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無能」...妻子卻產下「龍鳳胎」,得知真相的老公竟將兩小孩活活的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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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砸死2歲龍鳳胎,因X障礙被戴綠帽子無力撫養。2014年1月21日下午1點多,山東男子呂某在家裡砸死了妻子所生的一對龍鳳胎,因孩子是妻子出軌懷孕所生的,再加上他無力承擔繳納超生費等費用。於是,萌生殺人減輕負擔的心理。近日,山東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14352414285713.jpg

男子砸死2歲龍鳳胎據悉,呂某與妻子王某17歲時相識,後令人訂婚,1997年,兩人生了大兒子呂某甲後便結婚。呂某為何要殘忍殺害這對龍鳳胎?這與呂某弟弟在2000年底的死有關。據悉,弟弟在山海關死後,呂某便出現了精神異常。經診斷,其系精神分裂癥,出院後呂某出現了X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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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砸死2歲龍鳳胎而呂某夫婦吵架時,同村村民徐某去勸架。隨後,徐某與王某交往逐漸增多。1998年,王某與同村村民徐某產生婚外情,後兩人商量要孩子。2011年底,其妻王某生下雙胞胎。呂某曾向妻子王某詢問孩子是否是他親生的,讓其將孩子送人,其妻不同意。2014年1月中旬,呂某提及孩子落戶口的事,每人要交1000元,讓王某籌錢。2014年1月20日晚,呂某甲給父親呂某打電話稱過年不回家了,向父親要2000元。考慮一對龍鳳胎要繳納超生費,大兒子也要錢,呂某便產生了殺死孩子減輕負擔的想法。最終,呂某親手殺死了妻子所生的一對雙胞胎。隨後,呂某被警方帶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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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砸死2歲龍鳳胎濟南中院一審認為,呂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呂某提起上訴。近日,山東省高院進行二審判決,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又是一起家庭悲劇。在這起案件中,因夫妻感情、經濟等問題,呂某將過錯怪罪在孩子身上,結果將自己往監獄裡送。不管怎麼說,孩子是無辜的。呂某為何要對「自己的孩子」下毒手?王某17歲時與呂某相識,後兩人訂婚。

1997年,兩人生育一子呂某甲後結了婚。在法庭上,王某證實,2000年底,呂某的弟弟在山海關死後,呂某出現了精神異常,經診斷,其系精神分裂癥,出院後呂某性功能出現障礙。1998年,王某與同村村民徐某產生婚外情,後兩人商量要孩子。

2011年底,其妻王某生下雙胞胎。呂某曾向妻子王某詢問孩子是否是他親生的,讓其將孩子送人,其妻不同意。2014年1月中旬,呂某提及孩子落戶口的事,每人要交1000元,讓王某籌錢。證人徐某(被害人的生父)也證實,其與呂某、王某系同村,呂某夫妻打架時其去拉架,後與王某交往較多。王某到深圳打工後,其讓她給自己生個孩子,王某表示同意,後王某懷孕了,3個月後王某返回平陰縣。王某生完孩子後給他打電話說生的是龍鳳胎。證人呂某甲(被告人的長子)稱,其感覺弟弟、妹妹並非父親親生的。

2012年底,其與父親吵架後賭氣離家出走。2014年1月20日晚,其給父親打電話稱過年不回家了,向父親要2000元。濟南中院一審認定,2014年1月初,呂某得知需要繳納超生罰款,同月20日晚,其長子呂某甲給他打電話要2000元,其想想均無力承擔,遂產生將孩子殺死以減輕負擔的想法,最終親手殺死了妻子生的一對雙胞胎。濟南中院一審認為,呂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最終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呂某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二審認為,關於上訴人呂某所提「其妻子王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責任」的上訴理由,因殺害的對象並非王某或被害人生父徐某,其所提王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責任的理由,不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且一審法院已將家庭內部矛盾激化而引發本案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查,上訴人呂某殺死兩名無辜幼兒,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大、後果特別嚴重,原審法院考慮到上訴人有自首情節、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因家庭內部矛盾引發等原因,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量刑適當。其要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據此,山東省高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村民稱男子犯病時見人就罵去年案發後,本報記者曾到孝直鎮刁峨嶺村實地采訪。對於呂某的這一瘋狂舉動,刁鵝嶺村幾乎所有受訪村民都稱「可能精神不太好」。該村70多歲的村民曹某稱,他從小看著呂某長大的,呂某性格有些內向,案發前幾天早上其還碰到呂某,呂某和他聊了些家常,還遞給他一支煙抽。

另一位村民稱,呂某的精神狀況早在四五年前就出現了異常,他們家有三兄弟,老大多年前在東北煤礦打工被砸死了,老三前幾年出了車禍,家裡留下一對雙胞胎。家裡接連出事對呂某打擊很大,從那之後他精神就受了刺激,一犯病就滿村跑,見人就罵。平常的時候村裡人見了他都躲得遠遠的,生怕他打人。一位知情村民介紹,呂某從外地打工回家後,妻子曾提出離婚,案發當天早上,他還到丈母娘家勸說不要讓妻子和他離婚。當天下午回到家,可能因為這個事才發生了沖突。

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責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正常人,其行為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進行處罰。刑法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也作出規定。如果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監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精神病人對自己行為不能認識、無法控制,其行為非個人意志所為,因此精神病人此時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對自己行為具有完全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類精神病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相比有所降低,但仍對自己的行為可以控制,其行為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進行的。因此,對這類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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