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了!這位男子竟然撞到捷運出口!原來是為了這包東西,網友笑虧:「阿娘威阿...這東西好貴!」

台北市捷運善導寺站6號的出口樓梯,昨晚被一部黑色的轎車撞上,樓梯和鐵欄桿嚴重變形,標示牌也被撞歪了,

現場撞爛的車零件散落一地...警察到場發現駕駛並沒有酒駕,而且還語出驚人!!!

昨天晚上11點的時候,許姓和周姓男子準備駕駛車輛回家,從忠孝東路並且往西開走,並行經紹興北路時,

阿娘威阿,車輛竟然失控,衝上人行道,先撞斷禁止停車的的牌子,再撞上捷運善導寺站6號出口樓梯,

造成樓梯的鐵欄桿嚴重變形,現場車子的零件到處亂飛0,目擊民眾立刻報警處理。

警方到現場後,詢問周男發現他意識清楚,所以馬上對周男進行酒測,測出來的結果酒測值為0,

於是訊問他為什麼失控撞上捷運的路口,他說並沒有閃避其他的車輛,也不是車子的機械故障,而且還很尷尬地的從車裡面拿出一包東西,並苦笑的說說就:

「我只是撿這包放在副駕駛座掉落的「滷味」」

阿娘威,為了撿滷味撞上捷運出口也實在太誇張,

事後將協助捷運公司來做求償。

Q.肇事者在事故現場承諾賠償修車費用,事後卻反悔了,被害人可以告對方毀損嗎?

按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的處罰,必須法律有特別加以規定時,才能成立犯罪,也就是所謂的「過失犯」。然而刑法第354條的「普通毀棄損壞罪」(俗稱毀損罪)必須是出於「故意」的行為才能成罪,這條罪並不處罰「過失犯」。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指刑法第352條的毀棄、損壞他人文書及刑法第353條第1項的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已如前述;由於車禍的發生,往往是當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所造成的結果,也就是所謂的「過失」。如果當事人因為自己的疏失而導致他人車輛毀損時,民事上雖然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刑事上,基於前揭說明,被告的當事人並不會因此成立犯罪,所以「毀損罪」是告不成的。即便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也會作成不起訴之處分。

刑法第14條(第1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八、行為不罰者。

車禍發生後,通常也可以看出一個人的修養。有時候車禍之所以會衍生公然侮辱、毀損,甚至是傷害的犯罪行為,往往是當事人一時氣憤,控制不了自己的脾氣,進而另起犯意,做出罵人(公然侮辱)、砸車(毀損)或出手傷人(傷害)的舉動。

因此,在面對車禍事故已然發生的事實時,當事人還是要理性克制,坦然面對。就算錯不在己,也要理直氣「和」好好地溝通,將車禍糾紛的解決,建立在和平理性的基礎上,方能避免衝突或脫序失控行為的發生。

(此法律內容轉至法蘭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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