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薪水2.8萬~老婆薪水3.5萬..老公一直吵著要生2寶…但殊不知存款只剩下這些錢….我實在聽了…

老公的薪水2.8萬~老婆薪水3.5萬..老公一直吵著要生2寶…但殊不知存款只剩下這些錢….我實在聽了…

網友回覆:

(1)一個巴掌拍不響,7月份預產期,生或不生?

不是早就該溝通好,不是嗎?

那之前的前幾個月再忙啥?這時候上來靠北,能解決啥?

老公的薪水2.8萬~老婆薪水3.5萬..老公一直吵著要生2寶...但殊不知存款只剩下這些錢....我實在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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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北老公原文:

不用勸我放生我老公 或者離婚的建言

我單單純純只是來靠北一下而已 不疏發真的會噴火!!!!!!!!⋯⋯

我跟我老公 結婚五年,有個大寶四歲。

當年生我家老大時,

我老公的薪水不高(((28000, 有時工廠訂單少 還領半薪

而我的薪水大約是35000左右

那時因難產,所以不得不剖腹,

所以所有的開刀費用都由我支出

(大約35000左右 由保險公司支付)

因是娘家媽媽幫我坐月子 帶小孩

所以婆婆這邊有包了36000紅包給我媽媽

((月子中的食材費跟照料費))

我真的很感謝這個已經跟我公公離婚的婆婆

至此之後小孩子的開銷 基本上都是我 買衣服 買東買西

((因為我老公認為 每個月只要他付五千 我付五千 給我媽媽 當保母費 就夠了!!!!!!!((奶粉尿布另計。

家裡的開銷呢~老公付擔每個月12000的房貸,

其餘的也都是我 水電瓦斯第四台網路日常生活用品,

他休假時的三餐+零食。

好 以上我都覺得 都是我同意之後才付出的,

所以ok~這四、五年來就是這樣過的!!

最讓我火大的事就是!!!!!他從二、三年前開始 就吵著說要生二寶,

但因為我知道經濟的問題 所以我一直在避孕,

也是想說在拖個一、二年 跟大寶年紀差太多 他就不會想生了。會乖乖去結紮~

唉!!算盤打在精 還是有出槌的時候,

我懷孕了 預產期在七月,我就跟他商量~

我媽年紀也大了 也有糖尿病,

如果他要幫忙顧大的 又要顧小的 又要煮給我吃,

那他會太累,那我也知道我住不起月子中心,

所以要不要訂月子餐,ok 他也同意 ,

我試吃完畢也準備簽約時 我問了他的意思,

那費用呢,他說…他的戶頭只有八萬!!!!!!!!!!

月子餐他只能付一半,另一半我要自已付,

另外 這次的剖腹費用 我們估大概要五萬(有多了防沾黏15000),

他也說 他先付 但我五萬之後要在還給他。

他還說 上一胎 他一毛錢都沒有出到,

這次出到三萬 夠多了……

然後 我又問到 那這次要包給我媽多少紅包…

他就說 上一次36000是因為要幫我做月子,

而現在我要訂月子餐就不用了….那他要幫我顧剛出生baby

也要顧著我 這樣就不用時間不用精神,

那種 睡不飽真的很累…我老公才又默默開口說 那包2000好了……….

之後看我不說話 就一直說 我們家不是有錢人家

不要比來比去 有多少錢就用多少錢養小孩!!!!!!

我只冷冷說出 存款八萬 你也還敢生二寶啊….

TMD………………………………………..

婚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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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婚禮

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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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種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的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這種結合通常以婚禮的方式來對外宣告其正式成立。結婚的具體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會、情感、經濟、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是家庭成立的標誌。婚姻雙方家長互稱「親家」或「姻親」。

現代婚姻普遍為男女單偶制形式,同時已有不少地區承認同性婚姻。但在部分地區過去的文化歷史及許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現今某些地區宗教的法律亦承認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

世界上多數國家與地區採用婚姻登記制,在滿足其他條件下不限制結婚次數。目前,世界上婚齡最長的夫婦已經結婚80年。[1][2]

目錄

  [隱藏] 

定義[編輯]

婚姻在不同時代、不同民族、不同國家與地區、不同文化中的定義中有若干差異。

人類學家愛德華·韋斯特馬克

在其1922年的著作《人類婚姻史》中將婚姻定義為「男性與女性之間持久的結合」。但在他1936年的著作《西方文明中的婚姻未來》中,他否決了自己先前的定義,將婚姻定義為「一個或多個男人與一個或多個女人婦女之間受法律或習俗承認的關係」。[3]

人類學手冊《筆記與疑問》將婚姻定義為「男女之間的結合,使得女人所生的孩子是雙方的公認合法後代」[4]

婚姻本質[編輯]

婚姻從表現形式上看,是雙方財富心理生理的結合;從本質上看,是雙方的一種特定的社會盟約。從人類社會出現以來,使雙方結合趨於

規範化的主要手段是風俗倫理法律;現代社會主要是依據法律。

婚姻成立的主要動機不只是在於滿足性需求,還有更複雜的動機。

德國社會學家L.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即經濟子女感情,並認為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中古時代,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現代社會,愛情第一,子女第二,經濟第三[5]。古代社會,婚姻的主導動機源於婦女是創造財富的活動工具,娶妻是為了增加勞動力,人的性慾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滿足。人類婚姻史的第二時期,婦女勞動範圍逐漸變小,財富繼承問題日趨突出,於是關於個人至親骨肉的後代觀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婚姻是為了生育合法的兒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時期,婦女社會地位起了變化,個人自由成為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愛情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其次才是生兒育女和權衡經濟。但即使是在現代社會,經濟和子女這兩個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後佔有的比重仍然佔重要地位。

婚姻制度與形式[編輯]

在世界各地從古至今有著各種不同的婚姻制度及婚姻形式:

以人數區分[編輯]

  • 一夫一妻制:和單一配偶結婚,並排斥與外人同居。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雙方同時只有一名配偶,是現時世界上最多國家奉行的婚姻制度。
  • 一妻多夫制:一個妻子同時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個男子同時娶一個女子為妻子。
  • 一夫多妻制:一個丈夫同時存在多位妻子,或者多個女子同時嫁一個男子為妻子。
  • 一夫一妻多妾制:出現於然古代東亞民族,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地位最高,其它的女性都是
  • 普那路亞婚制(Punalua family):由血婚制延伸而來。若干姊妹是他們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們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6]。它建立了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度(Turanian Family)和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度
  • 群婚(英語:Group Marriage),又被稱為群體婚姻、伙婚、集團婚,是人類婚姻歷史上的一種婚姻制度。在這一婚姻制度下,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夫妻

以婚姻對象分[編輯]

  • 內婚制:必須在某一特定社會階層以內,或某社會團體中,或宗族內,或家庭內,選擇配偶的婚姻制度
    • 近親婚姻:指近親之間的婚姻關係,涉及到亂倫禁忌
    • 族內婚:同一部落民族內的婚姻關係。
    • 教內婚:同一信仰內的婚姻關係。
    • 門當戶對:雙方家族的社會政治地位和經濟狀況不相上下通婚結親
  • 外婚制:在自身氏族、文化或者社會團體之外選擇配偶結婚的婚姻制度
    • 涉外婚姻:或稱跨國婚姻,是指兩個不同國籍的人所締結的婚姻。
    • 異族通婚:不同民族或種族的個體間的婚姻。
    • 異教通婚:不同宗教信仰的個體間的婚姻。
    • 貴賤通婚:貴庶通婚,又稱貴賤通婚,是在歐洲君主制國家中不同社會階層的婚姻,尤其指男方較女方地位高者,但有時亦指與丈夫死後改嫁、帶著因亡夫而來的銜頭之貴族女子與較低地位男子的婚姻。
  • 異性婚姻:由不同性別的人組成的婚姻。
  • 同性婚姻:由相同性別者組成的婚姻。
  • 夫兄弟婚:夫兄弟婚,也稱利未婚、轉房婚,是指女性在丈夫死後嫁給其兄弟的行為、習俗或法律。
  • 妻姊妹婚:妻姊妹婚,是指男子同時以兩個或多個姊妹為配偶,或者在妻子去世後續娶其姊妹的行為或習俗。此在一夫多妻制社會中經常出現。
  • 換婚:如一對兄妹和另一對兄妹互換結婚[7]
  • 童婚:一指在一個婚姻之中的男女,有一方為未滿15歲的人。二指經由兩個不同家庭的家長為子女預訂的婚姻,在他們仍未滿15歲就幫他們完婚。
  • 跨物種婚姻[8]

其它形式[編輯]

  • 入贅:在父權社會中,女方在結婚後多半會成為男方家族成員,而入贅是男子成為女方家庭成員,視岳父母為父母。入贅的男子稱為贅婿或贅夫。
  • 妻問婚:是日本古代的一種婚姻形式。這種婚姻是夫婦別居,男女各自與自己母親和同母兄弟姊妹同住,男方在晚上進入女方家中,短則翌日清晨離開,長則在女家逗留數年,然後回到自己的家,所生的子女隨母親生活。
  • 指婚:是清朝制度,皇族子女的婚嫁,由皇帝批定,稱為「指婚」。
  • 走婚:一種存在於摩梭人之間的婚姻方式,是一種較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間不涉及
    經濟關係,亦並不需要同居,純粹以愛情關係維持的婚姻[9]
  • 偶婚制:男女按照婚姻形式結成配偶,但是不排斥與外人同居。雙方都可以隨意離婚或分居。
  • 權宜婚姻:又稱政治婚姻,是指一種並非基於愛情的婚約,是家族或個人為了透過婚姻得到某種權益而行使的。
  • 強逼婚姻:強逼婚姻,又稱逼婚,是指違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意願促成的婚姻。強逼婚姻不等同包辦婚姻,強逼婚姻可以是擬結婚的一方強逼對方與自己結婚,過程中不涉及第三者如媒人、家長等。
  • 包辦婚姻:包辦婚姻指的是並非由結婚者來決定對象的婚姻。包辦婚姻不一定是強逼婚姻,有些包辦婚姻是得到結婚者同意由他人代替他們選擇對象。
  • 指腹為婚:懷孕時就為子女定下婚約,怕一方不守信諾,將衣襟裁為兩幅,各執一幅為憑證者,稱「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

制度外的婚姻[編輯]

  • 事實婚姻:指未經法律登記,但被婚姻當事人認可或被社會承認和接受的婚姻。往往出現在婚姻法尚未強制執行的時期,為法律所暫時容忍的婚姻狀態。
  • 網婚:在網際網路上結為虛擬夫妻。
  • 冥婚:為已經去世的人舉行婚禮,將雙方結為夫妻。

配偶的選擇[編輯]

不同的社會或是文化下,對配偶的選擇也有許多不同。主要的差異是在於配偶選擇是二個人共同的決定,或是由雙方的家族所做的決定。不同文化下,規範婚姻是否有效的規則也會不同。

2003年聯合國世界生育率報告中指出所有人口中,有89%在49歲之前結婚[10]。有些國家49歲之前結婚的比例只有50%,而有些國家將近100%[11]

在一些對於選擇伴侶沒有太多規則的文化中,人們的結婚可能是戀愛結婚,和自己的人結婚,前可能會有一段追求配偶求偶過程,也有可能是由家長或是媒人安排的包辦婚姻,也有許多介於兩者之間的情形。

離婚[編輯]

主條目:離婚

在大部份的社會中,夫妻一方的死亡也就表示婚姻的結束。在一夫一妻制的社會中,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喪期後,允許健在者再婚。

在一些社會中,婚姻可能會被廢除,由權威者宣布婚姻無效,視同沒有發生過。

婚姻也可能因為離婚而結束。到2012年為止,只有菲律賓教廷在法律上不允許離婚(菲律賓正在討論是否要將離婚合法化的議題[12])。在離婚後,一方可能需要付贍養費給其配偶,離婚的法律及離婚的困難度隨各國而不同。在離婚或婚姻廢除後,原來的夫妻雙方都成為單身,可以再和其他人結婚。

二十世紀中在法律中增加了夫妻雙方不需舉證對方過失,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可以離婚的法定權利。美國的無過失離婚最早是在1969年在加州訂定,紐約則在1989年將其法制化,是美國最後訂定此法律的一州

[13]

在英國約45%的婚姻[14]以離婚收場,依照2009年的統計,美國46%的婚姻最後離婚了[15]

婚姻的歷史[編輯]

很多文化都有有關婚姻起源的傳說,婚姻進行的方式,婚姻的規則及其影響都隨著時代而改變,婚姻本身也會隨著文化及人口的變化而有不同[16]

歐洲[編輯]

早期基督教時期(西元30至325年),婚禮視為是個人的事,沒有統一的宗教儀式或是禮儀[17]。不過主教伊格那丟在西元110年時寫信給士每拿的坡旅甲時有提到:「要結婚的男女在主教的許可下成為夫妻,表示他們的婚姻是依照上帝的心意,而不是因為個人的私慾。」

[18]

到1545年前,歐洲大部份地區的基督教婚禮都是要新人雙方同意,表示願意結婚的意願[19][20]。雙方需親口對彼此表示願意結婚,不需要牧師或是見證人[21]。若是在自願的情形下表示,且時態是現在式(例如:I marry you),這毫無疑問的是結婚誓言[19],若是未來式(例如:I will marry you),則是訂婚誓言。

中國[編輯]

主條目:中式婚禮

在中國神話中,婚禮是由女媧伏羲而來的。在古代中國社會中有同姓不婚的制度,減少近親性交的可能性。不過母系的親屬(例如表兄弟姊妹)和自己不同姓,不受同姓不婚的約束,例如《

紅樓夢》中的賈寶玉林黛玉就是表兄妹[22]有些家庭其至多代都有表兄弟姊妹通婚的情形。一般結婚後,妻子就被視為是夫家的一員,兒女也是從父親的姓,不過若是入贅,先生則成為妻家的一員,兒女則是從母親的姓。

1950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新婚姻法大幅改變了中國婚姻的傳統,規定婚姻為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以及選擇伴侶的權利,在那之前主要是以由父母決定的包辦婚姻為主。自2003年10月起,結婚及離婚已不需要工作單位的許可[23]。像愛滋病感染者已被允許結婚[24],但精神疾病者結婚仍然是非法的[25]

中華民國[編輯]

儀式婚[編輯]

民國初年幅員廣闊,公開舉行婚禮儀式,2人見證婚禮即有效。[26]缺失:

  1. 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
  2. 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安定。
  3. 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等缺失。[27]

登記婚[編輯]

中華民國自2008年5月23日,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新人只需帶身分證至戶政事務所登記(證人為戶政事務公務員)即為有效婚姻。
— [28][29][30]

婚姻制度[編輯]

參見:法定結婚年齡 § 各國家和地區法定結婚年齡

婚姻倦怠症[編輯]

婚姻倦怠症 (Marriage Lassitude)是指夫妻間相處久後,出現彼此不滿意、性生活頻率降低、相處避不見面……這些對本身婚姻失望的現象,這類現象在病理上統稱婚姻倦怠症

[31]

結婚紀念日[編輯]

主條目:結婚紀念日

結婚周年一般有以下的稱呼(以下稱呼主要在美國通用,各國會有差異):

參考文獻[編輯]

  1. 移至^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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