減低房東疑慮。
- 四、業者應提供房東、房客及租屋搜尋者租屋相關資訊諮詢協助及租屋糾紛協助處理等服務。
- 五、包租包管、代租代管及其他租屋相關服務:
服 務 項 目 辦 理 方 式 包租包管 代租代管 媒合前服務 一、包租/代管之推廣招募。 ○ ○ 二、屋況確認。 ○ ○ 三、協助政府、房客帶看屋作業。 ○ ○ 四、簽訂租賃契約 (包租:與房東、房客雙方簽約代租:協助房東、房客雙方簽約)。 ○ ○ 五、契約公證。 ○ ○ 媒合後服務 管理服務 六、房東、房客雙方租金代收代付。 ○ ○ 七、定期關懷訪視、急難通報。 ○ ○ 八、租賃契約糾紛、爭議協助處理。 ○ ○ 九、協助欠租催繳、到期不搬遷處理。 ○ ○ 十、辦理房屋簡易修繕/協助房東辦理房屋修繕獎勵。 ○ ○ 其他服務 十一、代墊租金諮詢。 ○ 十二、修繕及搬遷諮詢。 ○ ○ 十三、相關稅賦減免諮詢。 ○ ○ 十四、協助房東申請保險費補助。 ○
肆、獎勵內容
項 目 | 補助對象 | 包 租 | 代 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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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費/媒合服務費 | 政府補助業者(房東免付費用) | 最高為每件每次簽約租金1.5個月 | 最高為簽約月租金金額1個月 |
包管費/代管費 | 政府補助業者(房東免付費用) | 最高簽約月租金25%的包管費3年 | 最高每月簽約月租金金額10-20%,代管1年(可續約) |
修繕費獎勵 | 政府補助房東 | 1處1年最高1萬元 | 1處1年最高1萬元 |
公證費 | 政府補助房東、房客 | 每件每次最高為3,000元 | 每件每次最高為3,000元 |
居家安全險 | 政府補助房東 | 補助保險費最高為每年每處3,500元 | |
租金補助 | 政府補助房客 | 房客以市場租金之8折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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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以市場租金之9折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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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房東(所有權人)房屋條件
- 一、屋況條件:
- 1、房屋需座落於臺南市之合法建築物。
- 2、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 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 4、不符合前三項規定,須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 二、房東加入包租或代租享有優惠比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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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承租房客條件
-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 二、在本市設有戶籍者,或未設籍於本市且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 三、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於本市均無自有住宅、無承租本市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且未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 2、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申請人與分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於本市無自有住宅。
- 四、家庭年所得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標準如下,依所得及是否具有弱勢條件分為下列三種類別:
- 1、一般戶:家庭年所得或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標準。
- A、家庭年所得:低於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50分位點。(例如106年為新臺幣92萬元)
- B、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受理申請最新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者。(例如106年為新臺幣40,068元)。
- 2、第一類弱勢戶:所得條件與一般戶相同,並且家庭成員有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2至12款者,例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等。
- 3、第二類弱勢戶:家庭成員有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1款者,即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需於申請日一個月內所開立之證明)。
○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前項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 1、一般戶:家庭年所得或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標準。
- 五、承租戶加入包(代)租代管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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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 一、家庭成員有申請等候承租國民住宅情事,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國民住宅等候。
- 二、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
- 三、房客及家庭成員有申請及受領政府租金補貼情事,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申請及終止受領政府租金補貼。宜朋資產管理顧問分享自府城居家往 106年度臺南市政府包(代)租代管計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