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不撤守:陳長文》太陽花兩判決 「有感司法」的角色挑戰
太陽花學運之「三二三攻佔行政院」案,台北地方法院10日審結並宣判。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集人魏揚(前左4)等10人,被控涉犯煽惑他人等罪,均無罪,全案可上訴。其餘包括陳建斌、黃國揚等11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損壞公物等罪,分別被判刑3月到5月不等刑期,均得易科罰金。中央社記者吳翊寧攝 106年4月10日
太陽花學運一審無罪召開記者會。(陳志賢攝)
學運佔領立法院獲判全無罪、行政院部分獲判一部分有罪、一部分無罪(下稱L判決及E判決)。如筆者前文〈學運判決,憲法與刑法多板塊擠壓的斷層〉,本案是一複合問題,答案並不絕對,兩個判決持不同意見,本是法庭常態,論理的異同之間更是民主法治的難得教材。
鑑於各界的疑惑、司法見解的適用爭議,檢方日前已就L判決提上訴,我們期待第2審的理性交鋒。
筆者本文想談談兩判決最大的不同處,也就是面對核心問題「佔領行為是否違法?」分別論證,並從中觀察兩法庭的自我角色設定。
先要釐清的是,嚴格說來,佔領行為其實不在法院審理範圍。《刑法》〈妨害公務罪章〉(非告訴乃論)並無「侵佔公署罪」;而兩案的「侵入住居罪」(告訴乃論),由於立院未提告、政院也撤告,法院無法審理。
不過,應是法官意識到這是本案核心,兩判決各透過「煽惑他人犯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行政院拒馬…)」的論罪,就「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等抗辯,能否阻卻違法」表示見解。不論是否同意其結論,6法官直面爭議的用心值得肯定。
一、L判決,法院雖認為主客觀要件皆「不該當煽惑犯罪」,但仍詳論回應「公民不服從應阻卻違法」的主張。
L判決除認「服貿協議有重大爭議」,並進一步定性服貿是條約而非行政命令,應依「法律審查之程序送立法院審議,而非依照行政命令審查之程序送立法院備查。」因此,張慶忠宣布「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有客觀重大瑕疵。
至於公民當下是否有可行的修補手段?L判決認為「立法院內部審查程序之瑕疵,屬程序事項,是否得…聲請(大法官)釋憲,尚有疑義」,縱得聲請,但就「存查後,協議自動生效」一事,「無法期待聲請釋憲係一實際上即時可資救濟之有效管道」。
接著,L判決參酌立委張慶忠等人議事運作的證詞後,認為當服貿「依照過往慣例而自動生效」,即便民眾發動陳情抗議,依當時客觀狀況「已無再經過院會或送回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或議決之可能」。由於無修補手段,「以佔領傳達言論」即具備最後手段性,不具實質違法性。
二、反之,E判決雖認上述重大爭議「容有討論餘地」,但並無認定立院的議事程序有無重大瑕疵或違法;而傾向回歸體制內尚存的「中立途徑」(如聲請釋憲、立法院協商),來釐清「備查或審查、行政與立法權限間」等爭議。
法官指出:「法律係經由民主多數決而產生,在法秩序必須追求民主及法和平性的前提下,法秩序不能宣告與多數決相悖的行為合法」,據此認為抗議者無從主張抵抗權,自無「非法抗爭並為違法行為之餘地」(如佔領),也就是說,抗議者難以證明自身民主正當性,民主多數的產生必須回歸正式選舉、並予尊重。
三、儘管兩判決論述雖可對照,但由於E判決未詳論「公民不服從的肯否」,因此兩判決的對話不足以釐清核心爭議,有待L判決上訴審解疑。
就檢方簡易上訴理由書來看,法院至少需進一步回答:1、縱使承認公民不服從的概念,L判決為何選擇「阻卻違法」,而非部分學者主張的「阻卻罪責」,或德國刑法權威學者Roxin認為的「寬恕罪責」?2、就「和平非暴力」而言,佔領過程中的衝撞、毀損行為就只能視之為「必要之惡」了嗎?若是,那怎樣是必要?此標準能否落實在警察維安現場?3、就算如L判決認定佔領過程「尚屬平和,究非惡意暴力攻擊行為」,那又何以能長期續佔?
綜上對比中可見,兩判決在司法角色扮演有不同選擇:E判決傾向司法自制,「高度尊重」現實民主憲政運作狀態;L判決傾向「制衡糾正」,更入世地從抗議者視角去論證體制內救濟手段是否可行。司法的本質是「被動」,但人民又對司法報以「積極」解決難題的期待。尤其,當台灣走向崇尚實質正義、因事制宜、獨立不孤立的有感法(Responsive Law)階段,司法常須回應多元價值,角色的進退拿捏極具挑戰。
兩判決不同取徑,都有其理,哪個較妥適?在第2審法院審理期間,建議每個人都可換位思考不同理路,這是時代給法院及社會的民主功課。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