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加班工資怎麼算?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勞工如同意加班,工資應怎麼給?補休怎麼休?勞動部昨(12)日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過年除夕(15日)及年初一~初三(16日~18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指出,初二(17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的休息日,勞雇雙方約定於同年2月20日補休,前開補休日,即為「國定假日」。如果勞工月薪3萬6千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如於2月17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另再加給工資900元;如於2月20日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

勞動部強調,過年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外,主管機關將公布該違法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

年假過後,21日開始正常上班。勞保局12日表示,將在26日將勞保年金匯入請領人帳戶;至於國民年金保險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因逢週日,提早在23日入帳,國保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適逢國定假日,提早在27日入帳﹔老年農民、漁民的老農福利津貼,提前於14日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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