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作劇訂56杯飲料 她講了「這句話」免刑責

惡作劇訂56杯飲料 她講了「這句話」免刑責。非當事人與當事店家

楊姓女子為了報復老東家,一口氣訂了56杯飲料,指名送到「大湳國中」。飲料店準備外送時,才知道「大湳國中」是虛構學校,害他們白白損失3000多元,氣炸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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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到案時辯稱只是想惡作劇,當時她留言「隔天會再來電確認訂單,若沒有來電就當訂單作廢」,檢察官認定楊女有向店家叮嚀過,予以不起訴,楊女因此逃過一劫。

現今這類惡作劇層出不窮,這樣的行為到底會不會有刑責呢?

此新聞中楊女在向飲料店下訂單的同時有強調「隔天會再來電確認訂單,若沒有來電就當訂單作廢」,故檢察官當然以不起訴處分。然而,若是當下楊女並未先有此「叮嚀」,是否會有文末所說「詐欺未遂」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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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談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其在於「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當的利益者而言。」

而詐欺罪屬於刑法特別規定有處罰未遂犯之情況,只要是基於「詐欺之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而著手施行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縱使相對人尚未實際交付財物,或者行為人尚未實際獲得財產利益,仍舊構成詐欺未遂而須加以處罰。但是此案例中,楊女並沒有拿到飲料,也沒有第三人拿到,因為第三人「大湳國中」並不存在,故不符合其構成要件中「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只是像這類的惡作劇行為雖然不會構成刑法上詐欺取財未遂罪,卻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5條以詐術使人處分財產罪,即「間接毀損罪」。

間接毀損罪之構成要件在於以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也就是說,成立此罪須本人或第三人因誤信行為人之詐術、欺罔為真實,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而發生財產上損失之結果。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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