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涉嫌低價購屋的案,上訴庭裁決勝訴!
(布城7日訊) 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涉嫌低價購屋的案中案,林冠英挑戰《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62條文違憲案上訴得直,上訴庭裁決該條文要求被告在審訊前入稟答辯書是違憲的。
因此,上訴庭也推翻檳城高庭指示林冠英必須在案件審訊前,入稟答辯書的諭令。
以拿督烏米卡東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天在聽取雙方陳詞後,一致裁決林冠英上訴得直,另兩名承審法官為拿督阿都拉曼及拿督阿瑪迪。
烏米卡東指出,第62條文與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條文同讀,違反聯邦憲法第5(1)及第8條文。
同時在審訊時,法官阿都拉曼表示,有關的爭議性條文猶如「給了反貪會一個武器,而辯方只有一個拐杖。」
控方基於將針對上訴庭的上述裁決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因此要求上訴庭發出暫緩令,以暫緩檳城高庭的審訊,而上訴庭也批准控方的這項申請。
林冠英與其私邸前屋主彭麗君因一棟洋房買賣交易,去年在貪污罪名下被控上法庭。在此案中林冠英與彭麗君是不滿在被控涉嫌貪污一案中被指示需在開審前入稟答辯書,而入稟檳城高庭挑戰反貪污法令第62條文違憲。檳城高庭在今年3月7日裁決,反貪會第62條文沒有違憲,因為該條文旨在加速審訊,未阻礙被告獲得公平審訊。
根據反貪會法令第62條文,在控方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條文傳遞文件,被告必須在審訊前提呈證據。
林冠英的代表律師團以哥賓星為首,其團隊今日在上訴庭進行約3小時的陳詞,強調反貪法令第62條文不公的論點。
本案的主控官為莫哈末瑪斯裡副檢察司。
上訴得直後,哥賓星較後在庭外向媒體表示,這是一項標桿性的裁決,由於許多案件的檢控都援引該條文,因此釐清是否違憲的問題非常重要,他也對上訴庭的裁決感到欣慰。
今日取得勝訴的林冠英對這項裁決感到開心,他說:「雖然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但我們會繼續斗爭,以在法庭上證明這是一項政治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