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臉書幫蔡英文拉票 男星興訟抗罰
歌星楊烈去年總統大選投票日於個人臉書張貼「勇敢選2號蔡英文」等語,遭裁罰60萬元。楊烈不服挨罰,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訂於明天開庭審理。
(資料照片)
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出,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4項(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去年6月底公布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的裁罰案件;其中歌星楊烈,因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0條第2款及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依行政罰法規定,處60萬元罰鍰。
中選會表示,楊烈在去年1月16日投票日當天在個人臉書張貼「今天要選舉了!堅定信心不受任何干擾、威赫、誘騙!正確、勇敢選定總統:2號蔡英文,選定民進黨推選立委讓民進黨立委參選者在國會過半,政黨票選請投:1號民主進步黨!感謝大家!請大家全力共識、參與,感謝!加油!」一文。
楊烈收受本案的處分書後,不服挨罰,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收案並分案後,訂於明天下午2時55分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