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標案不宜採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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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行政院會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鬆綁最有利標限制條件,刪除原條文中的「異質」及「不宜採最低標」的條文,鼓勵工程招標採取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許多對工程招標實務不熟悉人士歡呼叫好,認為此一修正可免除因「低價搶標」造成工程品質低劣,工期延宕等現象。這也正是工程會此次修正最有利標的主要理由。個人深感這又是不知實務,在象牙塔裡泡製出的開倒車條款。
試想如果施工標案廢除「最低標」而改採「最有利標」有這許多好處,為何全球絕大多數施工標案仍採「最低標」方式決標?
前交通部長陳建宇週一也在報端指出:本次最有利標修法是「走錯路」。
依國際慣例,不同採購案件通常會採取不同的決標方式。在專案初始通常會聘請工程顧問公司進行可行性研究、工程規劃及基本設計。此類服務性質之標案,國際上多採「最有利標」決標。因為這些服務費用佔全專案預算之比例極低,但其規劃設計品質與得標公司團隊之經驗及技術能力密不可分,這些服務並將決定整體專案(含設備採購、施工、營運等階段)之成敗。所以在此一階段之服務不宜採用「最低標」決標。
在設備採購及施工招標階段,投標廠商成本主要為機電設備,及大宗材料如鋼筋、水泥、管線、電纜等,這些設備材料如合於招標規範,則各投標廠商之成本理應相同,採「最低標」決標為國際上通用方式。
如果工程專案十分複雜,則得標廠商之相關經驗、財務健全度與專案管理能力就會影響專案之成敗。國際慣例對此類標案一般採取「資格預審」制度。通過「資格預審」的廠商均被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該專案,也才有資格投價格標。在第二階段價格標則仍以「最低標」方式決標。
國內鼓吹「最有利標」人士常以一些失敗工程案列作為施工標不宜以「最低標」決標之理由。如某橋樑工程由從未有橋樑施工經驗的廠商得標,機場跑道由從未有施作機場跑道的廠商得標等,該二工程都以失敗告終。這也是許多人指出「最低標」不可行的案例。
但問題並不在「最低標」,而是未嚴格審格投標廠商資格,工程失敗原因在於由不具標案執行能力廠商得標的結果,與「最低標」無關。
正確程序是先進行廠商資格預審,通過預審之廠商才有資格在第二階段投標,在第二階段則採取「最低標」決標。
施工標案若採取「最有利標」,極易產生弊端。採購法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由於施工標案之金額常極為龐大,而最有利標決標較為「主觀」,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時很可能受到各級長官及民意代表之壓力,影響評選結果。
各級公務機關都有機會進行工程招標,在中央部會標案眾所矚目,可能較不易完全為政治力量所左右。但在地方工程標案,天高皇帝遠,如果大量採用「最有利標」就容易發生政治力介入圖利樁腳情事。
就算沒有政治力介入,金額龐大的重要標案由只有兩千元審查費,無暇深入了解工程特性與重點,泰半由缺乏相關實務經驗,將來也不負任何專案成敗責任之學術界人士所組成之評選委員會決定也令人膽戰心驚。
*作者為台灣能源部落格版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