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漲房租,12年房客無法接受連夜搬走!沒想到一打開屋子,差點讓他氣到吐血,太可怕了!
在英國肯特郡的梅德斯通,一位房東12年來首次進入自己租出去的公寓,卻發現一片狼藉,房間裡被各種垃圾所淹沒。他和妻子花了4天時間才把數千個啤酒罐,煙盒和食品包裝袋等垃圾清出去,並且需要花費1萬英鎊(8.9萬元人民幣)來修復其中一間臥室。
據悉,30年前,56歲的Graham Holland和妻子買了這所房子,並且親自進行了改裝。剛開始的幾個租戶都很好,保持得很整潔,但他將這所公寓租給了Grant先生後,就再也無法進入這幢公寓了。
Holland說,Grant剛搬進房子裡時很友善,但很快就變得讓人難以理解,不讓人進去,但由於他按時付房租,Holland也就沒有說什麼。
去年,Holland在十二年來首次漲了房租,Grant決定搬出去。之後,Holland終於進入了自己房子,卻發現一片混亂。每個房間都堆滿垃圾,地板發黴,床上甚至也全是垃圾袋。廁所溢滿了污水,洗澡的地方被當做臨時垃圾桶。
Holland夫人說,Grant先生聲稱地下一層被鎖上了,所以他沒辦法倒垃圾,但事實並不是這樣。他也並不為自己的行為而羞愧。
承租人的義務
1.租賃物保管義務
這個義務,與承租人必須佔有租賃物密切相關。所以,承租人保管好租賃物也是自身利益的需要。這個義務的履行,表現為租賃物不能被承租人之外的人非法佔有,如果出現承租人之外的人非法佔有的情形,則承租人有義務追回。為此,我國《合同法》第222條還規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正確使用租賃物
租賃物有特定、具體和有限制的用途與功能,因此.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應當正確使用租賃物,而不能毀壞性或非正當性使用租賃物,比如使用合法承租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就是。對於“正確”使用租賃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7條~第219條的規定,有4層含義。即: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2)使用方法約定不明時,則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進行使用;
(3)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違約的理由,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不正確使用租賃物的損失。
3.支付租金義務
這是承租人的非常表層化的義務,一般社會公眾都知道這項義務。至於這項義務應當如何履行,以及履行這項義務的規則,則社會公眾不見得非常清晰。我國《合同法》第226條~第228條、第231條除了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義務之外,還規定了租金支付的具體規範和要求,即:
(1)對租金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2)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4)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4.返還租賃物義務
這項義務與出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是相對應的。其具體內容是,承租人在租賃合同被解除後的租賃物返還義務,以及租賃合同終止即正常履行完畢後的租賃物返還義務。而且,這種返還義務的履行與承擔,是有一定條件要求的,即返還原物,我國《合同法》第235條規定的是: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而不能是被損毀或者喪失租賃物功能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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