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放火奪4命案:華裔聾啞男面對的唯一刑法是死刑!還想要以這個理由開脫?
導語:39歲的華裔聾啞男子江昌興(譯音)是案中老死者幼女的男友。他在去年12月19日被押往直落拿督推事庭面控,唯當時推事庭沒有手語翻譯員,所以案件被迫擇日面控。
江昌興身穿囚衣現身直落拿督推事庭。
江昌興一直低頭迴避媒體的鏡頭。
江昌興一直低頭迴避媒體的鏡頭。
(萬津25日訊)“殺人放火奪4命”案被告,今日在法庭安排了手語翻譯員後,再次在謀殺罪名下被控上庭。被告辯護律師向法庭要求,讓被告留院觀察及進行精神評估,但推事以證據不足,拒絕了這項申請。
39歲的華裔聾啞男子江昌興(譯音)是案中老死者幼女的男友。他在去年12月19日被押往直落拿督推事庭面控,唯當時推事庭沒有手語翻譯員,所以案件被迫擇日面控。
今早9時05分,身穿囚衣的嫌犯二度被押往直落拿督推事庭面控。
案件推事為莫哈末益沙,主控官為努魯娜迪雅副檢察司,法庭今早也安排了手語翻譯員——曹凱文,在現場為嫌犯進行即時手語翻譯。嫌犯也在翻譯的協助下,表示瞭解控狀內容。
開庭後,辯護律師林進發要求推事援引刑事程式法典第342(3)條文,批准嫌犯進行精神檢查。
推事在聽取被告律師的陳詞後說,由於鮮少案例是在提控階段就要求送往精神評估,所以他需時間研究案情及程式,接著宣佈休庭。
推事在上午11時許續庭時說,根據程式,一般上都是在聽訊期間,由主控官提出進行精神檢查的申請,嫌少由辨方提出。
“由於被告今日在法庭的情況沒有顯示出任何精神異常問題,或奇怪的行為舉止,加上被告目前無法提呈之前曾接受精神治療及服藥的記錄,所以今次不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請。”
他說,若辨方有證據和記錄證明被告之前曾服藥或接受精神治療,可在3月8日過堂時提呈,再提出申請。
被告江昌興今日共面對5項控狀,包括4項謀殺罪狀及1項傷人罪狀,其中謀殺條文罪成,唯一刑法是死刑。
根據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控狀,被告被控於去年12月13日淩晨4時至5時,在雪州丹絨士拔新村海邊路,殺死謝地南、妻子林愛惜及孫兒謝增希和謝源彬,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
第五控狀則指被告被控於去年12月13日淩晨4時至5時,在雪州丹絨士拔新村海邊路,持刀致傷一名12歲小孩,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24條文(危險武器傷人) 罪成可面對最高3年監禁或罰款或鞭笞,視何者為高。
辯護律師:被告經常產生幻覺
林進發指出,江昌興疑似面對精神問題,經常產生幻覺,包括當事人申訴當時候在案發現場時,有一股聲音在影響他。
“當事人的家屬也曾披露,江昌興曾從組屋四樓跳下的記錄,所以我才會提出留院觀察的申請。”
他說,這起案件是於去年12月發生,被告越早送往精神評估,對於還原被告在事發時的精神狀態,也比較準確。
“過去也有兩宗案例在案發不久後,法庭允准當事人進行精神檢查,希望推事今次也能批准。”
死者家屬出庭旁聽
死者家屬包括兩名兒子等10人親自到推事庭旁聽。
同時,死者家屬也通過媒體向各界人士表達謝意,尤其事發後,丹村都給予許多提供與協助,且未發表負面評論,讓死者得以安息。
老死者妹夫陳耀龍向媒體指出,他代表家屬感謝警方神速破案,將兇徒緝拿歸案,同時也感謝各中英文媒體對於事件中立的報導。
“我也必須感謝丹絨士拔義務消防隊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滅火救援,也感謝福利部提供許多物資援助,另也感謝國州議員送上的慰問及關懷。”
陳耀龍(右)派發感謝信給在場的媒體。
陳耀龍(右)與家人一同到直落拿督推事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