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婦人在臨死前,竟領出了戶頭內全部的三千多萬存款後躲進房內,在她去世後,所有親人進房全都被眼前的畫面給嚇到崩潰了!

到底是有什麼深仇大恨?

財產繼承問題引起的紛爭接連不斷,甚至會導致親人反目,家庭破碎。下面這位奧地利老婦人就不願意將自己的財產留給親人。去世之前,她將存下的110萬歐元(約新台幣3800萬元)和銀行存摺全部撕成了碎片。

老人撕碎存款不願意讓親人繼承。 

老人去世之後,親人們在她的房間裡發現了紙幣碎片,數量之多大概有110萬歐元。 

當地檢察官表示,損壞財產並不是刑事案件,警方也無法調查。當地銀行則表示,如果財產繼承人將紙幣碎片找到,並確認來源,就能夠換成新錢。

​如果將碎片找到,並確認來源,銀行可以將它們換成新錢。

不知道家人做了什麼事讓這位老婦人如此傷心,才將全部的存款都撕成碎片。如果她不希望有人繼承自己的財產,家人們也應該尊重她的意見。 

如果家人將紙幣碎片拼湊起來,一樣可以得到這筆錢,不過這應該是個大工程。請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看看這件事,果然為爭奪遺產的現實,也會有許多老人感到絕望而出此策略啊

以下是有關國幣損害罪則

一、如果這張鈔票是台幣,那在上面寫字並散佈出去,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在新台幣鈔票上面寫字並散佈出去是否會有法律問題,要探討的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分別是:

  1.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5 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 ,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2. 司法院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
    1. 發文字號:司法院 ( 80 ) 廳刑一字第 562 號
    2. 發文日期:民國 80 年 5 月 16 日
    3.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 7 輯 357-359 頁
    4. 法律問題:某甲故意將新臺幣百元鈔 1 張撕成 4 段,其所為有無罪責?
      • 甲說:某甲無故將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百元鈔 1 張撕毀成 4 段,喪失行使功用,核犯妨害國幣治罪條例第 5 條之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使用罪。 
      • 乙說:某甲不構成犯罪。按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使用者,處所毀損幣券 5 倍以下罰金,妨害國幣治罪條例第 5 條固有明文,惟需行為人損壞毀棄之幣券須達到使幣券不堪使用之程度始足當之,若僅有些微損毀,例如紙幣去一小角或於票面稍加塗污,而未致不堪使用之程度者,尚難構成本罪。本件某甲撕毀之新臺幣百元鈔依臺灣銀行破損券規定固應予作廢,惟其破損餘留部分在 3/4 以上部分,且片片能吻合無誤,則依該行「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幣券處理守則」,某甲仍能持遭撕成 4 段之該百元鈔至臺灣銀行兌換同額全新之百元鈔,是該百元鈔票面價值並未因某甲所為而遭貶損,致不堪使用程度,某甲所為顯與妨害國幣治罪條例第 5 條規定構成要件不符,應屬不罰。
    5. 審查意見: 某甲既有損毀幣券之故意,復實施損毀幣券之行為,而幣券已撕成 段,在社會一般觀念上已失行使效用 ,擬採甲說。
    6. 研討結果:
      • 甲說第 2 行應改為「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 」
      • 照審查意見通過。
    7.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研討結果。

由於上開規定及實務見解只處罰「故意損毀」者,所以如果非基於損毀幣券的故意,而在上面寫字並散佈出去,並不會有觸犯上開規定的問題。

二、 若在鈔票上寫字的人有法律責任的話,後續幫忙散佈的人,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如果在新台幣鈔票 上面寫字的人存有損毀幣券之故意,且基於這樣的故意以寫字的方式實施損   毀幣券的行為,導致該張鈔票失去行使效用,那麼寫字的人自然已觸犯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 5 條的規定,而後續幫忙散佈的人,如果是基於散佈損毀幣券的故意而為散佈行為,那麼這   些幫忙散佈之人,依據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及上揭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5 條   的規定 ,將有可能被認定為 故意損毀幣券的幫助犯

三、 若是寫字並散佈出去是有法律責任的話,那設立登錄網站是否合法呢?

    登錄網站並不會造成該張新台幣鈔票損毀致不堪行使的結果,所以應該沒有觸法的問題。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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