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離家只有不到100米,卻沒有走完~
憤怒的母親,真的能把那三個男人送上死刑場嗎?
她離家只有不到100米,卻沒有走完這段路
文/昭羽
單身女子歸家途中遭厄運
2007年8月24日,夜色已降臨名古屋,家住千種區春裡町的女白領磯谷利惠(31歲)剛剛參加完自己的辭職party,走在回家路上。
她怎麼也不會想到,這竟是她最後一次踏上這條歸家之路。
她沒有注意到,在離她不遠的地方有一輛車一直在附近徘徊。車裡的三名男子正在物色單身白領女子進行綁架搶劫,此時磯谷利惠單獨行走,恰好成為他們的目標。小貨車在附近繞了兩圈後,靠近她身邊,一名男子打開車門假裝問路,隨後,磯谷利惠被車內的另外兩名男子拽了進去。而這個地點,距離磯谷利惠的家只有不到100米。
和其他綁架搶劫一樣,她被銬住了雙手,一把尖刀抵在她的脖子邊,這突如其來的遭遇將她嚇得六神無主。磯谷利惠放棄了抵抗,也無力抵抗,畢竟自己一個弱女子根本無力對抗三個身強力壯的男人。一名男子在她的包裡翻出了大約7萬日元的現金及兩張銀行儲蓄卡,她的儲蓄卡裡有辛苦攢下來的800萬日元,是准備買房子的錢。磯谷利惠被威逼著說出了一個密碼。
但這三名男子顯然缺乏經驗 ,他們問出密碼後,並沒有去驗證其真實性,而是對磯谷利惠的處置問題發生了分歧。
川岸健治建議將她扔在路邊,但立刻被神田司否定,因為他們並沒有蒙住磯谷利惠的眼睛,她下車後肯定會報警。最終他們決定殺掉她,這時川岸健治又起了色心欲強奸磯谷利惠,被堀慶末以會留下DNA為由勸阻了。隨後,他們對磯谷利惠實施了殘忍的殺害,並驅車50公裡,將屍體拋棄在山林中。
受害者磯谷利惠 圖源:ODN網站
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作案,卻在不到48小時被捕
2007年8月25日下午1點左右,嫌犯之一的川岸健治(40歲)向愛知縣警署總部投案自首,稱“綁架並劫殺了一名女子,屍體埋在了岐阜縣內”。川岸還說,“因為臉被(被害人)看到了,所以殺人滅口。害怕被判死刑,因此投案自首”。愛知縣警察總部和千種警署根據川岸健治的供述,在8月26日找到並逮捕了另外兩名案犯,分別為家住愛知縣豐明市榮町的《朝日新聞》推銷員神田司(36歲)以及家住名古屋市東區的無業人員堀慶末(32歲)。他們三人相識於手機網站,相互隱瞞了真實身份及姓名,直至犯案前也才只見過三次。
三名案犯 圖源:ODN網站
很快,警方通過三人的供述找到了被害者磯谷利惠的屍體。屍體被發現時衣衫完整,僅下半身被埋在土裡,整張臉有被膠帶粘過的痕跡。棄屍現場是距離中央高速公路瑞浪出入口東南約5公裡的山林裡。
只殺了一個人就不能判處死刑?EXCUSE ME??
由於日本的司法慣例是殺死一人判無期,並且此前只有一例因殺害一人而判處數名被告死刑的案件,即1988年殺害北九州市醫院院長的兩名被告被最高裁判處死刑。因此,在檢察院對三名案犯提起公訴後,利惠的母親發起了全國簽名運動,認為“以被害人數來定刑無法理解”,要求判處三名案犯死刑。受害者母親的這一行動得到了許多日本國民的支持,最終有33萬人簽名,這些簽名被直接送交給了法務大臣。
受害者母親發起的聯名 圖源:ODN網站
2009年3月18日,名古屋地方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神田司、堀慶末,死刑;判處被告人川岸健治,無期徒刑。三名被告及檢察院全部上訴。
2012年7月11日,東京最高法院經過審理,對本案作出二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川岸健治、堀慶末無期徒刑確定,神田司死刑。
案件審判到了這裡,本來兩人被判死刑,卻變為了一人被判死刑,這顯然與本案受害者母親的要求相距甚遠。受害者母親也對此表示強烈反對和憤慨,但是接下來的事情又發生了逆轉。
世道好輪回,蒼天饒過誰?
原來堀慶末不止與川岸健治、神田司一起殺了磯谷利惠,此前他還曾獨自殺害了一對夫婦。這樣罪大惡極的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2013年1月16日,堀慶末因故意殺人及強盜殺人未遂的罪名被再次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15日,名古屋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堀慶末死刑。堀慶末上訴。
2016年11月8日,名古屋高級法院維持堀慶末死刑的原判。堀慶末上訴 。
目前,堀慶末死刑的判決仍在等待最高法院的最終裁決。
堀慶末犯罪及判刑日歷 圖源:ODN網站
2015年06月25日,神田司(44歲)被執行死刑。這是繼2014年8月之後,日本再度執行死刑。法務大臣上川陽子在記者會上表示:“這是一起以自私理由剝奪寶貴生命的極其殘忍的案件。經法院充分審理確定判處死刑,在謹慎研討的基礎上,下達了執行命令。”
至此,磯谷利惠被害案終於落下帷幕,三名凶手中兩名被判死刑,一名被判無期徒刑,磯谷利惠的在天之靈也可以稍得安慰。只願沒有人再遇到這樣的惡魔。
受害者兒時與母親合影 圖源:ODN網站
爭議頗多的日本死刑
估計有的小伙伴已經注意到了,本案中,案件的審判歷時較長,且主犯神田司從最終審判結束到執行死刑的時間間隔也很長,這些都與日本的法律制度有著很大的聯系。
根據日本法律規定,只有十余個法定刑包含了死刑,其中包括內亂罪的首謀者、外患援助罪、列車顛覆罪、殺人罪、強盜致死罪、人質殺害罪、劫機罪、使用爆炸物罪等。可以看出,只有犯下對社會威脅特別大的罪行才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而且,日本的最高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時持有審慎的態度,有限制死刑的傾向:日本的死刑執行必須由法務大臣的親筆(紅筆)簽署,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死刑犯提出申訴或者要求赦免,就可進入再審程序,這也是有可能改變案犯的判刑結果的。
但是,如此重視犯罪嫌疑人的人權,那受害者的尊嚴和生命又拿什麼來告慰?
臭名昭著的“福田孝行殺人案”就是歷經九年的官司才最終將凶手判處死刑,只因其犯案時未滿20周歲。
1999年,剛滿18歲的福田孝行在日本廣島光市殺害了一名女性,隨後奸屍,又因害怕其剛滿11個月的女兒哭鬧不止暴露罪行,將其多次重摔後勒死。如此惡劣又令人發指的罪行,卻由於犯案時未滿20周歲,在一審和二審中都被判終身監禁,而這其中居然有21名律師志願為福田辯護。
但令人欣慰的是,最終廣島高等法院判處福田孝行死刑。雖然福田孝行當即提出了上訴,但2012年日本高等法院維持了廣島高等法院的原判,死者終得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