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1.2萬罰單免繳!"警告標誌小一號"申訴成功
台中市一名機車騎士,去年在南屯區向上路五段慢車道,限速40公裡,她車速84公裡,嚴重超速,遭警方取締,開罰1萬2千元,但當事人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測速標誌牌,不是標準尺寸,違反取締正當性,撤銷罰單!
車子一輛輛呼嘯而過,台中市向上路五段,這處超長下坡路段,去年9月,一名機車騎士,在限速40公裡的慢車道,飆出84公裡,被警方拍照取締,開出一張12000元罰單,沒想到,案情大逆轉。一萬二的超速罰單免繳,理由竟是警告標誌太小,成功守住荷包。
民眾直呼太幸運,逃過萬元罰款,一開始當事人,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警告標誌擺放的位置在左邊,但法官沒採納,反倒認為測速取締警告標誌,當時擺放的是縮小版,駕駛人辨認不易,因此撤銷。其實,測速取締標誌牌,標準型邊長90公分邊寬7公分,而縮小型邊長60公分邊寬5公分,可用在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的道路。為避免類似爭議,警局已全面停用縮小型,只是沒想到,取締標誌牌,大小有別,意外成為免繳破萬罰單的關鍵因素。不過,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