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歌手魏如萱3歲後沒見過生母 需要代母還債?

歌手魏如萱3歲時,彭姓生母與父親離異,2005年母親過世,去年遭資產公司向法院聲請對她強制執行扣款,以償還母親生前欠債。她認為自己根本不知道母親十多年前就過世,未拋棄繼承也未繼承任何遺產,因此提出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魏如萱勝訴,應撤銷資產管理公司提出扣款的強制執行程序,可上訴。

●法律評析

以前,繼承制度採原則上是概括繼承(不管是債或是遺產,通通都繼承),如果想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還得在三個月內辦理才行,但民眾常因疏忽或不知法律規定而未即時辦理,這類人又常是經濟上的弱勢族群,使得原本已不甚寬裕的家境更加雪上加霜,貧窮成為世襲,惡性循環下讓很多弱勢家庭因此再也無法翻身,因此98年修法全面改採不必辦理、被繼承人一過世即為限定繼承的制度。

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果同時繼承了兩百萬的債務和一百萬元的遺產,那只要拿繼承的這一百萬元去還一百萬的債務就好,剩下的一百萬就不必還,這就是至98年修法後已施行至今的限定繼承制度,98年後過世的人再也沒有債留子孫、父債子還的問題,又同時維護了市場交易的秩序,使債權人不會因為債務人死亡就完全無法得到清償。

那98年前就過世的人,現在才知道有留下來債務要怎麼辦呢?本件魏如萱就是這種情形。修法當時也有想到這種情況,因此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3條中增訂,繼承在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魏如萱2012年開演唱會時曾向媒體表示,她母親在她3歲時離家出走後,她就一直沒再跟媽媽見面,直到2005年間才再碰面,原因就是她母親那時已罹癌不久於世,過幾年後她就收到催討債務的通知,才知道母親生前借錢後利滾利而有39萬元的債務,符合沒有與被繼承人-生母同財共居,且造成這種情況也跟魏如萱無關的要件,因此也可以適用限定繼承,若母親沒有留下遺產可以還債務,就不必還母親所留下的39萬元債務。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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