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鑣槍殺拿督案】被告改口認罪,被判入獄12個月!
【保鑣槍殺拿督案】被告改口認罪,被判入獄12個月!
(檳城12日訊)「保鑣槍殺拿督案」37歲被告查爾法今日在推事庭聆聽「使用危險武器傷人」指控後,改口認罪。推事仄羅哈娜宣判查爾法入獄12個月,從下判日算起。
被告查爾法被控於2016年12月1日約傍晚7時30分,在敦林蒼佑大道通往檳城大橋處,使用槍柄致傷林汶龍頭部,抵觸刑事法典324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兩者兼施。
其實早在2016年12月14日,查爾法被首控上庭時,被告已針對「使用危險武器傷人」指控點頭認罪,惟當時法庭諭令先讓被告到精神病院進行為期一個月的精神評估。
該精神報告顯示,查爾法精神狀況良好,適合審訊。在1月13日案件過堂時,針對「使用危險武器傷人」指控,查爾法突然改口否認有罪,並要求審訊。
今天案件再次過堂時,面對此指控時,查爾法在通譯員讀完控狀後,毫不猶豫表示認罪。
因此,仄羅哈娜宣判查爾法監禁12個月,從判決日算起。
此外,查爾法也被帶到地庭進行5項「企圖謀殺」罪名的過堂,但由於還必須等待移交文件的程序,因此展至7月10日過堂。至於另外3項「謀殺」罪名則擇定6月23日過堂。
被告查爾法面對的9項控狀,包括3項謀殺指控,指他於2016年12月1日約傍晚7時30分,在通往檳城大橋的敦林蒼祐大道,分別開槍射殺32歲的王德光(雇主)後腦、32歲的崔漢明(職業小丑)左胸及右大腿,以及38歲申迪亞(花販)左胸,抵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唯一刑罰為死刑。
至於5項企圖謀殺指控,則指他在上述時間及地點,分別開槍射33歲阿麗哇妮(醫生)的頭部、38歲努魯胡丹(國能職員)的肩膀、32歲李方文(工廠職員)的左胸、28歲阿米魯(國營電視台攝影師)的左胸及32歲潘美珠(路人)的肩膀,抵觸刑事法典第307條文,罪成判處最高可達20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