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產青年為毒販租屋儲存46公斤[冰.毒] 認販毒被判入獄21年4月

出身於中產家庭的青年,為了賺快錢,答應犯罪份子租用沙田一住宅單位儲存,合共46公斤、巿價1411萬元的[冰.毒],並在每次運送1公斤[冰.毒],可獲1000元報酬,兩年前在準備送貨,步出涉案單位即遭暗中監視的警員截捕。無業青年今日在高院承認兩項販毒罪名,主審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販運[毒·品]數量之大,更超出法庭最高判刑指引,為免青年步被告後塵,決定重判被告入獄21年4個月。

被告嚴浩明在高等法院承認兩項販毒罪名。(資料圖片)

被告嚴浩明,21歲,過往並無刑事案底,承認兩項販毒罪名,指他於2015年12月10日在沙田河畔花園單位,分別販運4.88公斤[冰.毒]和41.89公斤[冰.毒]。

為找高尚工作而辭工

辯方求情時,被告出身中產,完成中六課程,無毒癮,畢業後卻在餐廳工作,因為要找高尚工作而辭工,案發時無業,在籃球場打發時間而認識不良份子「黑仔」,更答應黑仔租屋、販毒,以賺取每次販毒1000元報酬。

高院法官金貝理判刑時已揚言,被告必須接受長期監禁,單單是被告承認的第一項販毒罪,份量已有4.888公斤,已足以令他入獄26年,尚未計還有41公斤在單位內的[冰.毒]。

金官指,被告即使販運所有[毒·品],全部只收4.5萬元報酬,但[毒·品]巿值1400萬元,可知道對香港巿民的禍害,而且販毒不是職業,這是嚴重罪行,必須予以懲處,為免其他青年「有樣學樣」,干犯這類可怕罪,決定將兩罪的量刑起點定為入獄32年,因被告年輕及無案底等,兩罪減刑至入獄21年4個月。

警誡下稱急需金錢答應販毒

案情指,2015年12月10日晚上9時半許,警方在沙田河畔花園涉案單位埋伏,見到被告手持一個紙盒步出單位,即時將被告截停,並在紙盒內找到5包共重4.88公斤的[冰.毒],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為急需金錢,所以協助「黑仔」販毒予他人,並知錯。

被告之後讓警員進入單位,警方發現在單位窗臺上有兩包共重1.953公斤的[冰.毒]、電子磅等,再在地上一個行李箱發現藏有一個黑色膠袋,膠袋內有39.93公斤[冰.毒],之後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2.3萬元現金、兩個手提電話,並在調查下發現單位由被告在2015年11月15日以每月9,500元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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