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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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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標誌

開辦初期的健保紙卡

現行健保IC卡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簡稱為「全民健保」或「

健保」,是一種強制性保險的福利政策,法源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實施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1]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中華民國於84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主要法律依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其主要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55、157條[2]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3]而制定。

目錄

  [隱藏] 

沿革[編輯]

政策規劃[
編輯]

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以前,台灣按照職業別分別實施「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公務員保險」,並有保險業各自承保的健康保險。 在民國75年5月,由行政院核定的「中華民國台灣經濟長期展望」中提到以民國89年為全民健保開辦目標年,這是官方首次明確指出將實施健保。而後在民國77年,行政院經建會專責規畫小組,著手於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並完成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報告。民國79年7月,由行政院衛生署接手規劃,進而在民國80年2月,成立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小組,進行細節討論作業。民國81年,時任行政院長郝柏村

指示提前辦理,但沒有明確指示實施時間。隔年(民國82年),時任行政院長連戰指示提前於83年辦理。同年12月,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 民國83年7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宣告了台灣全民健保正式獲得民意授權,得以展開最後準備。12月30日,三讀通過《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 歷經近九年的努力,民國84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正式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為「總經理」[4],並於3月1日正式全面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實施與修正[編輯]

民國92年,健保局完成全民健保卡全面

IC卡化,所有就醫紀錄整合在一張卡片的晶片裡,並在每次看診時上傳雲端伺服器。(但病人的病歷記錄由各別醫院各自保管) 民國98年1月23日,制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全文9條。隔年(民國99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施行,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從「總經理」改為「局長」。 民國102年1月1日,二代健保正式實施。6月19日,制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隨後,7月23日,隨衛生福利部成立,而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7月,健保署建置了以病人為中心的「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提供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的醫師在臨床處置、開立處方時及藥師用藥諮詢時,可以即時查詢病人過去3個月的用藥紀錄,避免重複用藥的情形發生,提升用藥安全及品質。 民國103年2月起,健保署規劃健康存摺,可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登入,可查詢:投保資訊、中醫西醫及牙醫就醫明細(開藥明細)、醫療院所上傳的檢驗結果等。[5][6]

制度[編輯]

與他國制度的比較[編輯]

中華民國所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分類上屬於「公營單一社會保險制」的醫療照顧體系

,類似加拿大的現行制度,唯加拿大各省可針對各省財務狀況設定不同的費率,而中華民國屬採用全國一致的費率級距。而鄰近的日本與南韓,其醫療體系與中華民國皆屬於社會保險,亦有其相似之處。但日本並非由單一保險單位承保全國民眾,而是區分為地區保險與受僱者保險(包含健康保險、船員保險、互助組合),其中受僱者保險大致與中華民國於成立健保局前開辦之公保、勞保、農保相同。

健康照護體系的分類[編輯]

根據政府公權力介入的程度,健康照護體系一般可以區分為以下三種不同的體系。

  1. 社會保險制(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採用此制度):
    德國首創,醫療開支由疾病保險基金所支付,基金的來源則由政府、僱主、民眾共同分擔。特色為財務獨立,不與其他政府開支相混淆。由於社會保險製得以兼顧財務永續性、醫療效能以及社會公平性,以此一制度為基礎的公營醫療保險也被許多國家所採用。然而社會保險通常會有因為代理人問題所造成的醫療開支暴增的風險,所以為了控制財務風險,很多實施此制度的國家也同時採取總額給付制來避免財務破產。
  2. 公醫制(政府介入最多):以英國為代表。自1948年起至1989英國醫療改革止,醫師為受僱於公立醫院的公務員,醫療開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然而由於公醫制具有公務機關缺乏效率的缺點,在1990年後,英國也開始引入更有效率的競爭機制,以及開放私人醫療院所的競爭。另外,中華民國憲法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然而在現實中,此條文從未實行。
  3. 自由市場(政府一般不介入):以2013年前的美國為代表。美國的醫療開支一般由民營的醫療保險公司負擔,聯邦政府僅提供年長者與低收入者的醫療保險。2009年美國國會通過健康保險改革法案,擴大公辦醫療保險範圍,但其中要求民眾應於2014年前強制加保的規定已由法院判決違憲,故2014年國會修法由各州自行提供合宜保險以供選購,惟不加保將面臨罰款。台灣於1995年前之健康照護體制屬於自由市場。

現行制度[編輯]

一版正面

一版正面

一版背面

一版背面

二版正面

二版正面

二版背面

二版背面

全民健康保險IC卡

中央健康保險署的全民健康保險IC卡透明保護套,標示「健保IC卡保存6不」與全民健康保險標誌。

全民健康保險唯一辦理及管理機構,是衛生福利部下轄的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一官方機構。 中華民國實施全民健保時,為了將公保、勞保、農保、軍保的舊有保險體系整合納入全民健保中,故採取依身份別(即職業別)強制納保的制度。不同身份加保人不因健康病史問題而有不同保費,而是根據行業身份有不同納保費率。民眾加保後以健保卡到醫療院所就醫時即僅須負擔掛號費以及部份負擔費用。而醫療院所則是以量計酬,根據病患病歷就診紀錄向健保署請領醫療給付。2009年起

新北市針對弱勢再推出新希望關懷中心,其中申辦「新希望卡」者在掛號費和部分負擔中能再獲得全免或減低。 但由於1995年實施全民健保後,醫療開支大幅增加,遠超過原核定保費所能支應。故而健保署引入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來控制財務風險。亦即健保署不再全額給付醫療院所的醫療支出費用,而是在事前劃定一個醫療支出費用的總額,由醫療院所各自申請後,若申請總額低於原訂總額則全額給付,若申請總額高於原訂總額,則按比例打折給付。

優點[編輯]

  1. 減少重病支出:中華民國國民(包括未曾繳中華民國稅務的旅外僑民)若身患重病,可以大幅減少家庭及個人財務負擔,尤其是在病患罹患重症(例如
    癌症)時,除了少部份自費負擔外,大多數醫療費用都有高額的補助。而健保平時也能補貼一般疾病的開支,減輕民眾醫療的負擔。
  2. 重大傷病:健保署公告癌症,先天性疾病等被診斷出是為「重大傷病」者,合乎規定的被保險人至健保合約醫療院所就醫時,可以被註記為重大傷病卡,在患病後的五年內,免繳交部分負擔。[7]
  3. 免費健康檢查:此項宣傳較少不為一般大眾所知,在2400家參與免費健康檢查服務的診所或醫院,可以享有「40歲以上每3年一次」或「65歲以上每年一次」的免費健康檢查。檢查內容為身體檢查、健康諮詢、血液檢查、尿液檢查四項。

缺點[編輯]

  1. 醫療開支過度成長:針對醫療開支過度成長的問題,健保署引入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來控制財務風險。亦即健保署不再全額給付醫療院所的醫療支出費用,而是在事前劃定一個醫療支出費用的總額,由醫療院所各自申請後,若申請總額低於原訂總額則全額給付,若申請總額高於原訂總額,則按比例打折給付。這個措施延緩了全民健保的破產危機,然而非經濟因素造成的財務問題仍然無解。
  2. 保費結構不良:以身份別、納保薪資為基礎的保費結構延續了早年政府照顧勞工、農民、軍公教人員的政策,會產生軍公教保費偏低的問題。使得以薪資所得為主要收入等工商階層實質上負擔較高的保險費用,形成由受薪階級負擔全民健康的不公平現象。
  3. 自1995年1月28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開辦以來,截至2013年7月23日,政府的雇用人數較先前只有公勞保的時期增加三千人左右[註 1]

補充保險費[編輯]

衛福部健保署

補充保費扣費證明

通知不參加健保將被處罰款的通知書

二代健保於2013年1月1日實施並開徵補充保險費。補充保險費的費率,依照二代健保法修正案規定為2%(2016年1月起改為1.91%),且計算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0萬元;也就是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時,以新臺幣1000萬元來計算,不再往上加;同時也設有下限為新臺幣5000元(現為19273元)。[8]。 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一般保險費外,投保單位、民眾符合以下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 投保單位: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計費公式:(僱主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2016年1月起為1.91%)
  • 民眾:如有高額獎金等以下6項收入,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署。 計費公式: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2016年1月起為1.91%)[9]

個人補充保險費[編輯]

  1. 高額獎金: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2. 兼職所得: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但無一定僱主的民眾除外。
  3. 執行業務收入:投保金額已計入執行業務所得計算者,其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4. 股利所得:按現金股利扣取補充保險費。
  5. 利息所得:指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所以如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等都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6. 租賃所得:個人租給公司、企業、機關的租金收入。

不需要繳補充保費的所得

  1. 個人海外所得。
  2. 個人退職所得。
  3. 境外基金。但國內投信發行基金、ETF,配息金額若達5,000元也將會被課徵補充保險費。
  4. 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補助費,不需要收個人補充保險費。(凡是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都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例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費、旅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作業用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或者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等。但以上僅限於
    公務人員。)
  5. 教師/教授,限制為班導師之導師費。導師費不包含於二代健保應扣取補充保險費6項所得及收入,故不須扣取補充保費。
  6. 教師/教授的超鐘點費(所得稅編號50之薪資所得),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7. 學校專案人員於其正常工作時間外(下班後或例假日),兼領非屬本職工作之臨時性酬勞(如出席費、監考費及翻譯費),該筆薪資所得如為所屬投保單位所支付,且非具獎勵性質之給予,不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亦不計兼職所得之補充保險費。
  8. 企業若有另外成立一家有統一編號的職工福利會,統籌處理員工各類福利事項,則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9. 財產交易所得:出售房屋,屬於所得稅法上之財產交易所得,尚非屬補充保險費之扣取範疇。

沿革[編輯]

  1.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凡突然增加的所得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可課徵補充保險費。
  2. 2014年9月1日至今,凡突然增加的所得達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以上者,則計算補充保險費。

各方意見與因應做法[編輯]

  • 立法委員羅淑蕾認為補充保險費針對兼職打工者、只放定存的投資者、只買有長期穩定現金配息的股票投資者;卻對高收入者設有上限保障且政務官及國營事業董事長等高收入者投保薪資級距過低。
  • 只放定存的投資者、以每月先提出定存利息的方式,避開補充保險費,這是合理的作法。(被部份政府官僚與國有銀行視為拆單,政府視這種行為是挑戰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的正當性)[10]
  •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股票股利屬分割性質,但財政部視股票股利為所得,因而以面額課稅,衛生署也認同財政部看法,但股票股利不以現金支付,投資人得另外拿錢繳付,股務公司也無法就源扣繳,健保署必須自己開單,徵納雙方負擔都很重[11]
  • 房東與承租的公司、行號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拆月租為週租,降低每筆租金收入[12]
  • 估計超過4萬名大學研究生的研究費被扣2%保費。博士生每月領2萬8千8百元,補充保費開徵,一個月總共要繳1千多元健保費,同樣薪水上班族卻只要繳424元[13]
  • 二代健保規定自由工作者執行業務收入須扣補充保費[14],健保署建議「選擇適合的工會加保」即可免繳補充保費。時任衛生署副署長戴桂英表示專職作家部落客選擇適合的職業工會加保,即可免繳兼職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的補充保費。健保署承保處組長洪清榮表示,如果醫學院聘任的教師,改由附設醫院聘任,即使收入達三、四十萬元,投保薪資最高級僅十八萬兩千元,月繳兩千多元保費,改由醫學院兼職所得納補充保費,負擔會相對減輕很多
    [15][16]

全民健保造成的醫療困境[編輯]

由於實施全民健保後,醫療院所的收入與健保給付息息相關,也影響了台灣的醫療現況。

1. 醫護人員勞動條件惡化

一般而言,醫護人員認為全民健保給付過低,已經減少了護理人員及年輕醫生的實質薪資、造成醫院虧損、惡化醫護人員勞動條件,並造成台灣醫療品質下降的後果。醫療人員指出,醫療品質下降的第一個症狀是醫療疏失大增:邱小妹事件臺大醫院失誤移植愛滋病患器官案的真正原因都是省成本省過頭[17]。醫療體系人士也認為省成本省過頭的第二個問題是對窮人依然產生排擠效應:現在全民健保雖然創造「即使窮人也能輕易負擔高品質醫療」的台灣奇蹟,但在健保署的低給付水準下,將會使醫院排斥複雜困難病人、鼓勵自費,相較於健保未實施前的情況仍然不利於醫療品質及窮人權益。

健保的實施與醫院的配套措施更加深了護理工作壓力大、工時長、薪資低的問題[18];各醫院為了省成本,目前年輕一代的醫師也開始被壓榨(醫師是醫院裡面最晚受到壓榨者,如果連年輕醫師都會被壓榨,可知醫院勞動條件惡劣;況且這些年輕醫師不像前輩一樣在過去獲得超額利潤)[19]。許多具有權威性的統計也顯示,過勞的醫護人員、過少的護士及麻醉師都會造成病患死亡率上升;醫護人員應該避免超時工作,然而某些資深醫生仍有「長期過勞是成為合格醫師的必要訓練」的觀念也是造成年輕醫師過勞的一個因素。

而醫院大量使用

志工以減低人力成本的現象也很普遍,這些問題都加劇了台灣「工作者低薪過勞、但失業率仍高」的普遍現象。此問題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而且醫界尚未有大幅增加人力、改良制度以減少超時工作的共識。

另外從整體台灣就業環境著眼,臺灣各行各業都面對勞動條件變差及年輕人低薪化的問題,臺灣年輕醫師面臨的問題,與其他青年相近,甚至可能比較輕微(因為醫生仍是具有吸引力的工作),倒是醫療院所護理人員的高流動率也反應了護理人員勞動條件不佳的現況[註 2]。所以健保低給付並不會造成醫生素質的下降,造成的主要問題是無法改善因為醫師過勞及人力不足,而造成的醫療品質下降。

而從供需的角度來看,醫師的供給名額仍由衛生福利部嚴格控制總量管制。當供給總量嚴格管制不許成長,醫療需求爆增的條件下,醫師工作量成長是不可避免的。而假使醫師供給總量成長超過總給付成長的水準,則醫師總收入會結構性的下降,徹底打擊醫師的收入水準。而這個基本事實不會因任何不同的健康照護體制而改變,全民健保也不可能找到一個無視產業供需現實的機制來完全解決這個問題。

2. 醫療人力分配不均

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急診科等專科醫生醫療糾紛風險高、負擔重,但全民健保的給付明顯沒有反應這些專科的風險及負擔,使得這五科難以招收足夠新血及人才,被稱為「五大皆空」。

[20]而許多醫師主張醫療糾紛衍生高額賠償將促使更多醫師選擇內外婦兒急以外科別,以避免面對財務風險。然而台灣醫療糾紛的發生率低,不起訴率高,醫師參與自費醫療糾紛保險比率非常低,並且醫師串聯反對強制要求醫師分攤醫療糾紛風險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醫療糾紛是否是醫師選擇職涯的因素,不無疑問。[21]

3. 給付制度難題[22]

由於藥價黑洞的問題難解,健保署有意在部分疾病引論病計酬,也就是診斷關聯群(diagnosis related group, DRG)支付制度。因為在現行的制度下,是無法解決解決藥價黑洞的,因為只要有各種藥品的支付價格,醫療院所就會去議價,支付藥商低於健保訂價的金額。每當藥價調低,大多數的醫療院所就開始換藥,減少開立藥價差較小的,改開藥價差較大的同性質或作用的藥;況且,醫院在其他地方亦有虧損,藥價差其實也是在補貼其他虧損。倘若一個病治療完成,以一個價格支付;或者論人計酬,則醫療院所就會以最後的經濟效益為考量,而藥品就內含於較大的支付單位中(是論病或論人),藥價黑洞自然就沒有意義了

[23]。但此制度也有缺點,由於同一種疾病的治療難度因人而異,許多前例顯示:醫院將更想拒收較難治療的患者(如高齡者、病情複雜者,雖然說此制度會給予這些病患較高給付)、醫院因病患的給付用盡而提早讓病患出院...等不利病患的後果。

4. 轉診無法落實

合理的醫療體系,必須有一定數量的中小型醫院及診所作為基礎。但是健保署推行轉診制度並不成功,導致病患小病買成藥,大病直接往大醫院跑,反而使得許多中小型醫院及診所無法達到維持營運的經濟規模。[24] 健保應該給予中小型醫院及診所額外補貼,這是建立正常醫療體系的必要成本。健保署每年又擬定調整醫院門診部分負擔加以解決轉診機制,2016年提出計畫2017年4/15已經實施

[25]健保署提高門急診基本部分負擔新聞稿公告</ref>

5. 自費需求增加[26]

健保署經常不給付合理醫療支出、嚴格審核造成的給付延遲、及對於最新藥物器材的不給付,使得許多人在重大疾病必須選擇自費醫療(因為重大疾病治療成本高,醫院更不願意承擔健保署不給付的風險),因此健保對於窮人的保護大打折扣。

醫院及病患為了因應健保署給付不足的問題,會採用「補差額享受較佳醫療」[27][28]、「申請到醫療費用前由病患墊付」等手段。但這些手段也有醫師推銷過度醫療漏洞,健保署為了防弊,對於一些醫療器材不允許補差額升級(要升級就必須全自費),只是許多前例顯示健保署做出許多不當限制,反而讓高品醫療的經濟門檻更高;因此健保署已經走向放寬限制,或傾向檢查部分負擔制。

[29]有人建議,如果要避免「大幅開放補差價換取較佳醫療」造成的過度醫療問題,可以採用強制資訊透明化的方式改善。

爭議[編輯]

收費爭議[編輯]

  1. 失業稅:無職業無收入人口,健保署以虛擬薪資NT$48000元,向人民收取749元健保費[30],而打零工還要另繳1.91%補充保費。無職業無收入人口大多屬於弱勢,且不屬於低收入戶及失業補助的對象,健保署故此無法補助。但是衛生福利部官員卻宣稱都有補助,所以無法比照研究生以低於基本工資為由,不收取1.91%補充保費[31],或依照能力降低一般保費(現為749元)收費標準(含合理的補貼保費措施)。之後補充保費收入優於預期,政府寧願考慮調降補充保費,並自2016年1月1日起降低受薪者健保費率,卻未調降無職業無收入人口的749元應繳費率,招致部分批評。
    [32]
  2. 民眾觀感不佳:由於健保為強制加保,所以保費調整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而中華民國的薪資水準停滯,立法委員很難支持直接增加選民負擔的議案,所以往往以選舉將屆、民意反彈、遊行抗議等等理由反對健保調整。與之相對的是衛生署自行辦理之民調顯示,中華民國有57%的民眾贊成合理調整健保費用,以維持健保永續實施。
  3. 藥價黑洞與醫院浮報:由於醫院對藥商議價能力高,得以低於健保給付價格進藥,並向健保申請給付,中間的價差就是醫院的額外利潤。或者醫院可以將小病誇大,領取浮報的給付。某些人認為,由於某些醫院從健保獲取的藥價利潤過高,才會造成健保鉅額虧損;若保費調漲只是讓更多資源透過黑洞流入醫院,並無必要。有關人士並進一步主張,應該要先實現醫藥分業,並做到藥價透明化再調漲保費。為了減輕醫院浮報及藥物的超額利潤,健保署也加強監管機制,推動病歷審核,查核各項醫療支出,拒付非必要醫療行為。但相對的,醫院醫師則認為過嚴的審核使得必要醫療支出也遭核刪,並且迫使醫療院所面對更高的虧損風險,影響醫師與病患的權益
    [33]。但從財務方面檢視上述說法,全民健保實施後,中華民國各個主要的公立醫學中心多呈現長年虧損。反對上述觀點者認為,若確有賺取暴利的情形,則醫學中心應能享有更高額利潤而非虧損;針對「藥價黑洞」的批評,則認為醫院在藥品採購獲得的超額利潤,會拿來補貼其他方面的虧損,因為健保的給付太低,為了保持醫療水準而不得不然。此觀點認為倘若進一步減少藥物給付也只會迫使高價原廠藥物退出台灣市場,而造成醫院使用效果較差的藥物甚至是黑心藥物,這樣只會降低醫療品質,反而造成更嚴重的問題。
  4. 重複醫療:由於健保的轉診制度、醫院分級制度並未完全落實,病人往往在多個醫療院所間重複醫療。各醫院病歷與用藥記錄互不相通,各醫院為防止誤診,也為了增加醫院的營收,常對病患重複必要檢查。此外,小病往大醫院集中,也造成大量的醫療浪費。即使保費調漲,多數人仍認為,少數病患浪費醫療資源的習慣仍然會把這些資源浪費掉。健保署為此提出電子病歷互通以及針對高診次病人提出輔導的計畫,要避免嚴重的重複醫療是可行的,且對醫療體系也有利。但財務節省的效果如何、是否能顯著改善健保財務狀況,仍待觀察。
  5. 僑民、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士濫用資源:中華民國國民出國停保後,只要回國繳交保費即可復保,這讓有意看病的僑民可享受平時不付保費,要看病時才回台灣享受健保的不平等優惠。健保署的分析發現,全台民眾平均每繳交一元的健保費,可獲得一點一元的醫療費,但這些僑民,平均每交一元保費,卻吃掉一點七元的醫療費。[34] 對於這個問題,健保署也已經在執行防弊機制(最短復保期間六個月),減少健保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不公平現象。全民健保強制納保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但是長期居留國內之外籍人士也會面臨醫療需求,所以全民健保容許長期居留之外籍人士與大陸籍人士加保,其中包括國民之眷屬、學生、受僱勞工。而大陸人士不可依據外籍勞工(藍領勞工)的規定來台工作,唯有依據專業人士邀請來台的名義來台。此類專業人士在健保資格分類上屬第六類(無僱主),享有與政府補貼失業者同級的低額保費,被認為不適當,也引發反彈。
    [35][36]然則外籍人士、大陸人士終究佔投保比例少數,調整其保費至合理程度雖然必要,但此種調整對於避免破產幫助有限。
  6. 健保署員工受領高薪:健保署員工為公務員,依據政府規定領取薪資,其來源為國家預算而非全民健保的保費。因此,健保署員工之薪資與健保基金財務狀況不良、逼近破產完全無涉。
  7. 地方政府欠費:由於臺北市政府為了自身財務理由而欠繳應負擔的保費達150億新台幣,所以常有人主張應先將公法人欠費追討完畢而有所不足時,再調漲一般民眾保費。然而欠繳保費在財務報表內屬應收帳款,與現金一樣同屬資產。所謂破產是指負債大於資產,所以無論地方政府是否還清欠款,也只是資產科目內互轉,轉成現金有助於健保署週轉、免於倒閉(假如會倒閉的話),但無助於健保基金財務狀況不良、逼近破產的狀況。
  8. 提高基本部分負擔:看似要落實轉診制度,其他配套還沒上路就搶先對門急診漲基本部分負擔,效果如何?而急診檢傷分類沒規定科別的漏洞但衛生部有定全部科別急診檢傷分類,有醫院急診規定精神科檢傷1~2級一律收550元[37],健保署執意醫院合法,沒亂收急診基本部分負擔,萬一越來越多醫院知道檢傷沒科別的漏洞都規定一律收550元,那當初健保署訂檢傷分類1~2級基本部分負擔收450元有何意義。

其他爭議[編輯]

全民健康保險作為一個由政府部門推行的強制保險,在執行時產生很多對公務員有利的作為。此種作為常常產生很大的爭議,例如

公務機關不需繳交補充保費健保署濫發年終獎金。前者是指由公部門發放,性質近似於「補貼」或「津貼」的個人收入,不需課徵補充保費,與其他行業不同;後者則是由於健保署多次警告「健保財務有破產危險」,卻在2008年發放高額年終獎金給局[註 3]內員工,雖然與健保基金無直接相關,但觀感不佳,造成爭議。其後啟動部分負擔調漲與保費調漲,自2009年底至2010年初,時新任衛生署長楊志良要求調漲健保費用,雖短暫遭到時任行政院長吳敦義喊停,但在楊志良宣布辭職獲慰留後,仍恢復啟動健保費用調漲計劃,造成大眾不滿。在2017年又再次啟動部分負擔
[38]調漲,部分人士因此認為健保署只是「自認為」用漲價可以解決所有問題,事實上調高後的部分負擔並沒有確實改良醫療環境。2016年9.10月健保署向外宣布,2017年擬定調高各級醫院門診急診部分負擔,以落實轉診分流及小病別往大醫院看的機制,卻不見健保署提出外界對於其他配套改善措施(無家庭醫師機制、基層診所半夜無急門診、轉診減免只能算第1次、長期在醫院看病檢查拿藥的慢性病人、榮民身分去相關醫院看醫生免付部分負擔、懲罰弱勢跟慢性病,無助分級轉診、無法自行判斷檢傷分類...等)。[39]後來在2017年2月6日提出的「
具名核刪」制度,要求必須公告處理核刪的人員清冊,但相關政策後續被停止執行,引起醫界的反抗聲浪[40]

此外,在早期使用紙卡作為健保卡的時期,曾有「診所蓋章爭議」。當時,紙卡背面有六格,蓋滿(亦即集滿六次就醫紀錄)就要回原投保單位更換。然而有些不肖的診所或醫院會將一次看病,分成兩次或三次,診所藉以申請更多補助。 還有一些爭議是針對某些利用保險牟利,卻難以管理的人。其一是「保險黃牛」,也就是常穿梭在醫院病房間的特定投機者,向病人遊說稱讓病人能取得更好的勞保健保理賠,並藉此抽取不法傭金。另一種是「

健保老鼠」。根據台灣媒體引用的健保署統計,2015年有五萬七千人返台就醫後又中途退保,只繳交極少的保費便能享有高額的就醫補助,因此被媒體稱為健保老鼠[41]

也有一些收費公平性的爭議。「罪犯健保費由全民共同負擔」是2013年1月1日起二代健保實施後的新政策,受刑人的健保費改由全民負擔,每年編列預算達12億元,但善良民眾卻仍要自行負擔健保費,無力繳納還會被停保跟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故此政策被強烈批評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健保署又遲遲不願意修正,健保署還在其官方網站Q&A宣稱沒有增加政府負擔,部分民眾擔心恐造成繳不起保費的人寧願坐牢,讓政府負擔保費,使得犯罪率變高

[42][43]。此外,針對失業者收取較高健保費也引起爭議。健保署用虛擬所得48000元向沒工作的人民收取健保費,經媒體批評後,健保署仍不願修改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堅稱全部沒工作的人都有失業與低收入戶補助,不提供其他補助措施,只提供分期付款跟紓困方案,但這些仍無法根本性地解決問題。[44]。又無薪資所得者費率未隨有薪者調降,政府表示無調降空間,也同樣造成極大的爭議。[45]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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