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大火僅一人記過 監委要桃市重新檢討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104年1月20日凌晨發生火災,因現場發生閃燃,造成6名消防人員殉職。(中央社檔案照片)
104年的桃園新屋大火造成6名消防人員喪生,監委高鳳仙今天表示,桃園市政府放任大型違建非法存在及違規營業20年,但市府16名違失人員,僅一名約僱人員被記過,應重新檢討。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104年1月20日凌晨發生火災,由於變電箱爆炸起火,桃園市消防局派出84人前往搶救,卻因現場發生閃燃,造成6名消防人員來不及逃生,另有一消防人員受傷,殉職者年紀都在21至29歲,後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此處為20年的違建。
新屋大火案的調查監委高鳳仙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過去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新屋鄉公所放任發生火災的大型違建非法存在於農地,時間長達20年,期間做為「亞洲保齡球館」、「新亞洲游泳池」、「佳宜音樂餐坊」、「電動玩具店」等各式不符合法規的用途。
高鳳仙指出,桃園縣府及新屋鄉公所歷來對違建沒有切實進行查報、稽查,並勒令拆除,甚至於103年間查報本案建違時,縣府及鄉公所承辦人員均將違建類別錯誤登載,經檢方以涉犯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
高鳳仙說,新屋大火案發生後,桃市府雖曾議處9名人員,但僅將拆除科約僱人員記過一次,其他人僅給予申誡或書面警告等非常輕微的處分。監察院106年10月5日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詳列16名失職人員的違失情節,請桃市府重新檢討議處。
她說,但桃市府4月30日發布新聞稿,竟仍對7人不處分,並維持9人的原處分,沒有一人因監察院糾正案而給予處分或加重處分,顯然不適當,處分是否過輕,應該再加以檢討。
她表示,新屋大火案所造成的嚴重傷亡及違失情節十分嚴重,希望桃園市府能重新檢討並追究相關人員的違失責任給予適當議處,才能杜絕類似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