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想神捷運正妹,卻被鏡子反射「出賣」!現在重點都不是正妹了…..

哈哈哈哈哈這也太尷尬了網友真的很鬧每次都神錯重點啊啊啊啊

-------原文如下-------

不少人在搭捷運時遇到讓他心臟砰砰跳的正妹時,都會想要更加更加更加地…了解她,鵝且通常照片一PO上網,都會迅速被神出來,不過近日有一位網友在網路上發布「要神迴龍站正妹」卻反被將一軍,直接讓表特版秒轉joke版?

迴龍捷運站搭車,對面有個超知性性感美女

拜託求神人!不敢拍更多了

結果大家完全被原PO給吸住了眼球。

什麼正妹都忘記了。

大家小心肉搜時,不要肉搜到自己啊~

偷拍告訴乃論 和解無刑責

科技進步,手機或隱藏式攝影機無所不在。法界人士表示,手機偷拍已觸犯妨害秘密罪,但屬告訴乃論,若被害人不提出告訴,甚至和解,偷拍者沒有刑事責任,只剩社維法可裁罰。

法律評析

台中發生男子偷拍女子裙底風光,雙方和解了事,但偷拍男手機裡還有其他上百張偷拍照片,由於缺乏被害人指認,也無法獲知被害人身分,增加偵辦難度。

資深刑警表示,偷拍亂象猖獗,防不勝防,加上有的女性勇於表達自我,穿迷你裙或小露事業線者不乏其人。警方表示,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出面指認才能偵辦,若被害人與對方達成和解,警方想辦也依法無據;另外,若按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頂多罰錢了事,根本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由於男子偷拍場域是百貨公司或火車站,屬於公共場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舉凡故意偷窺他人在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公共場所,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檢察官表示,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站在立法者角度,理由應在於偷拍可罰性較低,要不要發動偵查交由被害人決定,或提告或要求民事賠償,彈性空間較大。

檢察官說,換個角度思考,如果妨害秘密罪改成非告訴乃論,會有後遺症,例如偷拍者手機拍到的裙底風光查不出被害人是誰,就算找到被害人,原本被害人不知被偷拍,警察找上門告知真相,被害人反倒承受更大精神壓力。

法界人士指出,新竹曾經有名男子專門在知名書店偷拍女子裙底風光,幾乎每次都鑽法律漏洞,與被害女子和解,最高紀錄曾賠償上百萬元,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警方頂多只能處以行政裁罰。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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