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清朝當貝勒爺!八旗子弟的家庭與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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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戶籍的人口變化除生老病死外,最常見者當屬婚姻關係。清朝於清太宗朝已建立部分與婚姻相關之規範,主要涉及結婚年齡、結婚批准權限、婚姻禮俗以及離婚等方面。這些規範最初是以上諭形式頒佈,部分內容日後則被編入「崇德會典」,在當時確實具有一定效力。目前學界討論「征服王朝」的立法時,常強調他們在婚姻制度上的多元性。如同緒論所述,金、元兩朝入主中原後均積極推動法典一元化政策,但在婚姻制度方面卻是「因俗而治」。金朝進入漢地之初,已決定讓各民族保留其婚俗,元朝雖曾試圖以蒙古婚俗一統全國,最終仍以失敗作收。非漢民族婚姻制度的保留,無疑為「征服王朝」法律的一大特色,其中最受矚目者當屬收繼婚制與一夫多妻制。
所謂收繼婚制是指丈夫死後,寡婦由族中子姪或兄弟收繼為妻的習俗。收繼婚制盛行於人類早期社會中,漢人雖然始終將其視為蠻夷陋俗,但收繼婚制其實在其早期社會中也曾普遍存在。基於保存種姓、避免家產外流、維持部落關係等因素,中國北方非漢民族長期保留收繼婚制。除了收繼婚制外,一夫多妻制也屬北方非漢民族的特殊婚俗。一夫多妻制的諸妻縱然有正、次之別,仍不同於漢人宗法社會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前者即使身為次妻還是妻,後者則嚴格規定妻僅有一名,其餘都是地位與其相差甚遠的妾。不過被北方非漢民族接受的一夫多妻制,也非社會中的普遍現象,通常只見於上層階級。
滿洲身為中國北方非漢民族的一支,在婚俗上同樣保有收繼婚制與一夫多妻制,然而這兩者的發展卻不盡相同,以下將先討論收繼婚制。清朝不同於其他非漢民族,在尚未入主中原前已放棄收繼婚制。清太宗自天聰五年(1631)以來多次嚴禁收繼婚制,其不僅認為「妄娶叔父、兄、弟之妻,非理也」,甚至強調「凡人既生為人,若娶族中婦女,與禽獸何異」。清政府關外時期由於已杜絕收繼婚制,入關後自然有別於其他「征服王朝」,不再面臨漢人婚姻制度繼受與否的抉擇。清政府基本上完全吸收明律中的婚姻規範,旗人若娶同親族之婦為妻,將依五服施予不同等級的刑罰。
在法律的嚴格管制下,傳統收繼婚理應銷聲匿跡,但透過一些既有研究成果可知,旗人入關一段時間後似乎仍行收繼婚。不過當時即使尚存旗人收繼婚案例,其背後因素應已產生變化。漢人社會在儒家文化薰陶下,收繼婚往往被視為有違禮法的「亂倫」惡行,但一些窮困男子若沒錢下聘娶妻,收繼兄嫂弟媳則視為符合經濟效益的取巧方式。由此可知漢人在萬不得已下也會從事「收繼婚」,惟此舉當然不能與非漢民族制度化的收繼婚俗相提並論。觀察旗人入關後的收繼婚案例,推測有些旗人行收繼婚並非沿襲舊俗,而是迫於現實的無奈選擇。以下這起發生於東北奉天的案件,或可說明當時旗人收繼婚之梗概。
旗人李五之女李長姐十三歲時,被其父李五送給旗人朱由作為童養媳,預計三年後嫁給朱由次子朱二為妻。朱二於乾隆三十年二月間去世後,朱由本欲將李長姐改嫁給長子朱大,但在李長姐伯父李德運反對下未成真。李長姐隨後產下一子,朱由擔心李長姐若被其娘家改嫁,自己的孫子將無人撫養,再度起意將李長姐嫁給朱大;李長姐因不忍與兒子分離,亦答應朱由的請求。朱由既擔心村人得知此事,更懼怕李德運從中作梗,是故暗中安排朱大與李長姐低調完婚,不料李五與李德運仍於隔年正月間得知此事,遂至官府呈控朱大婚娶弟婦。朱由大費周章地安排收繼婚,可能充滿現實考量而非受到滿洲舊俗影響。另一方面,李五與李德運對此完全抱持反對態度,或許在當時部分旗人心中,已將收繼婚視為違法犯紀甚至是傷風敗俗。朱由、李五等人對收繼婚的態度與作為,多少表明不能僅從當時尚有收繼婚,就簡單認定旗人還保有該滿洲婚姻舊俗。
此案更值得討論處為官員的態度。盛京刑部侍郎朝銓處理此案時,首先舉出清律中的相關條文,分別是〈娶親屬妻妾〉的「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與「若娶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姦論」、〈親屬相姦〉的「若姦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姦夫、姦婦各絞」,以及〈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的「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之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男、女不坐」。上述看似有些紊亂的律文間,其實互有關連並無矛盾。簡單來說,兄趁弟亡收弟婦為妻者,男、女依律皆處以絞罪;不過如果這起違法婚姻是由父母主導,那僅將主婚人絞決,結婚男女反而不必受罰。相關規定雖然很明確,但朝銓認為該案的刑度拿捏相當困難。朝銓強調即使這場收繼婚是朱由主導,朱大與李氏似乎亦難辭其咎,僅依律處分朱由不合情理;然而如果將朱大與李氏一併處分,刑度稍嫌太重又與律例相違背。在左右為難的情況下,朝銓請求皇帝將此案送交刑部議定。曾有論者指出清政府處理旗人收繼婚案件時,通常抱持較為寬鬆的態度,然而根據此案所述,可知對旗人行收繼婚嚴肅以待的官員大有人在。朝銓遍查律例仍猶豫不決的關鍵,乃希望主婚人與結婚男女均受到一定程度的懲罰,此舉應可證明朝銓未將收繼婚等閒視之,也意味著滿洲傳統收繼婚制的不復存在。
有別於收繼婚制,同屬滿洲舊有婚俗的一夫多妻制,在關外時期未被禁絕,入關繼受明律後才逐漸消失。根據定宜莊的考察,清初雖然還有一夫多妻制的殘留,但只要被官方發現即依律嚴懲,可見當時清政府未將一夫多妻制合法化。換個角度來說,旗人在漢文化影響下納妾情形日益普遍,旗人的婚姻模式漸從一夫多妻制轉變為一夫一妻多妾制。以下這起案例不僅說明上述趨勢,還呈現當時旗人婚姻問題的調解過程。
已故領催雙海之女和氏,自幼聘給奉恩將軍兼佐領宗室崇齡為妻,兩人育有一子一女,數十年來感情和睦。道光二十四年(1844)八月間,崇齡被旗人張得祿請去家中喝酒,竟「與其女苟合」,崇齡事後亦決定納張氏為妾。和氏得知此事後出言攔勸,雙方發生激烈口角,崇齡氣憤之餘對和氏潑灑熱水,使其臉部與脖子皆被燙傷。是年十二月十六日,崇齡將張氏迎娶過門,崇齡與和氏間更是有如水火。隔年正月二十五日,崇齡又與和氏爭吵,崇齡手持木棒毆打和氏,張氏則在一旁觀看並未勸架。和氏隨後攜帶子女逃至叔父和凱家中躲藏,謊稱被崇齡與張氏聯手打傷,此時崇齡亦追至和凱家,聲稱要將和氏休棄。和凱本欲與崇齡理性溝通,但兩人一言不合發生衝突,直到崇齡家中僱工趕到和凱家中勸和,這場紛爭才暫時結束。
和凱之後帶著和氏前往左翼總族長處,申訴崇齡縱妾毆妻等惡行。經族長一番調處,裁定崇齡帶著張氏在城度日,和氏則與子女在屯居住,屯中房地、牲畜等物,均交由和氏管理作為贍養費。不過崇齡並未就此善罷干休,他先「赴和凱該管前捏詞具控」,又回屯取物與搶奪房地文契,甚至將和氏再此毆打。和氏之母和馬氏不得不再赴盛京將軍衙門呈控,崇齡亦同時遞交休妻呈詞,雙方衝突正式白熱化。
盛京將軍禧恩接獲此案時,嘗試對崇齡說之以理,告誡他既與和氏育有子女便不可任意離異。崇齡起初態度高傲,但在官員勸導下逐漸回心轉意。和氏則表示若未被崇齡休棄,「亦即輸服」,並承認當初控訴張氏聯手崇齡將其毆打,只是子虛烏有的氣話。此案至此可說是正式落幕,崇齡因任意毆打和氏、私娶旗女為妾等事,應「交兵部會同宗人府,照例議處」。張得祿身屬正身旗人,甘願將女兒張氏「聘與崇齡作為婢妾,亦屬不合」,「應照不應輕律,擬笞四十,鞭責發落」;張氏本應依律馬上與崇齡離異,但礙於張氏即將臨盆,待其產後再行決議。
張得祿將其女嫁給崇齡為妾遭受處罰一事,當可說明旗人間的婚姻制度已非一夫多妻制。若當時一般旗人還可擁有多妻,身為正身旗人的張氏,可能不會以妾的身分委屈下嫁。除此之外,清政府因擔心旗人隨意脫籍,不許旗人賣身為婢妾、家奴,在此政策的限制下,崇齡納張氏為妾亦非正途。由於和氏始終未被休棄,張氏於法毫無與崇齡結為連理的餘地,最後只能被官方判離。總而言之,清朝入關後認可的婚姻制度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對於旗人也不例外。
此案另一項值得討論的重點,為旗人婚姻糾紛的處理過程。當崇齡夫妻發生衝突時,雙方先在左翼總族長吉明處協議。吉明處理該案時未要求張氏離開崇齡家,亦努力維護和氏與其子女的生計所需,足見其秉持以和為貴的精神,儘量讓雙方皆能接受調解結束紛爭。然吉明的一片好意終究事與願違,此案在崇齡迅速毀約下轉交盛京將軍審理。一般民間婚姻細故的處理,多先交由地方宗族組織調處,若情節重大才上呈官府。崇齡案雖然亦有總族長出面裁斷,但其因帶有些許宗人府官員色彩,與一般民間非官方組織的調處不大相同。不過若僅從協調婚姻糾紛的內容來看,上述兩者間的差異似乎沒有想像中得大。此外該案由於涉及宗室,相關調解先在總族長處進行,一般旗人婚姻糾紛的初步協議,則可能透過設置於一般基層八旗組織中的族長負責處理。
清朝入關後的旗人婚姻制度直接繼受漢制,未如同金、元兩朝般出現規範二元化情形,收繼婚制與一夫多妻制均宣告結束。不過清政府雖然放棄滿洲舊有婚俗,部分關外婚姻制度卻有沿襲,最明顯者即八旗始終掌控旗人的婚配權。八旗女子的婚姻於清朝關外時期,多掌握於皇帝、八旗貝勒等人手中,清政府入關後仍繼續為之,此即有清一代奉行不變的「選秀女」制度。此外同樣基於控制八旗人口的考量,清政府入關後嚴禁旗、民通婚,極力避免旗籍發生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