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以為警察要停下來「驅趕賣水果的小男孩」,結果卻看到讓他「此生無法忘懷的一幕」!

每個人出生的環境不同,雖然最後都必須工作賺錢過生活,但有的人因為家庭經濟,可能很小就要出社會工作,但也因此培養了獨立的性格。每次看到小朋友小小年紀就像大人一樣的賺錢,除了覺得他們很懂事外,也替他們犧牲童年的歡樂時光感到心疼。

最近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中分享了一則貼文,內容提到在台北市東湖國小看到感人場景。有個小男孩獨自坐在小學對面一處的一籃水果前,看起來很孤單,外面天氣又很熱,小朋友已經駝背兩手垂在地上,感覺很累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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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不久有位警察經過,這名網友以為警察是騎過去開單或是趕走小朋友,令人意外的是,警察從口袋裡拿出來的不是罰單,而是200元鈔票,直接給小男孩,要他帶著水果快點回家休息,水果也不跟他拿。

受寵若驚的小男孩覺得不好意思,堅持要給警察先生水果,警察隨便拿了一包就騎走了,只交代著快點回家。目睹一切的網友非常感動,呼籲看到貼文的網友們,若有經過現場可以幫忙買些水果。

當然這位「波麗士大人」也被網友讚爆了,原來警察給人的形象不只是抓違規的騎士維護安全,讓大家不敢親近,私底下竟然如此親民又非常暖心。網友們也大讚「人民保母」果然是實至名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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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把這篇溫暖的文章分享出去,大家有機會經過時幫幫這個小男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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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警察中華民國政府立法設置,以維持社會治安為主要目的之公務人員制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平時維護國家治安、

反恐任務,戰時成為後備軍事力量。其由內政部警政署管理和指揮,但廣義上其他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之政府機構也會被稱為「警察」,如水上警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境警察(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軍法警察國防部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司法警察等。本文以敘述普通警察(即內政部警政署主管者)為主。

目錄

  [隱藏] 

概況[編輯]

護衛車隊

臺北市警車

依照《警察法》第4條及第5條,全國警察機關由內政部警政署統轄。特種警察

方面,水上警察業務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管理,亦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之憲兵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理。原屬於外事警察之外來人口居停留管理業務及國境警察之入出國管理業務則移由內政部移民署管理。另外,司法院法務部所屬機關有其隸屬之法警;依工作性質分,法院法警)負責輔助法官審判之司法警察事務,檢察署法警)負責輔助檢察官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事務。

沿革[編輯]

近代中國警察始於光緒辛丑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綠營,改練巡警營。清德宗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清政府正式創設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另於其下設立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又於各

增設巡警道,負責全省的警政。至此中國警察制度確立。及至預備立憲將警務列為分年應辦新政之一,勒令全國各行省總督巡撫定期實施,計自辛丑和約以至辛亥革命之十年之間,警察機關及警察學校、巡警教練所等在全國各大城市紛紛成立。

民國成立以後,在中央政府民政部改為內務部,內設警政司,在燕京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局改為京師警察廳;在地方,易各省巡警公所為省會警察廳,旋又改為全省警務處;省會商埠地方則改設警察局。1927年,國民政府奠鼎金陵,改內務部為內政部,內仍設警政司,警察廳一律改稱公安局。1936年沿舊稱,仍名

首都警察廳及各省警務處、警察局,自此成為定製。

對日抗戰勝利後,1946年8月15日將內政部原有之警政司擴充,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至1949年四月,政府南遷廣州,厲行機構緊縮,又將警察總署縮編為警政司,爾後國民政府戡亂戰爭中失利,喪失中國大陸,各機關撤往臺灣;至1972年始恢復警政署,並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合署辦公,至1995年3月署處分隸。1999年7月1日實施精省,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人員及業務由內政部警政署承接。

特色[編輯]

中華民國警察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派出所制度,所謂派出所就是把警力派出到各分局的

轄區中,通常一個分局大概有5-10個派出所不等。派出所最早是由袁世凱於1914年12月公布《設置派出所規程》在北京設立[1],目前每個派出所人數約十幾人不等,依所轄區大小及人數而定,在都市繁忙地區甚至可以到約50人。在派出所服勤的警員稱為勤區警員,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員服勤時間為24小時輪班。警勤區為警察最小的管轄單位,一警勤區由一勤區警員負責,每位警員平日主要工作為家戶訪問、巡邏、值班、備勤為主,但也需要擔服臨檢、路檢、特勤、取締交通違規、偵辦刑案等勤務。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的一些分局或派出所,設立的歷史可追溯自
日治時代

傳統觀念上而言,中華民國警察制度學理上近似於大陸型警察,也就是須負責一般民眾的管理工作(海洋型警察制度也就是英美警察制度,警察多只負責治安、交通工作),今天臺灣老一輩的人看到警察,多半會稱呼大人,這也是從日治時代以來的稱呼。目前該國警察制度主體可以說主要是由派出所的警員(俗稱管區)承擔,但是派出所的工作多且複雜,也造成都市地區的派出所警員常常請調動到專業單位或鄉下地區服務,形成都市警察人力斷層。

警政體系[編輯]

位於臺北市忠孝東路的內政部警政署本部,與行政院院區隔街相鄰

臺灣地區的警政體系中,警察分駐所和派出所是勤務執行的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2]。 地方上的警政機關,可以區分為縣(市)警察局、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駐在所。每個縣(市)設置縣(市)警察局,是地方警政主管機關,管轄各地分局。分局則是設在鄉、鎮、市、區的位階,管轄各地派出所。 警察總局及各地方分局依照人口、面積分布情形及治安的好壞設置分駐所及派出所。其中分駐所是在沒有設分局之鄉、鎮、市、區中的最高執行勤務單位,通常編制規模比派出所大一點。 一般的派出所(分駐所)的轄區,會分成幾個「警勤區」,分派員警負責當地勤務。但是一些警勤區,沒辦法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就會特別設置「駐在所」,由駐在所的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表列顯示如下:

除一般警察外,警政署之下亦設有專門機關負責其他專門事務:

原臺北警察署,昔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現今為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

教育機關[編輯]

警察類型[編輯]

警察標語

下列兼述普通警察(內政部警政署主管者)與廣義警察。

普通警察[編輯]

臺北捷運警察隊巡邏箱

臺灣高鐵車站的鐵路警察

普通警察依主要業務區分如下:

  • 一般警察:服務市民及執行警察勤務,大致上分為行政警察與交通警察。
  • 保安警察:防衛中樞,協助地方治安維護(如重要中央機關、外交使領館、聚眾活動秩序維護、支援地方警察勤務執行,有保一、四、五、六總隊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等)。
  • 外事警察: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警政署設外事組、刑事局置國際刑事偵查隊(辦理外事工作)、直轄市警察局設外事科(另置外事服務站)、各縣市警察局設外事課。
  • 國境警察:管理出入國境業務(現改由內政部移民署負責)。
  • 刑事警察:預防犯罪及偵查犯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其法醫室、各縣市刑警大隊、刑事組、偵查隊)。
  • 水上警察:警衛領海(目前改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領海、沿岸安全維護、各港口船舶安檢工作、海上走私偷渡等刑案查緝工作)。
  • 專業警察:例如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航空警察局、鐵路警察局
    國道公路警察局、保二(經濟部)、保三(財政部)總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等。

廣義警察[編輯]

廣義警察分為司法警察和軍法警察。

  • 司法警察(官):於中華民國為偵查輔助機關,不同於日本之雙偵查主體制,雖實務上第一線偵查之人員以司法警察為主。法源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第一順位為警察,第二順位為憲兵。 (及其他依法律行使司法警察事務之公務員)
    • 檢察官於我國為發動偵查之主體,檢察官指揮時,單位越區與調動警察以外單位:一般檢察官辦案查緝逮捕時,均由當地警察前往執行勤務,但依案情需要,不調集警察,而調集非熟悉當地狀況的司法警察,前往逮捕辦案,如:憲兵隊、海巡署之海岸巡防總隊。
    • 憲兵: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憲兵亦具備調查權,或依檢察官指揮逮捕軍事犯嫌,由各地方憲兵隊受理調查辦案。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國防部。
  • 軍法警察(官):依據《軍事審判法》第58—60條,第一順位為憲兵。

特種警察[編輯]

中華民國特種警察可分為全國以及地方兩個層級。地方層級的特警隊隸屬於各縣市警察局保安隊或是保安大隊,例如臺北市刑事警察大隊特勤中隊與高雄保安大隊的特勤中隊,俗稱霹靂小組。至於全國層級的特警隊,則是由內政部警政署

責成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三大隊於1992年所編製成立的維安特勤隊。維安特勤隊專司處理反恐、反劫機等重大治安事件任務。另有一隻屬於憲兵隊、暱稱夜鷹部隊憲兵特勤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則有專有的海巡特勤隊。

法警[編輯]

係屬於院內司法警察,主管機關為司法院或法務部。

  • 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高檢署及其分署之法警目前另有執行死刑 ( 現行為槍決 ) 職務。

惟實務中法警職責多為在押人犯提訊審判戒護等工作,較少介入偵查面。

駐衛警察[編輯]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之駐警隊,屬公(私)立機構單位之需要向警政署申請許可,在特定範圍執勤之警戒人員,差別在薪水是由該機關發放。必要時也可以持有槍械。

雖然駐衛警察著警察制服,但不具有警察身分,為該機構之警衛隊,但因服裝一樣而常被誤會為警察,因監察院糾正後,警政署刪除許多與正規警察的配飾,包括原有臂章上有警徽、警階等。

  • 駐衛警察簡稱只能稱為駐警,不得稱為警察,單位名稱鈞是前面機構名稱,後冠上駐警隊,如臺灣大學名稱為,臺灣大學駐警隊。
  • 大盤帽:與基層員警雷同。
  • 勤務帽:帽前正中電繡金黃色警徽與正規警察相同,差別在左側繡白色機關名稱及駐衛警察字樣。
  • 胸章:右胸繡佩駐衛警察字樣,左胸繡佩職稱章(如:隊員、小隊長、副隊長、隊長)
  • 褲帶:藏青色,帶頭銅質搭扣式,上繡駐警二字。
  • 臂章:上繡白色之機關名稱,中繡金色駐衛警察字樣,下繡白色阿拉伯數字號碼。
  • 任務:機構之維護安全及秩序,警察局必要時指揮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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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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