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賺1.6億檢查戶頭時卻發現省下5700元,憤怒告妻子A錢養小王…真相卻把他害慘!

前段時間,台中一位吳姓中醫師因為金錢問題與妻子發生了矛盾。他從1995年開始開中醫診所,這些年下來應該賺了1億6千萬餘元。但父親過世後他去銀行領款辦後事,發現戶頭裡只剩5700元。

他懷疑妻子將他多年來賺的錢掏空,在外面養小王。1997年時他就聽說妻子外面有小王,小王的妻子還登門找過他。現在發現錢不見,他一下子就怪到了妻子頭上,並將妻子踢打成傷,還提出侵佔與背信告訴。妻子則反告他誣告與傷害罪。

▼他對妻子施暴,造成妻子左後側頭皮挫傷、頭暈、左側頸部挫傷、左前臂、右上臂瘀青。妻子提高傷害罪後,他辯稱過程中妻子也有回擊,還打中他的心臟,那不是單方面家暴,而是互毆。

檢察官清查吳男這些年來的收入,猜想確實有1億6千萬餘元。但令人傻眼的是,他又向檢察官承認,其中1億多元是自己花掉的,剩下的6千萬餘元則交給妻子處理,用來支付各項家用、孩子學費、扶養費等等。

▼妻子說家用花了8千萬餘元,與6千萬餘元數字不合,但也沒有證據證明妻子侵佔他的收入,最後檢察官決定不起訴妻子。對於妻子反告吳男誣告,檢察官認為吳男的懷疑是合理的,所以同樣不起訴。但吳男確實打傷妻子,妻子還提出了傷害告訴,所以台中地院依傷害罪判吳男拘役40天,易科罰金4萬元。

妻子還提出600萬元精神慰撫金賠償,法官認為吳男懷疑妻子外遇、挪用千萬元,無法控制情緒施暴,雖然事出有因,但暴力還是不對的。吳男月入50萬元,妻子結婚後在家照顧小孩、處理家務,沒有收入,所以判吳男賠償妻子精神損失10萬元。

這對夫妻的生活好混亂,但家暴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啊。

來源:PTT

家庭暴力的型態

一般來說,家庭暴力可依施暴型態的不同,至少分為四種:肢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暴力與性暴力。不論任何暴力的型態,對於受暴者精神上都會是很大的傷害。在實務上暴力的型態是綜合的,然而本網站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暴力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上的不法侵害

家庭中最常見的,就是身體上的侵害行為,舉凡指肢體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傷害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虐待的動作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這些侵害所造成的傷害,有時候可以看得見的(如淤傷或割傷),有時候是內傷,未必能夠以肉眼察覺(如腦震盪或脫臼)。這方面的狀況能夠以圖一來說明和呈現:

圖一:身體虐待主要類型

圖一:身體虐待主要類型

資料來源: 林美薰、丁雁琪、劉美淑、江季璇(2004)。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服務手冊。台北: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除了身體上的侵害之外,精神上的侵害也是常見的家庭暴力行為,其種類包括:1. 言詞攻擊: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像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例如辱罵三字經、謾罵對方的無能愚蠢、恐嚇殺死全家、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語言。

2. 心理或情緒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使對方畏懼或心生痛苦的各種舉動;另外,不當的過度關愛,給對方的生活帶來嚴重的困擾,也可能造成心理的虐待。

3. 性騷擾: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展示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4. 經濟控制: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圖二:精神虐待的主要類型

圖二:精神虐待的主要類型

資料來源: 林美薰、丁雁琪、劉美淑、江季璇(2004)。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服務手冊。台北: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家庭內的性虐待

家庭內性侵害(俗稱亂倫)往往是家庭中的秘密,不易被外人察覺。家庭內性侵害可能以直接(如插入性器官的行為、玩弄調戲胸部或性器官、不當親吻…等)或間接(如口語上的挑逗、開黃腔、提供色情書報…等)的方式接觸。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性騷擾可能是性侵害發生的徵兆。在發生嚴重的性侵害之前,通常會有調戲、碰觸、騷擾、誘惑…等過程,此時如果不留心加以制止,侵犯的程度可能會不斷攀升。

資料來源: 林美薰、丁雁琪、劉美淑、江季璇(2004)。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服務手冊。台北: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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