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拿督斯裡安華即將被釋放! 而且可能趕上下屆大選! 因為...
·安華要求高庭馬上釋放他
較前聲稱聯邦法院裁決並非為絕路的公正黨顧問拿督斯裡安華,今日基於他被判肛交罪成一案的證據屬於偽證,而入稟高庭要求撤銷聯邦法院的裁決,並馬上釋放他。
安華代表律師之一蘇仁登。
(吉隆坡17日訊)較前聲稱聯邦法院裁決並非為絕路的公正黨顧問拿督斯裡安華,今日基於他被判肛交罪成一案的證據屬於偽證,而入稟高庭要求撤銷聯邦法院的裁決,並馬上釋放他。
根據聯邦憲法第48(3)條款,預料在2018年中刑期屆滿的安華出獄後,將被禁止參政5年,不過,倘若聯邦法院的裁決被撤銷,安華被判肛交罪名成立的裁決也將變得無效,甚至有望趕得上下一屆全國大選的列車。
迄今已在雙溪毛糯監獄服刑兩年又兩個月的安華是於今早通過代表律師蘇仁登入稟高庭,並在訴狀中把大馬政府列為唯一的答辯人。
公正黨主席拿督斯裡旺阿茲莎在新聞發布會上說,對於無辜的安華來說,即使是入獄1天也嫌多,更何況安華從一開始就不應被關進監牢。
安華在其訴狀中說,政府清楚知道自稱為“受害者”兼控方的關鍵證人——賽夫是一個不可信的證人,並在政府知情的情況下在庭上宣誓給假供詞。
“不過,政府卻為了自身利益而繼續依賴和延用賽夫所給予的偽證。”
安華說,政府是通過使用一個脫氧核糖核酸(DNA)的樣本來支持賽夫的假供詞,並在清楚知道賽夫是一個不可信證人的情況下,仍以欺騙手法意圖傷害他。
他表示,政府通過其“代理”賽夫及數名所知的人聯手把賽夫塑造成一個可信的證人,並捏造出他與賽夫進行肛交的偽證,鑑此,根據1950年證據法令第44條文,上訴庭和聯邦法院的裁決是不合法的,且理應被撤銷。
安華的代表律師蘇仁登解釋,根據1950年證據法令第44條文,任何通過欺騙手法獲得證據的裁決都可以被撤銷。
他強調,安華是無辜的,而律師團將致力證明這一點,並要求高庭盡快開庭審理這起訴訟。
吉隆坡高庭是於2012年1月9日宣判安華肛交罪名不成立,並當庭釋放他,不過,上訴庭在2014年3月7日推翻高庭裁決,一致裁定安華肛交罪成,必須入獄5年。
盡管安華較後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惟法院在2015年2月10日駁回安華的上訴,並在2016年12月14日再度駁回安華要求檢討法院裁決的申請。
69歲的安華被控於2008年6月26日下午3時10分至4時30分,在白沙羅高原瑟迪亞卡西99路的迪沙白沙羅公寓11-5-1單位,蓄意與當時23歲的賽夫進行違反自然性行為,抵觸刑事法典第377B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