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美學者:台大校長遴選 必須要教育部適法導正 ~
台灣大學的校長遴選,出現遴選委員與候選人「為同一公司共同經理人」的醜聞,迄今懸而未解。據了解,教育部行政人員不敢與「瑕疵明顯、堅持拔管」的一派對衝,也不敢駁回台大「不顧瑕疵、強行插管」的公文,仍然磋陀觀望,希望台大三月中旬的校務會議能夠幫忙解套。
但是,熟悉內情人士都對台大的校務會議不表樂觀,理由如下。一、台大現在的行政團隊完全不守行政中立,一心只想鋸箭收尾,甚至把臨時校務會議的連署提案名單洩漏給一方以逼撤簽。這一掛厚顏的行政主管,當然會想盡辦法搓掉爭議。
二、台大的遴選委員會召集人陳維昭完全沒有反省能力;他對於委員會的失職失能而造成今天的糾紛,只知道基於本位負隅頑抗。
三、由劉兆玄、陳沖等深藍閣員領軍的集結已經完成,他們散佈「吵鬧都是藍綠對抗」的煙霧,誤導社會。
四、台大校務會議也由某些教授提出若干「反制性提案」;以往經驗顯示,該校校務會議根本無法應付打手級垃圾的鬧場。總之,臨時校務會議大概會在行政主管護航垃圾提案下,完成鋸箭決議。台大校長遴選案的程序爭議其實非常簡單。
第一,兩位利益與共的遴選委員與候選人,事前完全不揭露其關係,這算不算程序瑕疵?
第二,如果事前不揭露而事後該候選人獲選了,這個程序瑕疵要怎麼補救?我們先不談台灣的法規,先隨便搜尋網路看看有沒有可以參考的資訊。以下,是google搜尋首頁上找到的:A search committee member cannot serve on a search committee when he/she is also an applicant for the position (遴選委員若為候選人應辭遴選委員). In the event that a search committee member is well acquainted with or has a conflict of interest regarding an applicant (若遴選委員與某候選人熟識或有利益衝突之虞), the member must: ‧Notify the search chair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該遴選委員應該向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會揭露其關係) and‧Recuse him/herself from the entire committee if unable to perform an objective and equitable review of all candidates (若無法客觀評審應辭去遴選委員); or‧Recuse him/herself from the evaluation and interview of only the known applicant, with the agreement of the chair and committee (若其他遴選委員同意,可以不辭遴委但是迴避審查該利益相關候選人).以上的google搜尋結果,卑之無甚高論,其實也與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與運作辦法」第六條相當一致。
因此,蔡明興與管中閔沒有揭露其利益關係,以致遴選委員會無法處理蔡明興委員應否迴避遴選委員會運作、若要迴避是該迴避到什麼程度等程序規範。在這種情況下,遴選的程序當然是有瑕疵的,而遴選的結果也當然是有瑕疵的。 據此,教育部就應該將遴選結果退回台大,要求台大做補正。這個「退回台大要求補正」的動作是教育部適法監督之當為,根本不需要看台大臨時校務會議結論,更不應該看劉兆玄、陳沖等深藍閣員鼓動民粹的臉色。
為所當為的勇氣,是台灣部會首長與行政人員最需要的,也是台大最需要的。台大絕對不需要急急忙忙聘一個在瑕疵中上任的污點校長。我們是台大校友,當然也關心台灣高等教育的前景。我們相信,有許多連署「大學自治」的朋友,都是因為訊息簡化而受到誤導,以為這是「深藍管中閔當選,深綠不認帳」,其實不然。此次台大校長遴選違反程序正義是非常清楚的,應該要有適法監督者的糾正,但是不應該有藍綠對抗的假民粹操作。熟悉台大校務會議運作的人都了解,校務會議中近乎流氓無賴的垃圾發言,可以輕易地踐踏任何理性討論。
我們希望教育部勇敢地扮演適法監督者的角色,請台大補正遴選程序。至於怎麼補正,那才是台大校務會議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