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愛情條約之一:婚前協議書應記載事項

文/呂秋遠

 

婚前協議,是增加婚姻健康的一種制度,開誠布公的講,總比悶在心裡好。

 

曾經有人問我,婚前協議書究竟要寫什麼?我想,問題應該先是:該不該、能不能寫,而不是要寫什麼。依台灣人害羞內向的個性,寫婚前協議書?那不就是擺明不信任對方?婚姻的基礎是信任,既然不信任,那麼也就不要結婚了,幹嘛還寫協議書?

是的,協議書的第一個重點是:開口,這也是最難的一部分。然而,為了避免律師與法院的業務繼續增加,我還是建議可以試試看,在結婚前,跟對方討論婚後的生活,而且在婚姻關係中定期修改,應該可以幫助維持兩人關係的恆溫。至少,在離婚時,雙方的狀況可以減輕律師或法院許多不必要的負擔。

結婚,充滿了感性,但是婚姻,可是充滿了實際。而沒有實際,只剩下

感性,大概離婚之路也就不遠了。

請深呼吸,準備跟你的男友、女友、老公、老婆理性地討論這些切身的

問題。

一、婚後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如果是法定財產制,大概就是離婚時「多的一方要給少的一方」兩者財產增加差額的一半。舉例來說,結婚時先生是零,太太是一百萬。離婚時先生是一百萬,太

太還是一百萬,那麼先生要給太太五十萬。為什麼?因為太太增加零,先生增加一百萬。

另外有兩種比較通俗的選擇方式供大家參考,第一種是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兩個人的財產從結婚到離婚,都各管各的,誰也不分誰;第二種是共同財產制,也就是兩個人的財產都共同持有、共同管理,但是離婚時各自取回原本的財產,而多出來的部分平分。例如結婚時先生是一百萬,太太是五十萬,婚後增加兩百萬,那就是總額三百五十萬裡的一百萬與五十萬各自取回,然後再各自平分一百萬。另外還有一種所得共同財產制,太少人採用,也就不介紹了。

總之,先決定自己要哪一種財產制,如果認為對方往後不會有錢,或是不在乎對方往後有沒有錢,那就選擇分別財產制;如果認為對方往後會很有錢,也比自己會賺錢,可以選擇法定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如果認為對方現在很有錢,以後會更有錢,請選擇共同財產制。

不過,請在與對方一起選完以後,到法院登記才生效力。

二、婚後的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攤?家庭工作也可以一起規範

家裡的重要開銷,例如貸款、房租,由誰支付?小孩的學雜費與安親班費用誰支付?保母費誰付?出國旅遊費用誰付?家裡孝親費要怎麼給?這時候建議開誠布公地把話講清楚,以免以後爭議太多,變成離婚的導火線。至於家庭的日常工作也可以在協議書中分配,例如誰擦地板、誰倒垃圾、如何教養孩子,請一併講好。

請注意,量力而為,不要在那邊為了求婚什麼都好、什麼都胡說八道。我曾經看過一個男人薪水只有五萬,結果答應老婆每個月給家庭生活費用四萬,外加貸款兩萬,結果第一個月付完以後就GG透支了,老婆於是吵著要跟他離婚,因為他不守信用。

話又說回來,老婆明知這個先生付不起,還要求他簽字,這跟九二共識

有什麼不一樣呢?

三、有沒有自由處分金?

自由處分金,白話文叫做給另一半的私房錢。夫妻如有一方在家照顧孩子,沒去外面工作,民法規定,在家的那一個人可以請求外出工作的另一半給零用錢,這部分也可以在婚前協議書內,先行寫好。

然而,還是建議要量力而為,不要為了結婚,什麼鬼話都敢扯,這樣可是會很快就要來找我。

四、小孩要跟誰姓?

是的,民法並沒有規定小孩一定要跟父親姓,而是由雙方書面約定。所以請在婚前協議中,一併提出小孩的姓氏跟誰一樣。免得日後老婆懷孕,在生下來的那一剎那,才突然跟先生說,小孩要跟媽媽姓。兩個人意見如果不一致,可是要抽籤決定。這時候,抽籤事小,但是夫妻感情肯定會有陰影。

五、特約條款

特約條款中,可以約定多久出國玩一次、每年買幾個香奈兒給老婆、家裡的大事由老公決定、小事由老婆決定,然而是大事或小事由老婆決定等等福利事項。不過,不要約定「奇怪」的事項,免得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要聽例子嗎?

例如:婚後兩年內不生小孩就離婚、做愛時一定要cosplay、每天要做愛

三次不然就罰錢、每週不能做愛超過一次不然就給錢、外遇就把小頭砍掉之類的。

但是可以約定一些懲罰條款,例如外遇(請嚴格定義清楚,什麼叫做外遇)就要給付對方多少錢、日後如果離婚有沒有贍養費、什麼情況會有贍養費、贍養費有多少?小孩監護權如果離婚的話原則上給誰、小孩扶養費一個月多少等等,這都是可以約定的。

總之,婚前協議,是增加婚姻健康的一種制度,開誠布公地講,總比悶在心裡好多了。但是請記得,法律沒辦法真的規範所有的事項與人性,當作兩個人的甜蜜約束無妨,但如果以防賊的心態對待這段婚姻,大概來找我的機會也就大了。

最後請記得結婚前的甜蜜,不要輕易地外遇與離婚。當要丟棄這段感情之前,請回想當時怎麼把人家騙到手的。不過,真的不行,就分吧,也不要浪費彼此的青春了。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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