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靈帝劉宏:論大赦天下,我稱第二,估計沒人敢稱第一
在封建朝代,一般改朝換代或發生重要事件時,君王為了彰顯自己的君恩浩蕩,通常會採取一種得民心的方式:大赦天下。
對於罪犯而言,每逢「大赦」,都是一種難遇的福音。因為這種事情,並不是經常發生,尤其是在相對和平的繁盛時期,「大赦天下」的機率其實並不高。
然而,漢朝有一位皇帝,他在位22年間,統共大赦天下了20次。
他就是漢靈帝,用實際行動奪得了歷史上「大赦天下」最高數量的冠軍。可實際上,幾乎一年一度的「大赦天下」,如此頻繁,真的是好事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一般情況下的「大赦」,是為了彰顯君恩的特殊情況,特殊問題要特殊對待。反過來,如果「大赦」變成一年一度的事,跟過節一樣頻繁有規律,那就是間接挑戰這個國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挑戰統治者的權威,根本起不到任何震懾作用。
設想一下,生活在漢靈帝時期的老百姓,假使對皇帝「大赦天下」這件事摸准了規律,也就不害怕犯事了。反正只要不是謀反這樣的大事,搶個劫、做個亂,即便是把逮住了,不過是關一段時間,逢明年的「大赦」又被釋放出來了。這樣的話,還有誰會真正把朝廷頒布的法令放在眼裡呢?
要知道,「大赦天下」所赦免的範圍,雖然不是普天之下全部的罪犯,但也囊括的範圍不少。對於古代的赦免制度來說,「大赦」是涉及到犯罪類型最廣泛的一種赦免形式了。據史料記載,如果皇帝下旨要大赦天下,且大赦詔書內註明,按照慣例本不應赦免的罪責也可以赦免的話,那麼就意味著所有的犯罪幾乎都能赦免。
因此,從後世的角度看,封建時期所謂的「大赦天下」,也是分為兩種情況的。第一種是「赦所原」,第二種是「常赦所不原」。通俗來講,就是字面的意思,一種是赦免可以原諒的,另一種是通常赦免所不能被原諒和寬宥的罪行。
假如皇帝決定大赦天下,頒布的大赦詔書中,只有「罪無輕重,咸赦除之」這一類的文字,那麼就是指的第一種赦免類型,而「常赦所不原」的罪行,就不再赦免範圍之內。
比如,隋朝大業八年有一次大赦,其中詔書大概是這樣寫的:「罪無輕重,皆赦除之。其常赦所不免,謀反大逆,妖言惑眾,語及國家,並不在赦例。」這就意味著,只是一次普通的大赦,並不包含「常赦所不原」的罪行在內。
對於漢朝來說,如果大赦詔書裡面註明了「諸不應宕者,皆赦除之」等字樣,就說明「常赦所不原」這一類的罪行,也在赦免範圍之內。如果運氣好的話,恰逢這樣的大赦,就算是定了殺頭期限的死刑犯,也可能會被無罪釋放。
漢朝之初,「大赦天下」並沒有形成所謂的定製和慣例。一般來說,形成慣例的話,新皇帝登基都要大赦天下一次。然而,據史料記載,漢惠帝、漢景帝、漢武帝等登基時,都沒有大赦。大概是從漢元帝開始,「大赦天下」成為一種定製,此後除了新皇登基,包括立太子也會頒布大赦詔書。但實際上,漢朝的一些太子是比較特殊的,沒有多少機會建儲,所以像管 《後漢書·禮儀志》中所記載的「拜皇太子,大赦天下」的情況,在具體情況下並沒有百分百遵循。
到了後來,「大赦天下」逐漸發展為一種慣例,每逢發生重要事件時,基本上都會以這種赦免形式來顯示皇恩浩蕩,以此彰顯德政,拉攏民心。直到漢朝末期,「大赦天下」竟然越發頻繁,以至於失去了原本的效用。
想必漢成帝也沒想到,到了漢靈帝劉宏這裡,每年一次「大赦天下」,鬧得跟玩似的,如果在天之靈估計也會驚掉大牙吧。
總而言之,「大赦天下」作為封建社會統治者赦免制度的重要一面,如果運用得好,就能施展德政、得人心。若運用得不好,過於泛濫或嚴苛,也會起到適得其反的作用。
譬如這位「大赦天下」的冠軍漢靈帝,即便是赦免的次數多又有何用,出現的問題沒能對症下藥,效果也起不到,自然也沒能挽救漢朝的急轉直下與逐漸衰亡。