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幣200元紙鈔根本「地雷」,誰拿到誰衰?因為……

大家有看過號稱「隱藏版台幣」的2000和200元紙鈔嗎?平常要是有拿到,是會收藏起來還是跟一般錢一樣拿去花掉咧?如果是拿去花掉了,那有沒有遇過被拒收的狀況咧?

網友op840906表示自己去郵局領錢,卻拿到了200元紙鈔,他不以為意地去超商買東西,付錢時店員居然跟他說不收200元,他說:「可是我記得店家不能這樣做啊?

圖片來源/ imgur

網友們對此一致表示:

法定貨幣不能拒收

「直接檢舉」

「報警啊」

五角才可以不收,法定最低是1元

「拒收法定貨幣,可以告死他,一定贏」

但也有網友表示:

「拒絕交易跟拒絕受領是兩回事」

店家不能拒收,但可以拒賣

理論上不能拒收,但實際上…他可以懷疑你這張疑似偽鈔拒收,你能怎麼辦?

而之前也有新聞報導過多次店家拒收2000元和200元的事件,此外其他批踢踢網友們也討論過這問題,還真的很多人拒收啊?

我被小黃司機拒收過,他說他不會分辨是否是偽鈔

「因為流通很少,很多商家都不收哦」

「我被拒收過2000,好像是要買展覽門票,售票員拒收」

我被找了一張200,後來去其他地方消費店家都不收~我現在不知道那張200要怎麼用了 = =

2000、200、20元,都不喜歡收XD

雖然店家說什麼流通率太低、不會分辨是不是偽鈔、2000找錢很麻煩之類的理由,但這明明就是法定貨幣,還可以這樣拒收的嗎?

網友kyo51220表示自己是小七前員工,

兩百塊是必須收的,只要拿去驗鈔機刷一下就知道是真是假了

,而且交班算完總帳後還是要把錢拿去匯。他說:「你要不是遇到菜鳥店員,就是另一個87加盟主。」

而實際上依照《中央銀行法》,央行發行的貨幣是國幣,在中國民國境內一切支付行為,具有法償效力。

不過,要說為什麼大家還是照樣拒收?那是因為,目前現行的法律完全沒有對「拒收國幣」訂定罰則啊~也就是說,沒有罰不會怕、照樣不遵守啊~

所以,現在就算店家不收,他違法你好像也治不了他?這樣…好像就是誰拿到2000或200元誰衰了吼?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編輯]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ROC Central Bank Seal.svg

中央銀行行徽

基本資訊
所屬部門 行政院(依法決策獨立)
授權法源 行政院組織法、中央銀行法
主要官員
總裁 彭淮南
副總裁 嚴宗大、楊金龍
任命者 總統行政院院長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 4局、5處、3室、2駐外辦事處
附屬機關 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 1928年11月1日
聯絡資訊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20160205.jpg中央銀行總部,左為第一大樓、右為第二大樓
地址 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號
電話 +886 2 2357-1999、+886 2 2393-6161
網站 www.cbc.gov.tw

中央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民國國家銀行,直屬於行政院,具有部會級地位;其肩負穩定國家金融發展、維持物價平穩、維護國幣新臺幣)幣值等重要任務。

目錄

  [隱藏] 

歷史[編輯]

大陸時期[編輯]

  •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任命吳鼎昌為監督,在原清代大清銀行基礎上改組成立中國銀行,後由孫多森接手重建事宜。《中國銀行章程》全文一百二十條以及八局制度,全盤仿效於日本銀行制度。2月5日,中國銀行上海市漢口路3號大清銀行舊址開業,孫多森擔任第一任總裁,此時的中國銀行為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
  • 1913年3月宋教仁被暗殺,袁世凱善後大借款被公開,北洋政府國民黨公開決裂,梁士詒將孫多森趕下台,中國銀行落入袁世凱手中。
  • 1914年2月《國幣條例》頒布,以銀圓為本位(銀本位),同時設立幣制局,發行新銀幣。新銀幣上有袁世凱頭像,俗稱「袁大頭」。8月1日,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與錢業公會達成協議,以袁大頭全面取代以前的貨幣。
  • 1916年3月22日,強行登基的袁世凱宣布取消洪憲帝制段祺瑞出任國務總理,梁士詒提出停止兌換銀元,中交兩行合併,擠兌風潮爆發。
  • 1923年,孫中山於廣州就任陸海軍大元帥後,籌設廣州政府自有的國家銀行。
  • 1924年8月15日,中央銀行正式開幕,為中華民國有「中央銀行」名稱之始。
  • 1927年3月,國民革命軍到達上海,中國銀行從北洋政府轉移到國民政府手中。10月25日,國民政府制定《中央銀行條例》19條,規定「中央銀行為特許國家銀行,在國內為最高之金融機關,由國家集資經營之」,並設籌備處於上海。[1]
  • 1928年10月6日國民革命軍北伐進入尾聲時,國民政府公布《中央銀行條例》,明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10月8日,國民政府修訂《中央銀行條例》為20條,由國民政府撥款2,000萬元。10月26日,中國銀行轉為政府特許國際匯兌銀行。11月1日,中央銀行正式成立[1],總部設於上海
    外灘15號原上海華俄道勝銀行大樓;原國民政府設於廣州的中央銀行則先後改組為廣東中央銀行、廣東省銀行
  • 1935年,新組織法《中央銀行法》開始實行。
  • 1949年,中央銀行於抗戰時期隨政府遷往重慶,抗戰勝利後回到上海。因國共內戰再隨中央政府遷往廣州、重慶、成都,決定年底遷往臺灣臺北市,但因許多重要文件隨同太平輪沉沒,致中央銀行遷臺後十餘年無法復業。

臺灣時期[編輯]

  • 中央銀行遷臺之初,原有編制僅保留六單位,重要業務均委由臺灣銀行辦理,包括通貨之發行、收受各銀行存款準備金、辦理
    重貼現及轉質押、代理國庫、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等;以致此時中央銀行有名無實,由臺灣銀行代行實質之中央銀行業務。
  • 1961年6月27日,時任總統蔣中正電令核准「中央銀行復業方案」;中央銀行隨即於1961年7月1日借用臺灣銀行總行(今重慶南路臺灣銀行營業部)正式在臺復業[2],並收回委託臺灣銀行業務;唯通貨發行業務,考慮新臺幣幣值穩定且流通已久,仍沿用新臺幣為法定貨幣,由中央銀行印鑄存儲,委由臺灣銀行發行。
  • 1968年12月,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裁撤;1969年1月1日,經濟部成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管理全國對外貿易,外匯業務改歸中央銀行。
  • 1979年7月4日,中央銀行遷入在羅斯福路上剛完工啟用的中央銀行第一大樓(大門懸掛「國庫局」);同年11月8日,中央銀行由總統府改為隸屬行政院
  • 1994年7月1日,在愛國西路上的中央銀行第二大樓完工啟用(大門懸掛「業務局」),緊鄰第一大樓。
  • 2000年,中華民國政府發行新臺幣新鈔,並將新臺幣發行權收歸中央銀行;至此,收回所有中央銀行業務功能。之後隨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立,央行亦同時協助其辦理外匯部分的金融檢查業務。

組織架構[

編輯]

中央銀行設有監事會及理事會,下設總裁及副總裁負責營運,再下設所屬部門及單位。其中:

  • 監事會(設監事5至7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任。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監事任期為三年,可續任)
  • 理事會(設理事11至15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任,其中5至7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本行總裁為當然主席、財政部長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與常任理事,並為常務理事。理事任期為五年,可續任)
    • 總裁特任,任期五年,可續任)
      • 副總裁(兩人,職務比照
        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五年,可續任)

以下為中央銀行組織架構圖:

監事會 理事會
總裁副總裁
中央印製廠 駐紐約代表辦事處 業務局
中央造幣廠 駐倫敦代表辦事處 發行局
外匯局
國庫局
金融業務檢查處
經濟研究處
秘書處
會計處
資訊處
人事室
政風室
法務室
  • 註:
    • 紅色為
      附屬機關
    • 綠色為駐外單位
    • 藍色為內部及業務單位

參考來源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