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聚階段
新法修法入境即可辦理依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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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聚
. 大陸配偶(大陸新娘)結婚來台申請來台名義就是「團聚」 . 新制機場面談通過, 辦妥戶政結婚登記即可準備資料辦理依親居留. 不辦理或未辦理者可續用團聚申請來台, 若不辦依親但須多次來台可辦理團聚逐次簽證,
. 若持有逐次加簽團聚入出境許可證而需要返回大陸,若於六個月內會再入境, 可在出境前先辦理加簽手續, 返回大陸再辦理大陸通行證加簽
依親居留階段四年
請記錄:依親居留核准日: 年 月 日第壹年延期日期: 年 月 日第3.5年延期日期: 年 月 日
依親居留
團聚入境後可以申辦依親居留,提供經海基會文書驗證的大陸五年無犯罪紀錄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及健康檢查(在台檢查有效期三個月)及其他申請書與保證書向移民署申請許可者核發壹年效期多次依親居留證,原效期到期延期每次延期2.5年。(新法)
. 依親居留起算效期為核准日, 請參考照片頁核准日期即為起算日. 台灣取得依親居留後大陸通行證可辦理三年多次簽證(記得告知為辦理居留簽證, 有些地區還是只給單次簽證)
工作權:可自由工作不需申請。
大陸配偶父母親與前婚生子女可來台探親。
前婚生子女未滿十六歲入境者每次探親可住六個月不限延期,每年在台183天累積四年可辦理專案居留排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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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居留延期
大陸配偶(大陸新娘)依親居留滿壹年,延期每次2.5年,不限次數
長期居留階段二年須申請人親自辦理 請記錄:依親居留滿四年:97年09月15 日 長期居留核准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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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留申請
長期居留無配額限制
大陸配偶(大陸新娘)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者,由大陸配偶親自向移民署申請長期居留。核發三年效期之居留證及多次證,每次延期二年六個月。出入境無須再申請。(最久到大陸證件到期前一個月)若不取得台灣戶籍,可繼續依長期居留身分在台。工作權:可在台工作,不需申請。出境曾超過三個月需再補未受刑事處份公證書與健康檢查
特別
1. 依親對象死亡, 在台有已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者, 得逕申請定居設籍2. 許可長期居留後, 依親對象死亡者, 仍得在台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四年內未再婚可辦理定居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6個月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並寄回台灣入出境許可證延期,將台灣入出境許可證寄回大陸再辦理大陸通行證換證。【請特別留意】。到期前三個月內可延期, 每次延期二年六個月
定居取得身分證
須申請人親自辦理請記錄:長期居留滿三年: 年 月 日定居申請日(二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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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
初換戶籍
無配額限制(目前大概送件1-2個月可核准)
大陸配偶(大陸新娘)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者,由大陸配偶(台灣配偶陪同)親自向移民署申請定居。
註:申請時要提供大陸出生公證書(可請家人代辦或洽詢)
注意:向移民署申請定居後取得定居證後,攜帶移民署通知申請之辦理戶籍登記之公文及戶口名簿, 印章與相片二張, 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戶籍登記初設戶籍,設籍後領取台灣身分證,可辦理護照與台胞證, 記得申請戶籍謄本連同台灣身分證影本與大陸身分證向大陸辦理戶籍地派出所辦理遷出註銷戶籍證明,取得戶籍註銷證明或將戶口本向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並寄回一份,憑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後向移民署辦理註銷大陸戶籍(須在三個月內)。
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三等親內親屬可來台探親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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