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額罰款100% 加強自願性報稅
(吉隆坡17日訊)內陸稅收局將從明年1月1日落實100%的逃稅額罰款,該局首席執行員拿督沙賓解釋,這樣做的是為了提高納稅人的自願性。
沙賓也是內陸稅收局總監,他今日發文告表示,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內陸稅收局總監有權對犯下不申報收入或提供錯誤資訊的人進行罰款。
「從2018年1月1日期,對未申報或申報錯誤收入的罰款額提高至100%的建議,是為了通過懲罰違規者從而提高納稅人的自願性。」
他提到,一旦各別犯下下列5項錯誤的人,都會被判以100%的逃稅額罰款:
1)重復的犯下不申報或錯誤申報收入
2)拒絕在稽查和調查過程中給予充分合作
3)沒有提供被要求用做協助稽查和調查過程的資訊與文件
4)有組織的逃稅
5)儘管已經接受稽查和調查,但仍不遵守稅收法令。
沙賓提醒,在內陸稅收局落實這項措施的准備時間內,促請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申報,以及提供正確的收入資訊。
沙賓在本月12日發表文告指出,從2018年1月1日起,逃稅或沒有如實報稅的納稅人或公司將面對100%逃稅額的罰款。
他說,1967年稅收法令條文已賦予可罰款最高300%的權限,但該局決定將罰款額度設在100%。目前所征收的最高逃稅額罰款是在45%。
他舉例,若個人或公司逃稅100萬令吉,那就必須繳付100萬令吉罰款,即100%的逃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