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人員不誠實,向公司求助得到的答案卻是「證據不足」 社員無助PO網希望不要有人再受騙

社員 曾澐 分享在 爆料公社

如果有跟國*人壽保險 又是在雲林地區小心啦!

本人95年跟 虎尾鎮"國*人壽分公司"投了份保險  受理業務員是-黃*富

去年因受傷跟"黃*富"告知要申請保費理賠  這過程都拖拖拉拉(拖三個月理賠才下來)

覺得不太對 就去國*公司查保險合約 一查發現99年合約就停效了! 

(這當中我保費都有交給業務人員黃*富!怎會被停效?)  

後來跟國*總公司申訴  我也把一些我有繳費的證據呈報上去。

 但他們總說我沒收據證明!只有與黃業務員Line匯款保費繳費的對話證據丶跟一些錄音的證據這些是不太足夠的!

我投保國x就是相信這間大公司

如今齊下員工黃*富 打著國*招牌 卻品行不良, 國*總公司卻找各種理由一直拖延.....遲遲不給我一個公道....讓我感受到他們是否在包庇自己的員工!維護他們公司的名譽.......

看看國*人壽2017年形象廣告 始終秉持 "誠信、當責"  

我卻感受到 業務員不誠信 國*不負責

(原文截圖)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華民國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依據合約規定,當受保人遭遇合約上詳列之意外事故或危險時,承保人同意支付規定金額之補償金,以賠償或保障受保人之損失。[1]

當一個實體(個人,企業,或者任何類型的組織)尋求風險轉移的要約被「保險人」(又稱「承保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機構)承諾,他(她,它)就成為「被保險人」,這組要約和承諾構成的保險合同被稱為「保險單」,簡稱「保單」。保險單這種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義保險事故發生的條件及保險責任等內容的保險條款,還包括保險期間、一旦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該承擔賠款金額、賠款應該賠給誰(受益人)。當特定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損失時,受益人享有向保險人索賠保單規定數額的賠款的權利。

向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簡稱「保費」。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承保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費收入,那麼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利潤[2]。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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