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鹿晗代言產品,可別用錯照片!
韓束化妝品公司請鹿晗代言產品,因在天貓店和線下店面使用了一張鹿晗還是EXO成員時期的照片,被EXO的東家韓國SM娛樂告上法庭,最終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定“著作權侵權成立,需賠償SM娛樂15萬元”。
EXO ME?我家的代言人,照片權利居然是別人的?
涉案的照片,來自鹿晗在EXO期間,SM娛樂為EXO全體成員拍攝的宣傳照系列畫冊中的一張(獨照),攝影人為SM娛樂攝影組組長李石基。
對於人物攝影作品,一般來說,被拍攝者享有肖像權,但攝影人享有圖片的著作權。那二般情況是什麼呢——
有合同約定的依合同執行!
對於知識產權而言,合同效力大於著作權利!合同效力大於著作權利!合同效力大於著作權利!
本案中,鹿晗作為前EXO成員,與SM娛樂曾簽署過肖像權授權協議,允許SM娛樂使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開發。因為排除了在先肖像權的影響,所以SM對拍攝的宣傳照享有著作權就是順理成章之事,維權自然理所應當。作為韓束現任代言人的鹿晗,因在先合同,故對侵權一事無能為力。
再說這起案件,其實是一次疏忽。韓束的工作人員知道自家簽了當紅“小鮮肉”,自然要在天貓旗艦店上炫一下,從網上下載了這張照片,放在了天貓店首頁上,做了“韓束進入全明星時代”的宣傳。
心疼一下店鋪裝修的美工:我也不知道用照片有這麼多講究啊!代言協議鹿晗簽了啊!誰知道,鹿晗的照片鹿晗不能用啊!肖像權有了,沒想到還有著作權等著啊!我只是個不追星的美工啊,EXO和鹿晗什麼關系,我不懂啊!怎麼辦,寶寶也很絕望啊!
盡管韓束公司對此進行了申辯,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也刪除了相關照片。但侵權照片的使用情形已經被SM娛樂進行了法律公證,侵權事實成立無疑。韓束及其天貓旗艦店的實際運營者蘇雪達公司使用該照片但為盡到知識產權審查的義務,構成對SM娛樂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復制權的侵犯,但因該照片對韓束銷售產品影響有限,法院酌定賠償額度為15萬元。
提醒各位企業主,當網絡變成產品宣傳銷售的主陣地時,知識產權的審查更需要細致入微,不僅要知引用來源,請代言人還要調查一下來龍去脈……如果感到力不從心,就趕快請個知識產權顧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