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作家稱遭郭敬明性侵,就算這是真的我們也沒辦法

8 月 21 日晚,男性作家李枫爆料曾遭郭敬明同性性骚扰,还称郭敬明经常骚扰、性侵犯签约到郭敬明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更呼吁社会各界的网友们一起探讨这些事情。

如何看待作家李枫控诉郭敬明性骚扰和性侵犯?

知友:刘先森(2100+ 赞)

1. 我们先谈谈性侵或性骚扰的法律界定本身。

首先,「性侵」不是法律概念。

广义的性侵害,是人们对强奸、猥亵、侮辱妇女(例如正房当街扒光小三衣服等)、性骚扰乃至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比如暴露狂)等与性要素有关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

狭义的性侵害,专指强行发生性行为(对女性,构成强奸罪;对 14 周岁以下男孩,构成猥亵儿童罪;对14周岁以上男性,构成强制猥亵罪)。

其次,理解「性骚扰」,首先需要明确「猥亵」的概念。

「猥亵」有三层构成要素:(1)具有「性的意义」,即刺激或满足行为人的性欲望;(2)侵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即未经对方许可;(3)实施性行为之外的其他淫秽行为,例如对胸部、阴部、臀部等隐私部位的触碰、抠摸、亲吻、揉捏等。这三者缺一不可。

相比之下,「性骚扰」的概念更宽泛,(1)可以不直接刺激或满足性欲。比如老板趁女秘书送材料时,故意讲黄段子、露骨的挑逗语言等。这种做法构成性骚扰但不构成猥亵;(2)行为方式不仅限于对胸部、阴部、臀部的侵犯。比如老板来到女下属办公桌旁,一边讲工作,一边暧昧抚摸女下属的后背、手背等,构成性骚扰,但不构成猥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强奸、侮辱、性骚扰的对象都只能是女性。如果对男性实施上述行为,需要根据情况归入寻衅滋事、强制猥亵等不同法律定性。

你可能已经发现了,只有「猥亵」概念是男女通用的。即便这一点,还是 2015 年刑法修正案 9 带来的新变化。

2. 假如李枫的控诉属实,郭敬明构成「性骚扰」或「性侵」吗?

李枫的微博控诉中,其实关键信息就是两条:

(1)郭敬明「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在我看来,郭敬明的这一举动,尚不构成性骚扰。

主要原因是情节轻微,尚无明确的性意味。可能郭敬明确实是同性恋、也确实对李枫产生了性欲望,但仅仅凭借「来到床上」、「把手放到身上」仍不足以认定。

当然,李枫讲得很粗略,如果是郭敬明直接把手放到了李枫生殖器或大腿内侧等部位,那就可以认定为「性骚扰」了。

(2)「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这一点,李枫讲得也有些模糊。

究竟是郭敬明明确提出了这一要求,还是李枫通过郭敬明的动作、表情或其他暗示,得出了郭敬明希望给自己口交的要求呢?甚至郭敬明采取了某些不法行动,比如撕扯李枫的衣服、闯进李枫正在洗澡的浴室等等?

由于信息不明,我们仍然无法认定郭敬明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或者「猥亵」。

所以,即便李枫的控诉属实,我们尚不能得出郭敬明构成「性骚扰」或「猥亵」甚至「性侵」的结论。

3. 李枫的控诉可信吗?

个人认为,在李枫提供进一步信息或拿出相关证据之前,他的控诉只能说「可能」,而谈不上可信。

毕竟从 2008 年至今,已经近 10 年时间。并不是说相隔 10 年,爆料一定是假的,只能说增加了我们判断的难度。

而且,李枫的描述太过简略,缺乏可以相互印证的细节,这一点也与他勇敢站出来、揭露超级文化名人郭敬明的姿势不相符合。

换句话说,如果真的是忍无可忍、义愤填膺的指控,他提供的信息会更全面、更详尽,而不是现在这样轻描淡写、模棱两可。

4. 如何看待郭敬明?

郭敬明的成功,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在我看来,他只能算作娱乐人物,而不是文学作者。

我们可以批评他的抄袭丑闻、指摘他的电影和小说,甚至可以调侃他的身高、评论他的性取向。

但涉及到法律概念,涉及到「性侵」、「猥亵」、「性骚扰」,我们还是要坚持法治原则,不能仅凭一面之词群起而攻之。

什么是法治原则?我给大家一个最朴素的答案:就事论事。

知友热评

大家都只是看热闹的,你这是给大家普及法律知识。

——高人

知友:法山叔(2100+ 赞)

对不起,作为一名无良律师,我可能要开始剧透本次郭敬明事件接下来的走向了。

我对同性恋不感兴趣,对性侵也不感兴趣,我只对这光怪陆离的新闻,及故事背后的法律感兴趣。

所以现在,就让我从法律及公关的角度给大家剧透一下,本次事件未来可能的走向。

(一)在法律上,李枫基本上面临必输的境地

事到如今,名誉侵权将是一张小小的传票,郭敬明在这头,李枫在那头。尽管战局尚未开启,但依照目前呈现出来的案件事实,我基本上可以拍着胸脯说,如果郭敬明要告李枫,那在法律上他几乎可以把李枫吊起来打。

因为李枫从始至终都在作死。

《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李枫没来由痛斥郭敬明性侵、妄图口交的情况下,郭敬明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名誉权完全合理也合法。

具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侵犯名誉权的审理,则将一般围绕以下几点进行:

1、郭敬明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在名誉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名誉是否确实受损将成为案件审理的一个重点。

从本案来看,「结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职员。」

这种话无论从哪个角度上来讲,都是充满恶意的,都必然导致郭敬明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法院在认定郭敬明名誉是否受到损害时,在法律上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在这一点上,李枫极为被动。

2、李枫的行为是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所以,朋友们,你们先看看李枫的长微博,再看看这则法条,然后请你回答我,李枫的行为是否违法。

3、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我要感谢李枫同志,如果没有他这种视死如归、大义凛然的精神,我们今天便不会对郭敬明同志的生活作风问题如此重视,如此口诛笔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不负责任地大肆评价。

你想想啊,人家小四在昨天晚上说不定正吃着火锅唱着歌呢,突然便遇到麻匪了,突然便被全国人民指着鼻子说你个臭不要脸的口交怪了,你说他冤不冤,你说他想不想哭?你说他到底是倒了什么样的血霉?

4、李枫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讲真,我不是一个阴谋论者,对于本次事件,我个人主观上也觉得李枫是没有过错的,因为我是真心觉得他这么莫名其妙地飞起来踢一脚问题很大。

我不知道。

我想法院也不会知道,所以合议庭可能只会无奈地大笔一挥,认定这位同志主观上有很大过错了。

当然,你们可能会对我说,正是因为这件事情对他没有好处才恰恰体现了他行为的正当性,他说的都是真的。

但对不起,法律事实和大家脑海中认定的事实是不一样的,凡事要讲证据。如果李枫拿不出证据,那他对郭敬明的所有控诉将都是捏造,而他也势必付出相应的代价。

因此,综合法律法规和本案相关案件事实,到事件最后,李枫在名誉侵权案中败诉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要道歉、要赔钱,这盘基本没得翻。

(二)好在,精神赔偿金他应该赔的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5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郭敬明将有权要求李枫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和电影里那种「动辄把你告到破产,分分钟让你赔上千万不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可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额度往往不高。

我就举个例子,邓超之前被圈内老鬼等几个微博号造谣出轨,也是搞得一时舆论大哗。但最后他们赔了多少呢,三个微博号分别赔了邓超 4 万、3 万和 3 万;高晓松被造谣和郑爽谈恋爱,最后两个造谣者分别赔了七万五。这些钱,对畅销书作家李枫来说,可能并不算什么。

所以尽管李枫可能会赔钱,但我们要庆幸地说,没关系,他应该还是赔得起。

(三)从公关层面,李枫将被彻底打垮

诸君有所不知,其实很多明星在危机公关时发表的声明,都不是他们的公关部写的,而是由律师写的。

就拿王宝强上次直指马蓉出轨那篇公关文来说,其字里行间那冰冷的逻辑和滴水不漏的行文思路,你要说不是律师写的我绝对不信。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律师也要给当事人在公关方面提出切实的建议。

所以如果我是郭敬明的律师,我会怎么帮他度过这次事件呢?

首先,我会提议把李枫的名声搞臭。

我首先会组织几个和他同期同批的作者,让他们首先站出来,揭李枫的短,泼李枫的脏水,把他名声彻底打烂。

具体方式可能从心胸狭窄、为人偏执、与郭敬明颇有私仇等与本事件有极大关联性等角度入手,让大家明白李枫并不是正义方,他彻彻底底就是个哗众取众的投机分子而已。

降低他的社会评价和个人信用,是我要做的第一步。

其次,我会让郭小四不再发声,但授意圈内好友为他打抱不平,以正视听。

小郭同志在娱乐圈长袖善舞了这么多年,也不是不认识几个朋友的,我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授意他们,让他们为郭发声,并用自己的信誉为郭背书。

毕竟在这舆论的风口浪尖,郭敬明在已经被泼了这么多脏水的情况下自己站出来说话,效果只会适得其反。最好的方法只有让朋友站出来帮自己说话。

我想在这种李枫极难拿出证据的情况下,会有很多朋友愿意站出来替小四说几句话,达成「为兄弟两肋插刀」、「义薄云天」的成就的。

最后,我可能会让郭敬明在公众场合哭一次。

男人哭吧哭吧不是罪。悲伤逆流成河,人都是水做的,毕竟我们小郭也是擅长流泪的人,在飞来横祸,不白之冤面前,在朋友们义愤填膺地为自己打抱不平后,哭一次或许是最好的选择。

所以,希望大家做好心理准备,好好看戏。

也请李枫同志,好好看戏。

你即将要面对的,可能也就是这些了。

知友热评

无论从哪方面,李枫都是必死的境地。对郭影响不大,人家早已经是资本大鳄了,这么个官司打不赢,不存在的。更何况同性性侵这种事在法律上还是盲区。

——蛮小吉

这次事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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