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目女生嗆警察白痴,結果被…..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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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488號判例參照)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又刑法上之所謂「侮辱」,系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