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格剋父」的 她 被父親遺棄 20年…父親回來後,買房給她 試圖補償,沒想到卻是 惡夢的開始…
「命格剋父」的 她 被父親遺棄 20年…父親回來後,買房給她 試圖補償,沒想到卻是 惡夢的開始…
她拿著存證信函,蹲在大街上,
不顧眾人的眼光開始哭泣。
她聲嘶力竭的哭,眼淚不斷的往下掉。
旁邊的一個男子走近問她,「需要幫忙嗎?」,
她似乎沒聽到,反而跌坐在地上,
像是孩子一樣的耍賴。
只是,她從來就是個
沒有父母的孩子,
當然也不會有耍賴的權利。
她是個很清秀的女孩子,約莫二十出頭而已。
她來找我的時候,脂粉未施,
但看起來受到很好的照顧,
應該也是很有教養的女孩子。
她一開始就小聲的跟我說,
「律師,不好意思麻煩您了。」
母女訴訟,
應該有很不得已的原因,
也應該是很長的故事,
所以我調整了比較舒服的姿勢,
請她把完整的始末告訴我。
然而,她要開口之前,我注意到
立刻她眼眶開始泛紅,似乎不知如何說起。
然後開始放聲大哭,連會議室以外都能聽到,
我靜靜的等候,等她心情平靜再說。
她的父親是某電器製造產業的高階主管,
母親則是家庭主婦,她還有一個哥哥跟一個姐姐,
「看起來」家庭和樂,
就是一般的台灣中等人家以上的生活。
然而,她對於童年的記憶,
卻是十分恐怖與不堪回首。
她的回憶,在四歲以前,
雖然模糊,但是卻膽顫心驚。
因為她有「剋父」的命格
出生後,「張半仙」批了她的命格,
告訴孩子的爹,這孩子
「生於申時,命帶雙魁罡,
偏財甲木坐申金為絕地,屬剋父命格。」,
張半仙的這番話,決定了她的命運,
就是爹不疼、娘不愛。
知道她有剋父的情況後,
父親積極的尋求解決之道。
張半仙告訴他,剋父,也不是不能解決,
只有遠離這孩子,幫孩子出養,
或是托人為義父母,二十歲以後
或許有機會化解。
父親至此,
積極的尋求派駐到國外的機會。
四歲前,父親幾乎把她當做怪物,
四歲時,她的印象就是,
父母帶著她的哥哥與姐姐,
一起派駐到美國,留下她一個人在台灣。
對於家裡,她的印象就是孤單
父親臨走前,把她託付給姑姑。
姑姑當時已經有自己的家庭,但是
對於這個姪女疼愛倍至。
小女孩似乎很小就知道,自己寄人籬下,
因此自動自發的做家事、陪伴姑父母,
跟其他的表哥表弟也相處得很好。
她懂事的樣子,讓姑姑經常感嘆,
「怎麼會有人捨得這個小女孩?」
(中略)
二十年後,父親回來了
父親帶著全家,回到睽違以久的台北。
或許是魔咒已經過去,
父親開始嘗試跟她互動,即使是生硬的。
一開始,她覺得驚喜,
因為父親竟然認了這個女兒。
隨之而來的,父親希望她搬離姑姑的家,
「畢竟那是人家的生活,
你都大了,不要打擾她。」
可是,她沒有房子可以住。
父親慷慨的跟她說,
房子沒問題。孩子,
我要彌補你這二十年來的苦,
我想買房子給你。
她果真驚喜交加了。她小心翼翼的確認,
父親是不是真的愛她。母親淡淡的說,
「你就接受你阿爸的好意吧。」,
她捨不得姑姑,但是父親答應她,
願意幫她請看護照顧,而且
她隨時可以回去看姑姑。
她方勉為其難的同意,搬到新家去。
她住在父母的新房子中,
感覺總有些不自在。
房子是新的、人也是新的。
她努力的要跟兄姐相處,跟父母示好,
但是他們是沉默的,當一夥人開心的時候,
她走進家裡,就一片死寂。
她想,總要點適應期,她會努力的。
父親要她去找房子,
她總算找到。
經過兩次看屋,父母與她都相當滿意,
離上班的地點也很近。
因此父親匯款兩百萬的
頭期款到女孩的帳戶裡,
並且要她儘快購買家具、搬家。
一切都很好,她想。應該苦盡甘來了,
她的家庭,在二十歲的警報解除後,
總算又破鏡重圓,找回了一家人。
她可以把這個新房子,當做她與先生的家,
以後她可以好好的經營家庭,重拾父母的愛。
是嗎? 命運
又跟她開了一次大玩笑
竟然有仲介打電話給她,
宣稱有這個家的權狀,
也有父母的委託,要賣掉這個房子。
她不懂,為什麼父親又變卦。
她打電話去問父親、母親、兄姐,
不是關機,就是推托不知。
沒多久以後,就接到
地方法院的民事庭傳票,
父親主張這個房子,
只是借名登記而已,
要求女孩返還房屋。
這個訴訟,在我看來並不難。
畢竟借名登記,必須要有合意,
並且要能證明所有資金流程。
然而,一開始的時候,訴訟並不順利。
因為法官冷冷的看著被告:
「你急什麼,以後你父母死了,
這房子還不是你的。」
在司法實務上,
許多人登記房地產,
並不是用自己的名字,
我們稱之為「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在民法上,並無明文規定,
我們通常類推適用為「委任關係」。
所謂委任關係,
就是一方委託另一方代為處理事務,
但是任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
簡單來說,本案就是原告主張,
這棟房子是父親借用女兒的名義登記,
因此現在要收回來,回復登記為自己的名義。
實務上要證明借名登記,相當不容易,
因為原告必須證明有委任的真意,
被告有受任的真意;
然後借名的原因 必須合情合理、
借名的借貸流程,必須有資金證明等等,
畢竟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
登記所有人是誰,那麼就是誰,
要法院判定這是借名,恐怕不甚容易。
然而看起來,這位
法官是以「孝道」為出發點,
認為父親既然有出資,
那麼當然有可能是借名。
這推論「很道德」,
但是一點也「不法律」。
她急得眼淚在眼眶中打轉。
不是,她可以不要,但是
這房子是她父親的道歉。
她不能接受父親把道歉收回去,
這是她應得的!
審判不斷在進行。
我們提出了種種的證據,
包括剩餘的貸款,是由我們自己繳納、
父親是因為彌補孩子,才會贈予房屋等等。
法官沒有明白表示意見,但是看得出來,
他認為父親給孩子一筆金額買房,
對於借名登記而言。確實有可能。
我們在「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緊箍咒下,
很辛苦。
不過,事情總是有轉機的,
訴訟中,總會有人犯錯,
只是這一次不是我,
而且,我絕對不會犯這樣的錯。
就是一封信。
父親在第三次開庭的時候,決定使出殺手鐧。
他交給了法官一封打字的信件,
竟然來自於父親的妹妹,
也就是她的姑姑。
信件的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姑姑痛斥這個姪女,性生活不檢點,
經常在外與男人鬼混,得過性病,
平常晚上經常夜歸,對姑姑極為忤逆與不孝,
這些年來,姑姑一直容忍她,
後來她甚至對姑姑罵三字經,因此被姑姑趕出去。
我們收到這封信的時候,法官臉色鐵青,
我們也大驚失色。
畢竟與我們先前的認知完全不同。
她,真是這樣的女孩嗎?
我們把信件,連同
信件下姑姑的簽名與指印,拿給女孩看。
女孩沒有哭,她反問我,
「你相信嗎?」
我,當然不相信,
但是總要解決這個問題。
有指印、有簽名,
我要怎麼否認這是事實?
傳喚姑姑當證人,應該可以,但是
法官已經明白表示,姑姑年事已高,
又臥病在床,如果傳喚不到,
他不會堅持一定要傳喚。
也就是說,這張證明,
將會在法律上發揮作用。
我可以想像她父親得意的笑容了。
我立刻要她撥打電話給姑姑,並且錄音。
她堅強的點點頭,拿起手機,開始撥打。
透過擴音,
我聽到一個慈祥的老媽媽,
在關心她的女兒。
女孩問到,
「你到底有沒有簽下任何文件?」;
姑姑想了一下後,
是這麼說的:
「那天你爸來找我,
問我現在好不好。
我跟她談起了妳,要他好好的在以後彌補妳,
不要再告妳了。
他沒有說什麼,
但是拿了一張空白的紙
讓我簽名按指印。
我問他什麼用途,
他說,是要證明我的意識還很清醒,
請我來法庭作證,要先這樣做,我就蓋了。」
聽到這些話,
我以為她的線條可以柔軟下來,
但是她卻開始放聲大哭,
是那種聲嘶力竭的哭,
跟原本她鎮定的表情大相逕庭。
我想,她是心死了。
們把這段錄音翻成譯文,交給法院。
法官看到這段譯文,
直接詢問原告的律師,「這是怎麼回事?」
原告律師似乎沒料到這一招,
結巴的回應,
「姑姑並不知道這是偷錄音,
這種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鈞院不應該列為證據。」
我冷笑回應,
「你們的證據屬於偽造,
才沒有證據能力吧。
根據通訊監察保障法的規定,
對話之一方有權利錄音,
大律師要不要回去多念點法律再來表示意見?」
法官看來了然於胸,他沒說什麼,
只是疲倦的揮揮手,
叫我們不要在法庭上有火爆的對話。
「原告,你要我怎麼相信
你們的說詞為真?」,
法官嚴厲的問。
「我們再具狀補陳,並且請求
傳喚姑姑的兒子作證,證明確有此事。」,
他補充這些話。
「姑姑的兒子在原告的公司上班,
原告是他的上司,因此證詞應不可採,
更何況,他離家已久,並未與父母同住,
縱然證述任何意見,也屬於傳聞證據,
證人只能講自己親自見到、聽到的事情,
不能轉述聽別人說的意見,
否則就是所謂的傳聞證據,
在證據法則上並沒有效力。
不能當做證據使用。」,我立刻補充。
法官沒有再表示什麼,姑姑既然沒辦法到,
兒子他也不願意傳喚,
我們應該算是守住了成果,
而且,他們犯了錯。
想要把他人塑造成妖魔,
自己就必須是天使。
父母對於孩子而言,應該是天使,
但是,他們是嗎?
就算是,也是背棄上帝的路西法(Lucifer)而已。
一年後,我收到她與她先生,
以及孩子的全家福照片,
甜甜的,一個新的家庭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