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壓歲錢的奶奶把11歲孫的20萬都私吞,她以為會沒事「沒想到孫子現在就讓她超後悔」!

小時候很盼望過年,因為總有壓歲錢可以拿。但每次父母都說「幫忙保管」,那些錢最後也不知道被保管到哪裡去了,通常應該就是被長輩代為「保管」後就拿去用了。

不久前,上海11歲男孩「濤濤」(化名)將自己78歲的奶奶告上法庭,因為她把累積存下的4.5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0.6萬元)紅包錢提領一空。每年的春節、生日,長輩們都會給濤濤包紅包。父母幫他在銀行開戶,把這些錢存了下來。濤濤平時住在奶奶家,所以提款卡和存摺都由奶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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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濤濤的父母離婚,他跟著母親生活。誰也沒有想到,就在那幾天,奶奶竟然分好幾次把濤濤戶頭中的錢提領一空。濤濤的媽媽知道後很生氣,帶著孩子直接去法院提告。

濤濤的奶奶辯稱,那些錢不是壓歲錢、生日禮金,而是自己的工資存款,只是用濤濤的名義開戶而已,那些錢都是自己的。但法院調查後發現,這些錢都是在濤濤生日、春節前後存入的,與奶奶的說法不符。再說奶奶也有銀行戶頭,沒必要將工資存進孫子的戶頭裡。奶奶無法解釋,法院最後判決她把錢還給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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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是一個大團圓的節日。在這個喜慶的節日裡,孩子會收到一些過年「壓歲錢」,那麼孩子的「壓歲錢」,父母有沒有權利保管和使用?

從法律上說,長輩送給晚輩的「壓歲錢」屬於單方面的贈與行為。也就是說,只要長輩們把紅包送出去了,就完成了贈與的行為,孩子作為被贈與人就擁有了該紅包的所有權即該紅包是屬於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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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孩子的年齡還小,不能很好處置自己的「壓歲錢」,父母是可以代為保管的。若壓歲錢都用在了孩子身上,比如用於給孩子交學費、報培訓班或購買保險等,家長是可以動用孩子壓歲錢的,但如果花在與孩子無關的事情上,則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嚴格來說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權益。

如果孩子不滿八周歲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買賣的行為都需要監護人代理,也就是說,未滿八歲孩子私自購買的商品,父母是可以退貨的。

因此,「壓歲錢」是屬於孩子所有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在行為能力範圍內進行小額交易。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是可以替孩子保管「壓歲錢」的,但不能隨意使用孩子的「壓歲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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