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動物福利法
馬來西亞動物福利法
虐待動物者將面對最低2萬令吉及最高10萬令吉的罰款,或最高監禁3年或兩者兼施。
《任何構成虐待動物的定義》[A]任何人;1)殘忍手法來打、踢、故意養胖或恐嚇它們。2)任何動物不得過度騎和過度疲勞,除了馬術運動(並符合1997年運動發展法令)。3)導致,促使或讓動物被利用。4)任何飼主在囚禁、忽略或疏忽為動物提供食物和水或住所。5)殘忍導致動物受傷及疼痛。6)允許動物被禁錮或帶走飼主,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及痛楚。7)飼主未提供醫療護理,引起動物不必要的痛苦8)允許動物成為工作工具,導致其受傷或體弱。9)以各種方式切割或提取活體動物的身體任何部分,導致動物痛苦。10)因為迷信而活生生剝皮、燒烤或殺害動物,及導致有關動物飽受痛楚。11)在動物活生生下剝皮、取它們油脂或制成動物產品。12)在河中置放炸藥、電擊或毒藥殺害或捕捉動物。13)以鐵鏈或繩子捆綁動物的足部。14)把動物關在條件不足的籠子,以限制其行動。15)出售因為殘障、飢渴或被虐待而導致飽受痛楚的動物。16)不合理致使動物殘障、飢渴或被虐待,而導致動物飽受痛楚。17)讓動物受到傷害及恐懼。18)蓄意或疏忽導致被病毒感染的動物流浪街頭。19)蓄意或疏忽導致受傷、沒有能力或患病的動物,死在街頭。20)以動物作為戰斗或餌用途。21)鼓勵或參與射擊動物活動。22)舉辦、參與或鼓勵虐待動物性質的訓練活動。23)棄養動物*若動物飼主是在動物福利局指示下,或者為了公眾健康及控制疾病,或者根據自然動物食物鏈讓動物啃食或殺害其他動物,則不會受到法律制裁。(殺害動物)[A]任何人不得射殺狗、貓或其他動物。[B]禁止任何殺害動物,除非;1)人類食用。2)認證獸醫確認動物患有致命絕症。3)認證獸醫確認減輕動物痛苦的允許“安樂死”4)當人類性命受威脅5)控制動物數量6)獲得宗教理事會批准,或研究,或教育程序7)獲得獸醫和專科獸醫決定進行殺死動物(毒害動物)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1)使用有毒性、毒傷任何動物;2)讓動物服用藥物至死(禁止以比賽方式造成動物互斗)[A]一個人將構成罪案,若他1)嘗試或舉辦動物互斗賽事2)接受金錢來參加有關賽事3)宣傳有關動物互斗賽事4)向他人提供有關賽事的資訊,以鼓勵他人出席5)針對動物互斗賽事進行或接受打賭6)接受比賽或將出現的狀況打賭7)參與動物互斗賽事8)設計或改裝以便主辦動物互斗賽事9)收藏或訓練任何動物來參與互斗的賽事10)持有任何場所充動物互斗的賽事*法案32(2)條文強調,只有在合理及合法權力下,出席有關動物互斗的賽事或提供播放、展示或擁有動物互斗賽事的錄影,但此條文不適用於有關動物互斗錄影是在大馬境外拍攝,或有關錄影的播放是供新聞及紀錄片用途。(宗教傳統習俗不受約束)宗教或傳統習俗上的宰殺動物行為,或在進行宗教或傳統習俗時進行的宰殺牲畜方式,不受動物福利法案約束。但必須遵守當局規定的方式宰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