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了!偷拍和女友「肢體碰撞片」給友人觀賞且炫耀 法院認為情節重大
一名男大生帶著17歲女友到旅館開房間,卻將手機開啟錄影偷拍兩人性行為過程,期間雖他僅錄下喘息聲、呻吟聲、肢體碰撞聲,然而,他卻將影片分享給6位好友觀看,並且炫耀自己的拍攝技巧「手機要斜放不要正放」,還說「手機要小台一點」、「我自己會抓角度」,其女友事後得知後氣炸報警提告;新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處8年,可上訴。
依據判決書記載,109年9月中旬,1名男子阿強(化名)和17歲女友阿芳(化名)到台北市士林區某旅館內發生性行為,然而他卻開啟手機錄影,並將其放置床上將2人性行為過程錄起來,豈料,他卻將兩人嘿咻過程的影片分享給好友看,事後阿芳得知後,氣得直接報警。
阿芳提到,在拍攝時男友知道自己17歲還未成年,但對方則將手機放在櫃子上面,並將鏡頭朝著人,且拍攝當下她並不知情,後來男友將這段影片播放給朋友聽,是男友的朋友告訴她之後,她才發現被偷拍。
阿強的友人則說,當時阿強主動告訴他有偷拍與阿芳兩人的性行為影片,當時他還問阿強「你拍阿芳的時候怎麼拍」,阿強則開始炫耀解說「我是這樣子(放)的,斜著不是正著(放)」,甚至還向他說「你手機太大不行,手機要小台一點,而且還要黑的」,阿強仍繼續炫耀表示「我自己抓角度,這樣子放著,就是一定要讓鏡頭露出來,這樣她(阿芳)就不會看到了」。
對此,阿強則辯稱,偷拍和女友性行為的影片共9分鐘,但是以聲音為主,且當時鏡頭是朝上天花板,也沒有雙方性行為的畫面,不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另外他也沒有使用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強制方式,因此無壓制、妨礙阿芳。
新北地院審理,阿強開啟手機錄影,雖鏡頭朝上,但阿強與女友阿芳性行為過程發出的「喘息聲、呻吟聲、肢體碰撞聲」,均被阿強偷錄,應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猥褻性交的電子訊號,雖然阿芳的頭和臉僅有部分被拍攝到,依社會民情,無論是公開或非公開活動,均未以服飾遮掩,而不屬於「身體隱私部分」。
法官認為,可見阿強非一時興起,而是有計畫性的偷拍,且偷拍影片後,又於不同時間點給6名友人觀看,且有炫耀且帶有惡意不尊重女性,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阿強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7年,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播送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等4罪各處1年,合併應執行徒刑8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