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警看到竊賊開車上人行道,情急開兩槍擊斃對方而被告上法院,但他霸氣表示:「再一次還是會開槍!」
在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警察的用槍自由經常為民眾詬病,
不少人也會互相提醒如果到了美國被警察擋下來的時候一定要乖乖就範不要抵抗,不然警方在公權力使然下可能會毫不猶豫的開槍射擊。
然而在台灣警方開槍的限制就比較多了,警方的開槍時機也經常被拿出來討論,
不管是不開槍讓嫌犯逃跑或是開槍不慎殺死嫌犯都會引起公憤,警方似乎怎麼做都不對,讓不少台灣警察大嘆難為!
如台北市萬華分局的張景義就在執行勤務時不慎開槍射殺嫌犯而被死者家屬告上法院,
不過張景義仍堅持自己當時的做法,堅定表示:「國家發給我保護人民的槍我當然要用!」
事情拉回2013年8月,當時張景義正在西門町巡邏,正巧碰上逃亡的30歲的竊賊黎嫌開車衝上人行道,
由於西門町人潮洶湧張景義擔心嫌犯傷及無辜,立刻掏槍要求嫌犯下車,
然而黎嫌不僅不下車反而加速開車朝張景義衝來,情急之下張景義開了兩槍,
結果其中一發子彈意外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的腹部,造成他傷重不治死亡。
被死者家屬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張景義,黎嫌的家屬控訴雖然把車子開上人行道不對,但這不代表要判死刑,
張景義為什麼還要開槍,質疑張景義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黎家人也哭訴說,黎父有肺慢性阻塞,黎嫌底下還有3個小孩,他們不管張景義會被判什麼刑責,只想知道「孩子怎麼養」。
不過張景義則反駁黎家人的控訴,他在法庭表示自己開槍是依法行事,畢竟看到黎嫌的危險舉動他不能不管,又不能以肉身擋車,
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射破輪胎,而他也強調自己畢竟不是電腦因此開槍會失準度,
但他也因此給了黎家80萬的慰問金,只是對方求償到上千萬讓他無法接受和負荷,
而張景義也表示即使事件重演,他仍然會做出一樣選擇,所以不願協商爭取緩刑,而是認為自己無罪。
此案也是最後一次辯論,法官諭知明年1月9日會進行宣判。
大家覺得張警官用槍時機有誤嗎?
小編覺得張警官說的也對,如果警察遇到危險時不能用槍,那國家幹嘛要發槍給警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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